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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考古學

鎖定
聚落考古或聚落考古學,實際就是指以聚落遺址為單位進行田野考古操作和研究的一種思想方法。雖説聚落考古學只是一種研究方法,但由於具體的研究對象是聚落遺址,所以這種方法也需要貫穿於田野考古學之中。也就是説,聚落考古學就是要求從田野考古調查發掘工作開始,必須樹立聚落考古的思想,以便制定相應的工作計劃並附諸實施;同時調查發掘資料的整理研究工作也需要按照聚落考古學的方法和要求進行。只有這樣,才能為聚落考古學提供有效的基礎研究資料,才能推動聚落考古學研究工作的開展,聚落考古學才能得以成立並不斷獲得發展。 [1] 
中文名
聚落考古學
類    別
考古學
研究對象
聚落遺址

聚落考古學研究內容

聚落考古學是以聚落遺址為單位進行研究的,但究竟包括哪些具體內容,應當如何展開研究,則是聚落考古實踐中必須思考和總結的重要問題。嚴文明先生總結認為,所謂聚落考古,一般應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其一是單個聚落形態及其內部結構研究。其中包括單個房屋的分類和每類房屋的結構功能考察;同一聚落中房屋的組合關係,包括同組中住房與住房之間的關係,住房與其他遺蹟之間的關係;聚落的總體佈局及其功能的考察。
其二是聚落分佈和聚落之間關係的研究。其中包括不同區域或不同文化中聚落的空間分佈特點;聚落的規模與內涵所反映的聚落分化情況,即中心聚落與聚落羣的出現與否;中心聚落與聚落羣的空間分佈特徵等。
其三是聚落形態歷史演變的研究。包括不同時期各類聚落形態的演變;不同時期聚落分化的複雜程度;不同時期聚落羣的發生發展演變情況等。
這三個方面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其中單個聚落形態及其內部結構是聚落考古研究的基礎和關鍵,否則,其他兩個方面的研究就無從談起,難以展開。 [1] 

聚落考古學構成要素

聚落是人類的居住地,必然擁有一定的時間和空間範圍,但時間和空間因素不是聚落所特有的,同時也不是構成聚落的核心因素。從這個意義上來説,在一定時間空間因素的基礎上,人們為了在某一地點生產生活所建造的全部設施,理論上才應是聚落的基本構成要素;而且聚落的基本構成要素往往也會隨着經濟技術以及社會文化的發展而日漸複雜。就史前考古學而言,大量的考古發現表明聚落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各種類型的房屋、防衞設施、經濟設施、墓地及各類生產設施等。

聚落考古學房屋建築

作為聚落,其核心構成部分無疑應是居住區,可以説是人們從事生產生活的根據地。而在居住區內,各種類型的房屋建築則應是最主要的構成要素,居於主導地位。不同類型的房屋在聚落中往往發揮着不同的作用;即使是同一類型的房屋,由於在聚落中所處的位置不同,也可能具有不同的功用。因此,搞清各類房屋建築的佈局及其相互關係與功能,應是單個聚落形態研究的重要內容之一。

聚落考古學防衞設施

在新石器時代以來的聚落遺址中,往往還有統一規劃的防衞設施。新石器時代中期以來,比較普遍的現象就是在聚落居住區周圍建有壕溝,從而把居住區等部分環繞其中,有的還在壕溝附近或出入口處設有哨所類防禦設施 ,但通常被歸入房屋建築的範疇。及至新石器時代晚期和銅石並用時代(約當龍山時代)還發現有城址,且愈來愈普及,聚落的主要防禦設施由壕溝演變為城垣。而防衞設施的變化,一方面是技術進步的必然結果,另一方面又是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聚落的防禦設施雖不等於它的防禦體系,但愈是在早期,聚落的防禦設施就愈接近於它所在社會集團的防禦體系。

聚落考古學經濟設施

主要有儲藏糧食的窖穴、豢養家畜的圈欄等。窖穴通常多在房屋建築附近,形狀分桶狀、袋狀等形式。早期窖穴一般規模較小,容積不足 2 立方米,多呈桶狀或鍋底狀等。晚期窖穴的容積不斷增大,常在 3 ~ 4 立方米以上,且形狀多為袋狀。有的窖穴內則發現有糧食朽粒,可知是儲藏糧食用的。飼養家畜的圈欄或牲畜夜宿場等一般也多在居住區房屋建築附近,常有較多的動物糞便堆積和柱洞等遺蹟。

聚落考古學公共墓地

通常每個聚落都設有固定的公共墓地。墓地一般位於居住區外圍,常被置於環壕之外,有時則擁有獨立的環壕設施;但新石器時代晚期以來,在一些地區的聚落中則出現了墓葬區與居住區逐漸分離的現象。而公共墓地往往還被分成若干不同的墓區,可能分屬聚落內不同的羣體。各個墓區的墓葬排列有序,墓向一致,反映出它們所擁有的共同葬俗。另外,新石器時代中晚期以來,有些地區的聚落墓地或居住區範圍內,往往還分佈有嬰幼兒的甕棺葬。

聚落考古學生產區

理論上應當包括各種生產區域,如陶器石器骨器農業採集漁獵生產區等。聚落的公共製陶區一般分佈在靠近河流的地方,一般成羣分佈。龍山時代居住區和製陶區附近還常常發現有水井遺蹟。理論上,農業生產區一般應在聚落居住生活區的外圍地帶,其中長江流域發現的水田遺蹟中多有水井(或蓄水坑)、水溝及田埂存在。
這些要素實際就是人們日常所必需的基本生產生活設施,在考古學上一般屬於遺蹟的範疇。在聚落範圍內,這些不同種類的設施一般都擁有特定的空間位置,在空間分佈上既相對獨立,分別發揮着各自不同的社會功能;同時又以一定的方式有機地組合在一起,從而構成了聚落的整體及其完整形態。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