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義熙改革

鎖定
義熙改革(劉裕改革),指劉裕於公元405年開始,針對東晉以來的政治、社會各方面的問題,進行的一系列的改革,包括:
實行土斷法,恢復秀才、孝廉策試的制度、整頓賦役制度、取消苛捐雜税、禁止豪強封固山澤、抑制兼併、賑濟窮人、精簡僑州郡縣、削弱士族權力、強化中央集權等。
改革進一步打擊了腐朽、黑暗的貴族、士族勢力,改善了政治和社會狀況,對勞動人民的痛苦亦有所減輕。
為“元嘉之治”奠定了雄厚的政治基礎,也奠定了南朝政治的雛形。
對江南經濟的發展也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同時,劉裕改革在我國古代經濟重心南移的歷史中,也起着不容忽視的歷史作用。
中文名
義熙改革
發生時間
405年

義熙改革歷史背景

自從東晉建立以來,朝廷的綱紀鬆弛紊亂,權貴之門互相兼併,老百姓流離失所,不能保持自己的產業 [1] 
東晉政治,是西晉政治的繼續。
首先是用人,“舉賢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權貴”,和西晉完全相同。大族人可以做大官,做大官可以橫行不法,人民的痛苦,從這兩句話裏也就可見一般了 [2] 
其次,皇權旁落,士族豪強挾主專橫。由於僑姓世族持續侵犯江南經濟並打壓南方世族入仕朝廷,使得僑吳世族在政治及經濟上的衝突仍在。加上世族對寒族歧視、與朝廷分庭抗禮,中央與方鎮對立及野心家的崛起,使得東晉一朝始終動盪不安。
特別是後期的司馬道子父子當權,貪污奢侈,政治敗壞到無以復加的地步,人民負擔沉重,社會矛盾加劇。
公元383年的秦晉淝水之戰,是東晉十六國曆史的重要轉折。戰後,北方再度陷於分裂,戰亂蜂起,南方東晉政權在僥倖的勝利面前並沒有振作起來,以司馬氏為代表的士族奢迷酒色,罷默賢臣,按人當道,使“晉政寬弛,綱紀不立,豪族陵縱,小民窮理”。統治集團的內部矛盾、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日益激化。
在這個時候,一個本來不惹人注目的寒門庶族地主—劉裕“奮起寒微”,依靠軍功和手中握有的北府兵權,登上了歷史舞台,他和他周圍的人們組成的寒人武士集團,開創了寒人掌權的局面。
公元420年,滅掉東晉,建立了南朝第一個朝代—劉宋政權。
在劉裕入朝執政到稱帝的二十年中,他在政治、經濟、軍事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力矯晉時弊政,加強集權,剷除分裂割據勢力,努力發展經濟,並在此基礎上兩次北伐,消滅南燕、後秦,使南方出現了一百多年來沒有過的統一。
其子劉義隆(宋文帝)繼續劉裕的政策,終於出現了“元嘉之治”這個分裂時期的大治盛世。 [3] 

義熙改革改革內容

劉裕從他掌權時起,到他代晉做了皇帝,曾對當時積弊已久的政治、經濟狀況有所整頓。
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義熙改革整頓吏治

一、整頓吏治
他當時罷掉或處死的官吏,有許多是士族或皇族出身。他的親信、功臣中,有“驕縱貪侈,不恤政事”的,他也嚴厲懲罰,甚之處死。

義熙改革重用寒門

二、重用寒人
東晉時期,中央和州、郡的大權一直掌握在王、謝、庾、桓四大家族手中,選拔官吏,主要依據門第,所謂“下品無高門,上品無賤族”。選出的官吏多是無才無識之輩。
劉裕掌權後,下令改變這種狀況,要求按照九品中正制初置時的精神,選拔人才。他重用出身“寒微”的人,如劉穆之、檀道濟、王鎮惡、趙倫之等。 [4] 

義熙改革實行土斷

三、繼續實行“土斷”,抑制兼併
劉裕於義熙九年(413年),再次實行“土斷”政策。除南徐、南兗、南青三州都在晉陵(今江蘇鎮江、常州一帶)界內,不在土斷之列外,其餘都依界土斷。多數僑置郡、縣被合併或取消。在户籍上,不再分土著和僑人。對於勢家大族隱藏户口的,嚴厲清查。還禁止豪強封錮山澤、亂收租税,人民可以任意樵採捕撈。劉裕實行義熙土斷時,除徐、兗、青三州居住在晉陵(今江蘇鎮江、常州一帶)的住户可以不進行外,其他流寓郡縣大多被並省,歸入本地郡縣。會稽(今浙江紹興)四姓中的餘姚士族虞亮抗命,藏匿亡命千餘人,被處以死刑,於是豪強肅然,遠近知禁。義熙土斷,是第四次土斷,也是比較徹底的一次,它打擊了東晉豪強士族勢力,對維護東晉政府的兵役來源和租賦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
劉裕亦於義熙九年(413年),將臨沂、湖熟原屬皇后所有,用來資助其化妝品開銷的田地分配給窮人 [5]  。如此削奪了世族以及皇室的私產,用來資濟人民。即位為帝后,更派大使巡行四方,舉善旌賢,訪問民間疾苦。

義熙改革策試州郡秀才

四、劉裕還恢復了秀才、孝廉策試的制度,這就阻斷了門閥士族的仕進之途。
之前,州郡所送的不經策試的秀才、孝廉多非其人,大約都是以門第關係進來的。
劉裕於義熙八年(412)上表,請求遵循舊制,並主張用考試的辦法加以甄別。一方面把決定權更多地集中在朝廷,一方面限制和打擊了門閥和豪強的勢力。

義熙改革整頓賦役制度

五、整頓賦役制度
劉裕下令嚴禁地方官吏濫徵租税、徭役,規定租税、徭役,都以現存户口為準。凡是州、郡、縣的官吏利用官府之名,佔據屯田、園地的,一律廢除。凡宮府需要的物資,“與民和市”,照價給錢,不得徵調。還減輕雜税、徭役等。

義熙改革輕徭薄賦

六、劉裕即位後,免去了一些苛捐雜税,“蠲租布二年”,使百姓減輕一些負擔。對於那些原來因戰爭需要被徵發的奴隸,也一律放還。
東晉末年,置官濫亂,給人民帶來沉重負擔,劉裕也能及時制止,規定“荊州府置將不得過二千人,吏不得過一萬人;州置將不得過五百人,吏不得過五千人”。

義熙改革發展商業

七、劉裕即位後,下令凡宮府需要的物資都要到市場採購,照價給錢,不得向人民徵調。又下令官員不可徵去人民車牛,亦不能以官威逼迫人民獻出車牛,另亦將繁多的交易税項作出減省,便利市場商業交易。 [6] 

義熙改革中央集權

八、劉裕在建立南朝宋後,亦削弱強藩,集權中央,於是限制了荊州州府置將和官吏數額,前者不可多於二千人,後者亦不可多於一萬人;另其他州府置將及官吏數亦不分別不得多於五百人及五千人。
為防止權臣擁兵,他特別下詔命不得再別置軍府,宰相領揚州刺史的話可置一千兵。而凡大臣外任要職要需軍隊防衞,或要出兵討伐,一律配以朝廷軍隊,事情完結後軍隊都需交回朝廷。
另外,劉裕為防止外戚亂政,下令有幼主的話都委事宰相,不需太后臨朝。

義熙改革大興教育

九、劉裕雖然是行伍出身,卻能注重學校教育。他認為,東晉末年以來,“戎馬在郊,旌旗卷舒,日不暇給。遂令學校荒廢,講誦蔑聞..訓誘之風,將墜於地”。
於是,下詔要選備儒官,弘振國學。劉裕振興學校教育固然是為了鞏固封建統治的需要,但它在另一方面,卻帶來了全社會注重學校教育,改善社會風氣的結果。

義熙改革抑制兼併

東晉以來,山湖川澤多為門閥和豪強霸佔。一般老百姓使用,要向他們納税。
公元413年,劉裕下令禁斷這些人封固山澤,免去所有有關的税,還山於民,還地於民。 [7] 

義熙改革主要影響

劉裕對東晉以來的一系列弊政進行全面的改革,使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狀況漸漸好轉,國家元氣逐漸恢復,致使在其子劉義隆當政時,出現了小康局面,“餘糧息畝,户不夜扃”。

義熙改革改革意義

他對政治、經濟的整頓,進一步打擊了腐朽、黑暗的貴族、士族勢力,改善了政治和社會狀況,對勞動人民的痛苦亦有所減輕。
為“元嘉之治”奠定了雄厚的政治基礎,也奠定了南朝政治的雛形。
對江南經濟的發展也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同時,劉裕改革在我國古代經濟重心南移的歷史中,也起着不容忽視的歷史作用。
他是在東晉南北朝中頗有作為,成就最大,最有建樹的皇帝。他所做的改革,推動了社會的進步,促進了歷史的發展。

義熙改革歷史評價

劉裕在代晉的前後,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第一,制止門閥地主分割勞動人口。
曾頒佈命令,禁止隱藏人口,為此,還把會稽的一個隱藏了一千多家依附人口的大族虞亮殺了。劉裕之所以能這樣做,是由於當時的門閥貴族的勢力受到農民起義的打擊而削弱了的緣故。
第二,禁止豪強之家佔領山林湖泊,當時地主豪強都把山林湖泊據為己有。人民打獵、砍柴、釣魚,都得向地主繳租。
第三,劉裕殺死大族王愉,刁暢等。王愉是第一流的門閥貴族;刁暢雖屬第二流的門閥,但他是最大的地主,擁有土地一萬傾,劉裕將刁暢殺死後,還把他們的財產分給窮人。
第四,減輕徭役賦税。
劉裕本人是寒門出身,他採取的一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階級矛盾,推動了生產的發展,為元嘉之治打下了基礎。
何茲全:劉裕擊滅桓玄後,開始着手整頓東晉的混亂政治。劉裕的這些措施,打擊了豪強,是有它的積極意義的,對人民是有利的。劉裕一方面整頓內政,一方面積極向外開展。
白壽彝:“劉裕不僅以武功顯赫於當時,而且在一些政治措施上,他也很有建樹。宋武帝劉裕,是南朝眾多帝王中,在治理國家方面卓有成效的一個。劉裕時期,是劉宋的興盛時期,也可以説是南朝的興盛時期。”
范文瀾:“劉裕所創的宋朝,皇帝獨掌大權,主要輔佐,多選用寒門,原來的高門大族,只能做名大權小的官員,難得皇帝的信任。削弱士族的政治勢力,實行皇帝專制的中央集權,宋朝國內的統一程度遠非強藩割據的東晉朝所能比擬,政權大大增強了。當時鮮卑拓跋部落統一黃河流域,出現強大的魏國,如果沒有統一的漢族政權,鮮卑人幾次大舉南侵,很有可能併吞長江流域,摧殘發展中的經濟和文化。所以,劉裕消滅紀綱不立、豪強橫行的東晉朝,建立起比較有力的宋朝,對漢族歷史是一個大的貢獻。”
參考資料
  • 1.    《南史.卷一 ·宋本紀上第一》:自晉中興以來,朝綱弛紊,權門兼併,百姓流離,不得保其產業。
  • 2.    五個朝代的更替東晉朝  .中華五千年[引用日期2016-06-07]
  • 3.    裘士京;試論劉裕[J];史學月刊;1984年02期
  • 4.    張傳璽《簡明中國古代史.第三編.第五章魏晉南北朝》
  • 5.    《晉書·安帝紀》:“罷臨沂、湖熟皇后脂澤田四十頃,以賜貧人。”
  • 6.    《宋書·武帝紀中》載劉裕至江陵時下書:“凡租税調役,悉宜以見户為正。州郡縣屯田池塞,諸非軍國所資,利入守宰者,今一切除之。”
  • 7.    《宋書·武帝本紀》:“先是,山湖川澤皆為豪強所專,小民薪採漁釣,皆責税直。至是,禁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