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羣體性事件

鎖定
羣體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會矛盾引發,特定羣體或不特定多數人聚合臨時形成的偶合羣體,以人民內部矛盾的形式,通過沒有合法依據的規模性聚集、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的羣體活動、發生多數人語言行為或肢體行為上的衝突等羣體行為的方式,或表達訴求和主張,或直接爭取和維護自身利益,或發泄不滿、製造影響,因而對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各種事件。
中文名
羣體性事件
概    念
某些社會矛盾人聚合臨時形成羣體
原    因
某些社會矛盾引發
現    象
面對羣體性事件,堵不如疏
表    現
非法集會、遊行,集體上訪、靜坐請願等
性    質
危機性社會事件

羣體性事件基本定義

羣體性事件 羣體性事件
2009年9月,中共《黨的建設辭典》時隔20年後再出版,在整部辭典的1015個詞條中,1/3是新詞,羣體性事件等被收入其中。
宋寶安等認為,羣體性事件是由社會矛盾引發,由特定和不特定的某些具有共同利益的偶合羣體,以一定的目的為基礎,帶有明顯的利益訴求性質的體制外活動,是以合法的或非法的規模性聚集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和政策主張,對社會秩序和穩定造成一定影響的事件。 [1]  向德平等認為,“羣體性事件是指由社會羣體性矛盾引發的,不受既定社會規範約束,具有一定的規模,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干擾社會正常秩序的事件。羣體性事件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集體上訪、集體怠工、罷工非法集會、聚眾、遊行、示威、騷亂、暴亂、大眾恐慌等等”。 [2] 
具體特徵是: (1) 有一定數量和規模;(2) 涉及的部門行業多,主體成分多元化;(3) 城鄉羣體性事件的指向對象不同,維權內容不同;(4) 表現方式激烈,內部矛盾對抗化;(5) 組織程度高,經濟矛盾趨向政治化;(6) 各種矛盾相互交織,處置難度加大。是一定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多種社會矛盾的綜合反映;一種不利於社會和諧的社會現象。絕大多數的羣體性事件都同社會弱勢羣體有着直接的關係,而且越是嚴重的羣體性事件,其相關性越強。表現為: 參與主體大部分是社會弱勢羣體;大多緣於社會弱勢羣體的利益訴求;數量的日益增多與社會弱勢羣體弱勢化程度的不斷加深密切相關。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 堅持依法辦事、按政策辦事,發揮思想政治工作優勢,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羣體性事件,維護羣眾利益和社會穩定。

羣體性事件概念的演進

我國對羣體性事件的認識,由於受不同的政治環境和經濟、社會因素的影響,經歷了不同的階段:20世紀50年代~70年代末,稱“羣眾鬧事”、“聚眾鬧事”;80年代初~80年代中後期稱“治安事件”、“羣眾性治安事件”;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稱“突發事件”、“治安突發事件”、“治安緊急事件”、“突發性治安事件”;90年代中期~90年代末期稱“緊急治安事件”;90年代末~期稱“羣體性治安事件”。根據我國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處置羣體性治安事件規定》(公發[2000]5號),羣體性治安事件“是指聚眾共同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2004年,國務院委託專家完成了“中國轉型期羣體性突發事件對策研究”的報告。2004年11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處理信訪問題及羣體性事件聯席會議《關於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羣體性事件的工作意見》的通知。《通知》中對處理羣體性事件的處理原則、組織領導、職責分工、現場處理和宣傳教育等項工作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對於各地在處理羣體性事件提供了依據。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強調指出:“堅持依法辦事、按政策辦事,發揮思想政治工作優勢,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羣體性事件,維護羣眾利益和社會穩定。”把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羣體性事件首次寫進黨的重要文獻。
2005年7月7日,中組部副部長李景田在新聞發佈會上明確指出,當前中國改革進入了關鍵時期,有些矛盾集中顯現,並因此發生了一些“羣體性事件”,他糾正了國外記者所謂“騷亂”這一説法,而代之以“羣體性事件”。“羣體性事件” 一詞首次公開提出。2007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施行, 2009年9月,中辦《黨的建設辭典》再版,在整部辭典的1015個詞條中,1/3是新詞,其實羣體性事件等新詞被收入其中。2009年12月21日,社科院發佈2010年《社會藍皮書》,指出2009年羣體性事件仍然保持着多發的態勢,這是因為一些地方在加速發展和轉型的過程當中,積累了很多歷史上的矛盾和問題,這些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造成的民怨太深。
“羣體性事件”的界定仍然有爭議,但一般認為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羣體,為了實現某一目的,採取靜坐、衝擊、遊行、集合等方式向黨政機關施加壓力,出現破壞公私財物、危害人身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的事件,可分為羣體性暴力事件和羣體性非暴力事件。

羣體性事件基本性質

總體上看,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經濟體制的轉型和社會結構轉型,社會利益格局的調整,新問題、新矛盾不斷增多,我國羣體性事件次數和參與人數均呈上升趨勢,參與人員常常達到了成百上千直至上萬人蔘與的在全國也已經是屢見不鮮。羣體性事件所涉及行業越來越多,主體成分也呈多元化。
而引起羣體性事件的原因更是涉及方方面面。既有一般性問題,也有特殊性問題;既有經濟領域問題,也有社會領域問題;既有歷史累積的問題,也有現實中新產生的問題;既有國內因素,也有國際影響。這些矛盾和問題相互交織、相互影響、相互作用,進一步增加了社會穩定形勢的複雜性,加大了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難度。
從性質上來説,當前我國發生的羣體性事件,絕大多數都是對權利和權益的訴求,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是由人民內部矛盾激化而產生的,並不是要推翻國家政權和現行社會制度。

羣體性事件現象

羣體性事件 羣體性事件
面對羣體性事件,堵不如疏
2000年以來,隨着中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的轉型,社會利益格局的調整,新問題、新矛盾不斷增多,羣體性事件呈上升趨勢,成為影響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突出問題,成為各級黨政機關亟需研究和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方面,要從理論上承認羣體性事件是利益紛爭,就必須認可那些羣眾都是有血有肉的公民,他們生活在中國社會的最底層,其訴求不過是為了生存。另一方面,有那麼“羣眾意見很大”就不再是個別地域性的問題,而逐漸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

羣體性事件特徵

2000年以來由農地流轉引發的個案較為突出、尖鋭,羣體性事件日增,社會矛盾日熾。
數量增多 規模擴大
2000年以來,中國頻繁發生因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上訪、集會、請願、遊行、示威、罷工等羣體性事件,數量多、人數多、規模大,從1993年到2003年間,中國羣體性事件數量已由1萬起增加到6萬起,參與人數也由約73萬人增加到約307萬人(2005年中國《社會藍皮書》統計數據)。
涉及的部門行業多 主體成分多元化
參與的人員複雜,有各種職業、不同社會身份的人蔘加:有國有企業的下崗失業職工,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權益受損職工,失地農民,農民工,房屋被拆遷居民,庫區移民,下崗的軍轉幹部,出租車司機,環境污染受害者,等等。
城鄉羣體性事件的指向對象不同 維權內容不同
農民以基層政府和官員為主要抗爭對象;工人以企業管理者為主要抗爭對象。農民抗爭以要求補償受損利益和實現村民自治為主要內容,失地或受環境污染的農民要求維護權益成了中心議題;工人抗爭以維護經濟權利和要求管理企業事務為主要內容,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僱傭工人要求發放足額工資和改善工作條件,農民工要求發放欠發的工資,下崗工人要求工作,改制國企的工人要求保護國家財產不能流失等。
表現方式激烈 內部矛盾逐漸對抗化
羣體性事件大多采取較為平和的表現方式,從本質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壞性羣體性事件逐漸增長,出現激化現象,對抗程度加劇。
組織程度高 經濟矛盾趨向政治化
有相當數量的羣體性事件的發生是有組織的,而且開始出現跨區域、跨行業串聯聲援的傾向。尤其是那些參加人數多、持續時間長、規模較大、反覆性強的羣體性事件事先都經過周密策劃,目標明確,行動統一。
各種矛盾相互交織,處置難度加大
多數羣體性事件的參與者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常常採取不合法的方式,合理要求與不合法行動、無理要求與非法行動相互交織,多數人的人民內部矛盾與少數人的嚴重違法行為混在一起。敵對勢力、敵對分子也插手羣體性事件製造事端。如果處理不當,局部問題就可能影響全局,非對抗性矛盾就可能轉化為對抗性矛盾。

羣體性事件主要特點

一、羣體性
指每一起羣體性事件是由某一身份的一羣人制造和參與的。這是羣體性事件的最基本特徵。從總體上看,我國羣體性事件參與人數呈上升趨勢,羣體性事件的參與人員常常達到了成百乃至上千,甚至上萬人蔘與的事件在全國也已屢見不鮮。羣體性事件涉及行業越來越多,主體成分也呈多元化。因此對應發生的羣體性事件已遍及各個省(區)、市、縣,涉及城市、農村、廠礦企業、機關、學校等眾多行業和領域。過去參與羣體性事件的多是農民、廠礦企業退休人員,是在職和下崗職工、農民、個體業主、復轉軍人、教師、學生、技術人員、幹部等各階層人員。
起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從一些突出的羣體性事件的起因分析,應該説絕大多數集體上訪甚至鬧事都有一定的理由,即有其合理的部分,而真正無理取鬧是極個別的,因此往往容易引起社會的關注。
二、組織性
當前的羣體性事件已由自發鬆散型向組織型方向發展,事件的聚散進退直接受指揮者和骨幹分子的控制和影響。尤其是一些參與人數多、持續時間長、規模較大的羣體性事件往往事先經過周密策劃,目的明確、行動統一,組織程度明顯提高,甚至出現跨地區、跨行業的串聯活動。有的還集資上訪,並聘請律師,尋求媒體支持。
三、仿效性
指當前羣體性事件具有廣泛的示範性和傳播性。一些羣體事件在開始之初,大多僅限於少數人及個別區域。隨着事態的發展,影響力的擴大,引起周圍區域或利益相關者心理共鳴,一旦甲地發生羣體性事件,乙地、丙地便紛紛效仿,互相傳染,使參與人數及區域不斷增多和擴大,甚至出現互相串聯,互相取經現象。例如,2002年以來,黑龍江大慶等地發生的大規模羣體性事件對全國其他省(區)、市、縣產生了不良的示範效應,在一些整個東北、華北老工業基地和化工、煤炭、建築、軍工等多種困難行業中引起了連鎖反應,接連發生羣體性事件。
四、破壞性
當前羣體性事件常常對國家的法制秩序、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產生衝擊和破壞,影響社會安寧,擾亂了社會的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秩序。特別是一些羣眾抱着“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的思想,越來越多采取各種極端行為發泄不滿情緒,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了較大的損失,嚴重影響了局部地區的社會穩定。其危害主要表現為:一是衝擊黨政機關,擾亂辦公秩序。為了迫使政府和有關部門解決其問題,許多羣眾較多地採取在政府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辦公場所前聚集、靜坐。少數羣眾情緒激烈,甚至強行衝擊政府機關,打傷政府工作人員,砸壞辦公用具和交通工具,嚴重危害社會穩定。二是堵塞鐵路、公路等交通要地,給國家和社會造成重大損失。2003年10月14日,山西省近五百餘名企業軍轉幹部推翻鐵路防護網,強行進入太原火車站內,並在鐵軌上靜坐,製造鐵路交通癱瘓2小時20餘分鐘,損失極其嚴重。三是極易引發暴力,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羣體性事件的參與者在發泄不滿時,常常難以控制其情緒,往往形成大規模的械鬥,或與政府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發生衝突,從而造成較大規模的人員傷亡。
五、反覆性
由於羣體性事件反映的問題錯綜複雜,涉及社會生活領域的方方面面,而且不同矛盾主體、合理的要求與不合法的行為、不同的原因動機、歷史糾紛和現實矛盾相互交織、相互作用,由此引發的羣體性事件處置難度大,所以經常反覆。同時部分羣眾把政府或有關單位化解矛盾及時解決一些問題,誤解為羣體性事件“鬧”的結果,錯誤地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造成事件反覆不斷。

羣體性事件引發原因

一、直接原因
1、不滿社會羣體存在。
2、羣眾缺乏表達渠道。
3、政府管理能力應對能力不足。
4、羣體性心理因素誘導。
5、基層不作為。“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6、幹羣長期矛盾的積累
深層原因
1、社會貧富差距拉大。
2、職工經濟利益和民主權利受到侵犯。
3、領導幹部不傾聽羣眾呼聲,不關心羣眾疾苦,使小矛盾釀成大矛盾。
4、人們的思想意識和價值觀念日趨多元化、複雜化。
5、社會管理方式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羣眾日益增長的民主意識不相適應。
6、法制不健全
7、 權利集中
8、領導沒有能力
9、是社會轉型中羣體利益的損失
10、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存在官僚腐敗現象
11、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健全
12、政治體系存在問題

羣體性事件事例

羣體性事件重大案例

(1)2005年6月 安徽池州發生羣體性事件
2005年6月26日下午,安徽池州,4名乘車者與行人劉亮發生爭執,將劉亮毆打致傷。這本來是一件普通的汽車撞人糾紛。然而到當天晚上,這已經發展成為一起打砸搶燒的羣體性事件,造成多名武警和民警受傷,4輛車被毀,派出所被砸,一超市被搶。據記者調查,事態的發展是由很多因素促成的:有不實的傳聞,有不法分子的煽動,有處置的不當……其中不實的傳聞起了關鍵性的作用。其實,很多羣體性事件都有類似的特點。池州“6·26事件”就像一個標本,反思這一事件,對預防其他羣體性事件的發生也具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2)2007年01月 四川達州發生羣體性事件
2007年1月17日下午4時許,大竹縣萊仕德酒店一女員工因不明原因死亡,引發一起羣體性事件。事態已平息,涉嫌強姦的犯罪嫌疑人劉持坤(系萊仕德酒店員工)已被刑事拘留,涉嫌違規參與該酒店經營的民警徐達祥已被部門“雙規”。
2006年12月30日凌晨4時許,大竹縣公安局接到該縣萊仕德商務酒店報稱:該酒店員工楊代莉在送至大竹縣人民醫院救治無效後死亡,死因不明。接到報告後,縣公安局組織力量對案件展開了調查和偵破。2007年1月15日下午,死者親屬及數百名羣眾到萊仕德酒店門前聚集,要求儘快查明死因。
為加快案件偵破和做好羣眾疏導工作,大竹縣立即成立了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事件處理專項工作領導小組,並做出了具體工作安排。16日下午,在得知有關情況後,達州市委書記李向志、市委副書記、市長羅強高度重視,對事件的處置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迅速組織精幹警力,加快偵破進度,儘快查明真相,並堅決依法處理。二是做好死者善後及其親屬安撫工作。三是由紀檢、監察部門牽頭,對羣眾反映的幹警違規參與該酒店經營問題進一步開展調查,並依法嚴肅處理。同時,指派市委副書記胥健,市委常委、副市長鄧宏志立即趕赴現場,指揮事件處置。
1月17日下午4時許,少數人員衝入酒店,與酒店員工發生衝突,引發了打砸燒,並引起數千羣眾圍觀,事件發生後,省市領導高度重視,對處置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親赴現場指揮。為迅速平息事態,避免傷及羣眾,在公安幹警、武警、消防官兵、各級幹部的共同努力下,現場局勢得到有效控制,火勢很快被撲滅,圍觀羣眾陸續被勸離,事態得到平息。
(3)2008年7月雲南孟連發生羣體性事件

羣體性事件事件起因

2008年7月19日,雲南省普洱市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發生一起羣體性突發事件,執行任務的公安民警被不明真相的500多名羣眾圍攻、毆打,衝突過程中,民警被迫使用防暴槍自衞,2人被擊中致死。事件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社會廣泛關注。通過各級黨委政府的努力和社會各界的支持,經過4天的艱苦努力,事件處置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局勢較為平穩,傷亡人員得到妥善安置,羣眾情緒基本緩和,整個事態正朝着好的方向發展。
孟連縣“7·19”事件,表面上看是警民衝突,實質上是膠農與企業的經濟利益長期糾紛所引發的一起較為嚴重的羣體性社會安全突發事件,是人民內部矛盾在特定條件下的集中表現。經初步調查,孟連縣的橡膠產業發展從八十年代以來經歷了兩次改革,一次是鄉鎮企業改革,一次是股份制改革,但兩次改革都不徹底。縣裏的橡膠產業開始是採用“公司+基地+農户”模式發展起來的,膠農按協議價格把膠乳賣給橡膠公司。“勐馬”和“公信”是孟連縣最大的橡膠企業,經歷了從鄉鎮企業到股份合作制企業、私營企業的兩次改制,但改制並不徹底,留有產權不清晰、管理不規範、分配不合理的後遺症。由於產權不清晰,管理不規範,利益訴求長期得不到解決。2005年以來,橡膠價格大幅攀升,從原來的幾千元達到2.5萬元以上,但公司對膠乳收購價格不作調整,橡膠價格飛漲和農特税取消帶來的利益被橡膠公司老闆獨享,引致膠農憤慨。膠農決定中止出售膠乳給公司,自行給價高的收購者,遭到公司派出的保安阻止,雙方多次發生衝突。縣鄉黨委、政府對此簡單地以治安案件論處,反覆動用警力介入,刺激膠農,致使警察被打、警車被砸,“7·19”前已累計發生羣體性事件7起。膠農長期以來對橡膠公司的積怨,逐步發展成為對基層幹部、基層黨委政府的不滿,加之少數違法人員乘機進行挑唆、誤導,在個別地方出現了圍攻、打砸橡膠公司,甚至圍攻、毆打縣鄉工作組人員,打砸公私財物,非法收繳羣眾費用,欺壓羣眾等情況,致使基層政權不能正常發揮作用,羣眾正當利益訴求得不到及時調處。嚴重影響了當地社會治安穩定。針對以上種種問題,孟連縣委、縣政府為進一步整頓社會治安,調整理順各方利益關係,決定於2008年7月15日派出工作組深入勐馬鎮公信鄉各村寨開展羣眾工作,深入宣傳《孟連縣深化橡膠產業產權及經營管理體制改革指導意見》和《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對公信鄉勐馬鎮部分農村地區進行社會治安重點整治的通告》及《關於限令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限令違法犯罪人員主動投案自首。7月19日上午,公安機關在依法對勐馬鎮轄區內的5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傳喚措施時,遭到被人挑唆、誤導和不明真相的膠農干擾阻撓,甚至圍攻、毆打執法公安幹警,從而引發了衝突事件。

羣體性事件事件經過

孟連縣委、縣政府認為,這些事件是農村黑惡勢力作怪,要求普洱市調用警力進行打擊。2008年3月,普洱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謝丕坤專程到省委政法委彙報,孟蘇鐵聽了情況後説,要分清矛盾性質,最大限度考慮羣眾利益,調整利益糾紛,不同意治安整治和抓捕。省委政法委派出工作組到孟連調研後認為,當地社會治安 問題的根本原因是羣眾利益糾紛,再次重申對少數人採取強制措施可能引起羣體事件的風險。
2008年6月14日,普洱市公安局又向省公安廳書面請示跨縣調動400名警察到孟連,雲南省省委政法委、雲南省公安廳明確否定了這一請求。然而,2008年7月2日的普洱市委常委會依然決定打擊孟連農村黑惡勢力,跨縣調警之事不再向省裏報告。11日,市公安局調動的警力向孟連集結。
2008年7月15日,孟連縣政府發佈治安整治通告,派出工作隊,法院、檢察院和公安局也限令“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次日,警察強制傳喚8名涉案者。17日,一抓捕對象被扣留引發300名羣眾圍堵,兩名工作隊員被打傷。市裏認為工作隊的安全受到威脅,有必要動用警力實施打擊,19日凌晨,抓捕行動引發了震驚全國的大規模羣體性事件。
2008年7月19日上午,公安機關依法對勐馬鎮勐啊村芒朗組分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傷害罪的5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傳喚措施,在依法強制傳喚任務執行完畢後,按計劃向村民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時,500多名不明真相的人員在極少數別有用心人的煽動下,情緒激動,行為過激,多次衝越警戒線,手持長刀、鋼管、鐵棍、木棒向民警進行攻擊性劈砍、毆打,致使多名民警受傷,民警在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經多次喊話勸阻、退讓、鳴槍警告無效的情況下,被迫使用防暴槍自衞,由於距離較近,致使兩人死亡。事件還造成41名公安民警和19名羣眾受傷,9輛執行任務車輛不同程度損毀。
事件發生後,中央和雲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要求採取有力措施平息事態。在第一時間組成了由省委副書記李紀恆,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孟蘇鐵掛帥的工作組,前往孟連縣指導事件處置工作。省、市、縣領導深入事發地點,採取一切措施,盡最大努力平息事態,與膠農直接對話,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訴求,防止事態進一步惡化。
經過4天的艱苦努力,事件處置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受傷人員得到救治,死者遺體已進行火化,羣眾情緒基本穩定,整個事態正朝着好的方向發展。認真落實雲南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把妥善處理好膠農、企業和各方利益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黨委、政府的首要任務,抓緊開展膠農與橡膠企業利益調整工作。省政府已成立孟連縣橡膠產業利益調整工作指導小組,普洱市成立孟連縣橡膠產業利益調整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將吸收公信、勐馬2個鄉鎮的有關羣眾代表參加。兩個組成立後,將開展深入的調查研究,在摸清基本情況,認真準確測算的基礎上,儘快研究制定孟連縣橡膠產業利益調整方案。方案必須做到“兩個兼顧”,即:必須兼顧膠農、企業和國家的利益,必須兼顧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突出“一個重點”,即:充分聽取廣大羣眾的合理訴求,切實維護好羣眾的合法利益。方案出來後要及時公開徵求意見特別是廣大膠農的意見,徵得大多數羣眾認可後擇機組織實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徹底消除引發矛盾的根源,為邊境地區長治久安創造條件,為建設和諧、穩定邊疆作出貢獻。
採取有力措施,迅速開展“興邊富民”送温暖活動。按照省委、省政府“興邊富民工程”會議精神的部署,迅速開展“興邊富民送温暖”活動,組織市、縣、鄉三級“興邊富民”工作隊,進村入户,幫助羣眾學習文化科技、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發展目標,完善發展思路,開展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發展條件、協調解決矛盾,維護社會治安。圍繞興邊、富民、強省、睦鄰的目標,依靠和發動羣眾,在做強做大橡膠產業的同時,拓寬經濟發展的門路,做好其他優勢產業的發展,使農民有更多的增收機會。要帶着感情深入到羣眾中去,瞭解民意,掌握民情,讓老百姓真正從“興邊富民工程”中得到實惠,切實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温暖。
深刻反思,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狠抓整改,把事件變為經驗,把痛苦變為財富,把壓力變為動力。要以此次事件為借鑑,痛定思痛,舉一反三,針對我們的部分幹部作風漂浮,脱離羣眾,高高在上,淡漠羣眾利益,忽視羣眾訴求,聽不進羣眾意見,離羣眾越來越遠的問題,教育廣大黨員幹部,切實改進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始終把羣眾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認真解決好羣眾的切身利益。切實加強基層組織領導班子的組織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制度建設;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打牢基礎,切實維護好邊疆各族羣眾的利益,促進邊疆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確保邊境安寧穩定。

羣體性事件其他案例

2007年06月 廣東河源發生羣體性事件
2008年06月 貴州甕安發生羣體性事件
2009年06月 湖北石首發生羣體性事件
2009年06月 寧夏海原發生羣體性事件海原6·10羣體性事件(民眾反對縣城搬遷)
2010年04月 黑龍江富錦長春嶺發生羣體性事件
2010年06月 安徽馬鞍山發生羣體性事件馬鞍山611事件
2011年06月 廣東潮安縣發生“古巷事件”、增城市“6.11”事件
2012年04月10日 重慶萬盛羣眾聚集事件

羣體性事件事件影響

2011年10月重慶萬盛區和綦江縣合併為綦江區,當地羣眾向有關部門反映了一些擔心和具體問題,但一直未得到解決。 當地羣眾反映問題,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擔心區縣合併後經濟會蕭條,尤其是第三產業滑坡;二是由於原萬盛區執行的醫保標準較高,按照市統一要求,必須納入全市統籌,執行同一政策,一些原萬盛區羣眾每月醫保費少了二三十元;三是在區縣合併後產生失落感,認為區縣合併是錯誤的,希望“復區。” 因當地羣眾利益訴求未能有效解決,2012年4月10日,從中午開始,萬盛經開區子如廣場、高速公路路口、萬盛公安分局等地先後出現人羣聚集。這期間,部分聚集者向維護秩序的執勤警察和武警投擲石塊和磚頭,並有12輛警車被砸,4輛警車被燒。4月11日,聚集人羣封堵了綦萬高速路萬盛路口。11日上午10時許,現場執勤的武警、民警開始對聚集人羣進行清場,並施放了催淚彈。經警方介入後,萬盛城區聚集人羣散去,社會秩序基本恢復正常,城區內各主次幹道全部恢復通行。 參加此次聚集的人數最多在一萬人左右,事件造成12輛警車被砸,4輛警車被燒,在衝突中並無人員死亡。有個別民警和羣眾受輕微傷,也均得到及時有效治療。事件發生後,2012年4月13日,市政府新聞發言人接受記着採訪,並敍述了事件起因、經過,及市政府對該事件的態度和處理方法。 新聞發言人稱,對於羣眾的合理訴求,市政府都應重視,並積極予以解決。事實上,綦江區成立以來採取了一系列惠民措施,如對萬盛經開區餐飲業進行補貼,大幅削減綦江到萬盛公共交通票價等。 這次聚集事件發生後,市長黃奇帆、市委副書記張軒等市領導迅速趕到現場,召開緊急會議,指導進行現場處置和疏導勸返工作。 解決聚集羣眾的利益訴求,促進萬盛經開區經濟社會平穩發展,解決撤區後經濟社會運行中亟待解決的相關問題,市委市政府4月11日出台了《關於促進萬盛經開區當前經濟社會平穩發展的政策意見》,總共有八條,旨在解決聚集羣眾的利益訴求。該文件已經通過媒體予以公佈。 與此同時,綦江區認真貫徹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迅速研究出台了支持萬盛經開區加快發展的5條措施,包括重大項目建設、旅遊發展、三產發展、民生政策等。 此外,新聞發言人還額外強調,這次聚集事件與“王立軍事件”及中央決定對薄熙來同志嚴重違紀問題立案調查無關,是一起孤立事件。

羣體性事件新機制

雲南省曲靖市陸良縣“8.26”羣體性事件日前已基本得到妥善處置,羣眾提出8個方面的訴求已有7個獲得解決。以陸良事件為起點,雲南省正在探索建立“以羣眾訴求為中心”的處理突發公共事件和羣體性事件的新機制。

羣體性事件收錄辭典

2009年9月,中共黨建辭典時隔20年後再出版,在整部辭典的1015個詞條中,1/3是新詞。小村官網絡反腐帶病提拔、羣體性事件等被收入其中。

羣體性事件國家觀點

温家寶總理曾指出,“有些地方發生的損害羣眾利益問題,甚至羣體性事件,很多與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辦事、不按政策辦事有關。”
對羣眾的感情有多深,解決問題的力度就有多大。説到底,應對羣體性事件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每個部門的各個層面都不等不靠,勇於負責。只有將“第一位”的基礎工作做好了,宣傳部門的工作才會遊刃有餘,權力部門的公信力才能得到維護,社會穩定也才會有更加堅實的基礎。

羣體性事件預防工作

(一)依靠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羣眾工作
羣體性事件涉及面廣、規模大,對社會和穩定有着十分嚴重的影響和危害。預防和處置羣眾性事件工作政策性強、難度大。因此,政法機關要在主動了解民意,掌握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時,分析社會動態和潛在的矛盾,及時向黨委、政府彙報。根據黨委政府的指示精神,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羣眾的思想工作,並採取必要措施,力爭把羣眾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狀態,防止造成危害。在做羣眾工作中,樹立羣眾觀念,講究工作方法,防止隨意抓人,切忌公安幹警言行不當,而激化矛盾。

羣體性事件提高素質

(二)加強農村基層建設,提高農村幹部的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
1.要把開展依法治村同健全基層組織結合起來,加強以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配套組織建設,實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強化監督機制。實行上下互動,官民互約的治理;既要依靠法律的約束、懲罰性的治理,又要運用教育,説服的疏導性,獎勵性治理;既要體現法治精神,又要運用民主的方式;既要管理農民,更要約束幹部。
2.要增強農村幹部的政治素質。我國正處於重大的歷史轉折和社會變革時期,思想領域的鬥爭往往異常激勵烈,對於社會思想陣地,馬克思主義不去佔領,反馬克思主義的錯誤思潮和各種腐朽思想文化必須會去佔領。“幹部萬萬不能忘掉或者偏廢肩上的政治使命,必須堅定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政治信念,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江總書記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正確的世界觀,才能夠用正確的觀點和方法識別解釋複雜的社會現象和自然現象,而不至於陷入迷信的深潭。
3.為全面提高農村幹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關部門要切實抓好農村幹部的法律知識學習,保證他們具備基本的法律書籍、資料,同時要做好基本法和新法的輔導,培訓工作,要把法律知識水平的高低作為任用和考核農村幹部的一個重要方面來對待。

羣體性事件治保工作

(三)充分發揮基層治保,調解組織的作用,促進農村穩定
發揮好基層治保,調解組織的作用,筆者認為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要選好人員。治保,調解工作做得好,主要是因為治保,調解人員具有一定的人格魅力,得到了廣大村民的信賴和支持。因此,治保,調解主任及委員,要挑選那些熱心於治保,調解工作,作風正派,處事公正,在村民中威信較高,又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同志擔任。
2.村主要幹部及兩委會要關心,支持治保,調解工作,把治保,調解工作作為維護穩定的重點環節來抓。要注重增強治保,調解人員的政治素質,提高他們的法律知識水平,樹立他們在廣大村民中的威信。在鼓勵他們發揚奉獻精神的同時,也要適當提高他們的待遇,盡幫助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讓他們能夠全身心的投入治保,調解工作.
3.嚴格執行依法調解的原則。調解民間糾紛不能搞違法調解,違法調解不但是無效的,有時反而帶來負面效應。如刑事犯罪案件就不能調解,一旦調解就會產生放縱犯罪的嚴重後果。治保,調解人員還要注意防止治保,調解工作中的利益驅動傾向,對於當事人要一視同仁,不分地位高低,不論貧富貴賤,決不能因為有利可圖就積極主動,認真負責,而無利可圖則推三阻四,敷衍了事,甚至放任矛盾激化引起犯罪發生。對突發性,容易激化的案件,要及時,果斷處置,平息事態,堅決避免因態度冷漠和作風粗暴引發農村不安定事件。

羣體性事件改變觀念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識
當前許多農村公民的法制觀念淡薄,多年的普法宣傳流於形式,收效甚微,普法工作任務仍十分艱鉅。在普法宣傳工作中,應將重點守法和用法上,教育公民不僅要模範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要敢於揭發各種違法行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當前要依靠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各有關職能部門、基層組織的配合,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形式,到熱點問題比較多,可能發生羣體性事件的地區和單位,向羣眾宣傳有關法律、引導羣眾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嚴防一時衝動造成不良後果。切實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意識。法律和道德都是社會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調節社會人羣相互關係的規範,但二者又有其獨特的地位和功能。法律作為一種剛性的社會規範,帶有強制性和權威性,它的主要作用是懲惡。道德作為一種柔性的社會規範,是靠社會的風俗習慣,社會輿論,人的內心信念來維繫的,它的主要作用是揚善。概括的講:法治治身,德治治心;法治治近,德治治遠;法治禁惡於已然之後,德治禁惡於將然之前。正因如此,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共同構成了兩大基本的治國方略。農村基層組織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農民教育的意義,採取有效措施,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普法質量,同時要教育農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教育他們打工經商要有職業道德,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在家庭中要講究家庭美德。從而不斷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意識,提高他們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羣體性事件深度調研

(五)加強調研,做好羣眾性事件前期預防和善後工作
沒有調查研究,就沒有發言權。在商品經濟日趨繁榮,社會治安日益複雜多變的情況下,加強調查研究,深入瞭解掌握社會各階層情況,探索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羣眾性事件發生的原因、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應該擺上各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和公安機關的議事日程,做到“為官一任、造福一方”。一要及時瞭解社會各階層對現行改革措施、政策的反應,對羣眾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正當要求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方法給予解決。對確因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向羣眾説清楚、講明白。切忌工作方法、方式欠妥而激化矛盾。二要加強廉政勤政建設,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不搞特殊化,保持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甘當人民公僕、樹立在羣眾中的威信,一旦發生問題,能得到羣眾的理解和支持。三要加強基層公安派出所、農村治保會建設。對轄區內可能製造事端,鋌而走險的人進行調查摸底,對可能引發羣體性事件的問題要提前介入。做到抓準、抓早、抓苗頭,及時做好疏導教育和緩解矛盾工作。四要抓準季節規律,把預防工作做在前頭。如春秋兩季爭水爭地多,農閒爭地蓋房突出。春節期間因宗教、迷信等引發的問題多。羣體性事件平息後,要按照屬地原則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是哪個轄區、部門、單位的問題,就由哪個轄區、部門、單位負責,儘快拿出辦法,限期予以解決,給羣眾以滿意的答覆。一時無法解決或羣眾要求過高無法滿足的,有關轄區、部門和單位領導要繼續做好羣眾思想工作,避免再次發生羣體性事件。

羣體性事件蒐集情報

(六)加強情報信息工作,做到發現事態迅速制止
羣眾性事件有突發性和潛伏性兩種。潛伏性的事件佔大多數,不論是突發性還是潛伏性都有其發生發展的過程。公安機關必須建立快捷靈敏的預警機制,及時化解不安定因素。“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實踐證明,預防和處置羣體性事件,成功在於情報靈,失誤在於情報滯。因此,要把大力加強情報信息工作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爭取工作主動權。要落實全員預警責任,發揮公安機關的整體優勢,形成公秘結合,專羣結合,縱橫交錯,覆蓋整個社會的情報信息工作體系。建立健全多方位、多層次信息網絡和反饋制度,把信息觸角伸向各個角落,力爭做到信息隊伍多元化,信息來源多樣化,上下聯繫一體化,分析信息專業化,綜合反饋網絡化。要着重做到對重點部位、重點地區信息靈、情況明。要充分利用治安調解網絡建立信息點,兼有及時發現報告羣眾性事件苗頭這一任務。要積極開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堅持日常排查與重點排查相結合,及時掌握突出問題,把矛盾解決在萌芽或初始階段,對於羣體性事件要堅持治“早”,防止形成事實。

羣體性事件組織紀律

(七)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格依法辦事、文明辦案、取信於民
加強執法隊伍的組織、紀律、作風建設,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是新時期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提高執法隊伍素質的有效途徑是加強學習,提高政治敏感性。有針對性開展隊伍整訓、業務培訓、崗位練兵,提高業務素質。在執法過程中要以人民的利益為重,做到服從命令、聽從指揮、遵守紀律、依法執勤、文明辦事、講究政策和鬥爭策略,對一些業務素質差不善於做羣眾工作,以管人者自居,言行粗魯、隨意動手打人,時常與羣眾發生爭執衝突的執法人員。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教育或崗位輪換。對教育後仍不改正的,要採取有效措施,調離執法隊伍,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執法的靈活性,實現工作方法的策略性,保持執法隊伍政治堅定紀律嚴明,作風過硬,使執法隊伍真正成為人民信任和擁護,能夠統一指揮,能夠應付各種重大事件有堅強戰鬥力的隊伍。

羣體性事件因地制宜

(八)加強偵控工作,嚴格區分事件性質、分類處置
公安機關要認真研究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的主要特點、規律,採取不同的方法,正確處理。要加強偵察控制工作,掌握鬥爭主動權。對純屬人民內部矛盾的事件,要耐心聽取羣眾的意見和反映,關心羣眾疾苦,對羣眾的合理和正當要求給予耐心的解答,講明道理,取得羣眾的理解和支持。對屬於敵對分子插手操縱的問題,要把事件的組織策劃者、骨幹分子與一般羣眾區分開來,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及時控制幕後操縱者和組織者。對一些犯罪分子從中進行打、砸、搶、燒、爆炸、殺人等嚴重威脅人身、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動,則要講究方法,及時果斷地處置,決不手軟。

羣體性事件應對措施

幹部輪訓
2011年5月18日至29日,基層黨組織書記加強社會管理示範培訓班在北京舉行,256名來自基層社會管理一線的鄉鎮、村和街道、社區黨組織書記參加了培訓。
中組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維穩辦、中農辦、人民日報社、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應急辦、民政部等有關部委辦負責同志和專家到班上作專題輔導,系統介紹中央關於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思想、方針政策。
基層黨組織書記輪訓班課程表
主辦者:中組部
輪訓時間:2011年5月-2012年5月
教師:中組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維穩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應急辦、民政部等有關部委辦負責同志和專家
學員:基層社會管理一線的鄉鎮、村和街道、社區黨組織書記
教材:中組部精心設計、量身定製了一整套培訓課程和學習資料
內容:既有理論政策,又有大量案例;既有當前基層社會管理形勢任務的講解,又有基層常用法律法規的解讀;既有羣眾工作的經驗教訓總結,又有應對突發事件、應用網絡媒體的方法傳授。
學習目標:提高廣大基層黨組織書記的社會管理能力。
學習要求:維護基層社會和諧穩定,基層黨組織必須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學習方法:專題輔導、經驗交流、案例教學、現場教學、實地考察、小組討論、全班交流等。其中,剖析雲南“孟連事件,作為學習案例。
學習交流:從全國遴選出的10位優秀基層黨組織書記,在班上介紹創新管理、化解矛盾、服務羣眾等來自一線的做法和體會,提供了有益借鑑。
學習實踐:基層黨組織書記表示,培訓充了電、加了油、給了力,回去要紮實做好基層社會管理各項工作。
參考資料
  • 1.    宋寶安.於天琪.我國羣體性事件的根源與影響【J】.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0(5).
  • 2.    向德平,陳琦.社會轉型時期羣體性事件研究【J】.社會科學研究,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