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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仁

鎖定
胡平仁,男,漢族,1962年10月出生,湖南省嘉禾縣人,中國致公黨黨員,法學博士,現為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他是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理事、湖南省法學理論研究會會長、湖南省社會學學會副會長、湖南省普法講師團成員、致公黨湖南省委參政議政委員會副主任、政黨理論與黨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致公黨湘潭市委副主委。曾任《湘江法律評論》第7-10卷主編。 [1-2] 
中文名
胡平仁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2年10月
職    業
教師
出生地
湖南省嘉禾縣
性    別

胡平仁個人履歷

1998-2011年5月在湘潭大學法學院工作,其間任副教授、教授,副院長,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導師。
2002年6月—2003年9月,旅居大洋洲南太平洋島國薩摩亞,考察憲政與社會自治、法律與習俗等問題。受到薩摩亞總理圖伊拉埃帕·薩伊萊萊·馬利埃萊額奧伊的接見。先後主持湖南省社會科學規劃項目“法律政策學研究”(項目編號為98B008,已結項)、湖南省法學研究基地招標項目“南太平洋國家後殖民法律文化研究”(在研)和湖南省社科基金立項課題“中國法律文化中的訴訟藝術”(項目編號為04ZD11,為2004年度湖南省法學類唯一重點課題,在研)。 [3] 
胡平仁教授指導的2005級研究生鞠成偉和2006級研究生李江發於2006年12月榮獲湖南省第七屆“挑戰杯”賽課外科技作品二等獎。
胡平仁 胡平仁
第四屆(2007-2011)、第五屆(2011-2016)致公黨湘潭市委副主委,第四屆(2008-2012)湘潭市雨湖區人大常委會委員。2010年11月6日至7日在湖南郴州資興市隆重召開了湖南省法理學研究會換屆選舉大會上,胡平仁教授除本人棄權外,以全票當選為省法理學會第三屆理事會會長。 [4] 
2011年5月調往中南大學法學院工作。主要從事法理學、法社會學與部門法哲學方面的教學與研究。1999年以來主持省部級科研項目3項,湖南省法學研究基地重大招標項目2項,參加中共中央宣傳部和教育部重大項目2項,出版法學著作6部,主編教材4部,發表法學論文40餘篇。

胡平仁研究方向

主要從事法理學、法社會學與法律文化方面的教學與研究。

胡平仁學術觀點

胡平仁教授認為,法學較為關注學術或知識“工具性”的發展,忽視了對法律制度的文化土壤和法學“人文性格”的關注,進而缺乏對社會人文精神養成和發展的影響。而過早形成的門户觀念與狹隘的“專業槽”思想,正成為法學進一步繁榮發展的瓶頸。
胡平仁教授認為,法學研究的生命空間是由以下4個維度構成的:
1.歷史的深度
2.現實的厚度
3.人性的寬度
4.學理的力度 [5] 

胡平仁學術成果

胡平仁個人專著

1.《法理學基礎問題研究》(中南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2.《在權利與權力之間》(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憲政語境下的習慣法與地方自治——“薩摩亞方式”的法社會學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2月版)等。
4、湘江法律評論.第7卷/胡平仁主編,2009-1-1版
5、法律社會學(邊緣法學叢書)/胡平仁等著,2006-12-1版
6、《中國傳統訴訟藝術案例》/胡平仁主編,湘潭大學出版社2009-10-1版

胡平仁主編教材

1.《法學緒論》,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法理學》,副主編,湖南人民出版社湖南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版,2002年第2版;
3.《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副主編,湖南大學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胡平仁學術論文

(1)法律政策學:平衡權利與權力的科學。載《當代法學》2001年第3期。
(2)法律政策學的研究路向。載《當代法學》2001年第 5 期。
(3)關於村民自治問題。這是本人對市民社會與權力制約所作的系列研究之三,發表在《當代法學》2000年第 5 期。
(4)社會制約權力的理論基礎和現實途徑。該文是本人對市民社會與權力制約所作的系列研究之二,發表在《湘潭大學學報》1999年第 4 期。
(5)政策問題與政策議程。載《湘潭大學學報》2001年第 1 期。
(6)政策評估的標準。載《湘潭大學學報》2002年第 3 期。
(7)政策接受主體及其集團化趨勢。載《行政與法》2000年第 5 期。
(8)法律接受初探。載《行政與法》2001年第 2 期。
(9)法理學教材的學術風格與內容整合。載《湘潭師範學院學報》2001年第 2 期。
(10)村民直選.村民自治.社會制約權力。這是本人對市民社會與權力制約所作的系列研究之四,載《湘江法律評論》第 3 卷,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1)利益表達與利益綜合——法律創制的法政策學分析。載《湘江法律評論》第 4 卷,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2)平等與身份的法社會學分析。載《湘潭大學學報》2004年第 5 期。
(13)法律義務新論。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4年第5期。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