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羣島國

鎖定
羣島國,指全部由一個或多個羣島構成的國家,並可包括其他島嶼
中文名
羣島國
外文名
archipelagic state
包    括
其他島嶼。羣
制度是
菲律賓印度尼西亞

羣島國具體含義

指全部由一個或多個羣島構成的國家,並可島國、斐濟毛里求斯等羣島國首先提出的,並得到1973~1982年第3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肯定。聯合國第 3次海洋法會議制訂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見海洋法)規定,羣島國可以採用羣島基線作為領海基線,從這些基線起量領海,基線以內的水域為羣島水域,屬於羣島國的主權。所謂羣島基線指連接羣島最外緣各島和各幹礁的最外緣各點的直線。羣島國主權及於羣島水域的上空、海牀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資源。羣島國還可以在羣島水域內用封閉線劃定河口、海灣和港口的內水界限。羣島基線的理論根據是,由於這些島嶼和其間的水域及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關,以致這些島嶼和水域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質上構成一個地理、政治和經濟實體,或在歷史上已被視為這種實體。

羣島國法律依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羣島基線的使用規定了一些限制。羣島基線所包圍的區域內的水域面積同包括環礁在內的陸地面積的比例,應在1:1到9:1之間。這種基線的長度應不超過100海里,但其中至多3%可以超過這個長度,最長以125海里為限。基線的劃定應不明顯地偏離羣島的一般輪廓。羣島國不應採取一種基線制度,致使另一國的領海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隔斷。
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羣島國對羣島水域的主權的行使,應尊重其相鄰國家的傳統權益,以及兩國間的現行協定,承認相鄰國家在羣島水域內傳統的捕魚權利,尊重其他國家鋪設的現有海底電纜。所有國家的船舶在羣島水域和鄰接的領海享有無害通過權,但羣島國可以指定適當的海道及空中航道,以便外國船舶和飛機不停留地迅速地通過或飛越。為了保護國家安全,必要時羣島國可以在特定區域暫時停止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權。
關於羣島基線制度是否適用於構成大陸國家的一部分領土的羣島,在第3次海洋法會議上有不同的意見。多數國家主張不適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只適用於羣島國。但在實踐上不少國家頒有法令,在其沿海的羣島或遠離海岸的羣島採用直線基線為領海基線,並將基線以內的水域視為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