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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政權
(國家政權的一部分)
鎖定
基層政權,是國家政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相對於中央政權、中層政權而言的,在國家政權結構中處於基層地位,也就是處於底層。
- 中文名
- 基層政權
- 屬 性
- 國家政權的一部分
- 位 置
- 處於最低一層的位置
- 分 類
- 農村基層政權和城市基層政權
基層政權基本介紹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是我國的城市基層政權;鄉、民族鄉、鎮是我國的農村基層政權。街道辦事處作為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是城市基層政權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是在我國基層社會生活中發揮自治作用的一種非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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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政權相關背景
首先,基層政權這個概念在我國《憲法》中首次見於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在第111條(即“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係由法律規定”)中又沿用了這一概念。基層政權是由“基層”和“政權”組成的複合詞,明確基層政權的概念,應在先弄清“政權”和“基層”的含義的基礎上進行。“政權”一般有兩種含義,一是指權力,且主要是指國家權力;一是指國家機關,主要是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綜合起來看,可以將政權理解為國家機關與國家權力的統一體。基層政權中的“基層”有特定的政治含義。基層政權是相對於其他層次或級別的政權而言的,因而這裏的“基層”應同國家行政區劃聯繫起來理解。它指的是國家最低的一級行政區劃,在城市包括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行政區劃,在農村則指鄉級行政區劃。據此可以説,基層政權是指國家為實現其政治、經濟和文化職能,依法在基層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國家機關及其所行使的權力的統一體。在農村,它指的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職權的統一體;在城市,它指的是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權力的統一體。通過對基層政權這個概念的界定,我們可以判斷縣人民政府不是屬於基層政權。
其次,我們可以結合《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條文作進一步的判斷。《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2款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5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這兩個條文明確了憲法第111條關於“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係”的具體內涵,從而也明確指出了“基層政權”的外延,即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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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調研基層政權建設情況 .大眾網[引用日期2017-10-26]
- 2. 什麼叫基層政權? .紫雲自治縣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