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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海

鎖定
領海(英文:territorial sea或territorial waters)沿海國主權管轄下與其海岸或內水相鄰的一定寬度的海域,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領海的上空海牀底土,均屬沿海國主權管轄。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領海是從領海基線量起最大寬度不超過12海里的一帶水域。 [1]  [3]  中國政府於1958年9月4日宣佈中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
領海是沿海國主權管轄下與其海岸或內水相鄰的一定寬度的海域,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領海的上空、海牀和底土,均屬沿海國主權管轄。 [4] 
中文名
領海 [3] 
外文名
territorial sea [3] 
territorial waters [3] 

領海領海基線

領海 領海
領海的基線是指“沿海國官方承認的大比例尺海圖所標明的沿岸低潮線”。但是,“在海岸極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緊接海岸有一系列島嶼,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的劃定可採用連接各適當點的直線基線法”。直線基線法就是在岸上向外突出的地方和一些接近海岸的島嶼上選一系列的基點,各基點依次相連,各點間的直線就連成沿海岸的折線。
關於基線向外的寬度有個發展過程。在18世紀,以海岸邊大炮所能打到的距離為限。那時大炮射程約為3海里(5.6km),故被當時的海洋大國所接受。而後,由於炮的射程增大,各國遂把領海向外擴大到7、11、22km或更多,不過採用22km的佔多數。到1972年,南美秘魯等國家帶頭,為保護其沿海漁業資源,把領海擴大到約370km。
1973年召開了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第一期會議。經過九年的艱苦談判,新的海洋法公約(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82年4月30日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第十一期會議上通過。經磋商,根據大多數國家意見通過的《公約》規定為,“每一個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直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為止。 [1]  ”但有些拉美國家仍堅持370km,未簽署此公約。
關於領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條其每一點同基線最近點的距離等於領海寬度的線”。領海基線指沿海國劃定其領海外部界限的起算線。沿着這條線向外劃出一定寬度的海域便是領海。在國際實踐中,領海基線有兩種:一種是低潮線,即退潮時海水退出最遠的那條海岸線,稱為正常基線
另一種是直線基線,即在大陸岸上和沿海岸外緣島嶼上選定適當點作為基點,然後將相鄰的基點用直線連接起來,這一系列直線構成的基線為直線基線。從這直線基線向外劃出一定寬度的海域構成領海。直線基線與陸地之間的海域為內水。這種劃法適用於海岸線極為曲折,或緊接海岸有一系列島嶼的地方。

領海領海寬度

關於領海的寬度,有過各種不同的主張。17世紀法學家J·洛森尼烏斯在1652年出版的《海上法》一書中,主張國家管轄的海域的寬度應為“兩日航程”的距離。在16-17世紀的許多條約和法令中規定:國家管轄的海域應達到“視力所及的地平線”。
17世紀時,荷蘭國際法學家H·格勞秀斯主張:“如果在一部分海面航行的人能被在岸上的人所強迫,那麼這一部分海面就是屬於這一塊土地的。”換言之,國家管轄的海域範圍取決於它的有效控制。從這一原則演變而為下列公式:一國的領海寬度應以大炮的射程為準。
1703年另一荷蘭法學家C·van賓克斯胡克提出:武器力量終止之處即陸上權力終止之處。當時大炮射程約一里格,即三海里,因此很多人便認為一國控制的沿岸海的寬度應為三海里,從而提出“三海里規則”。但大炮的射程不斷擴大,三海里的主張因而失去其理論根據。學者的意見以及國家的實踐,在領海寬度問題上,是很不一致的。
依照中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的領海以連接大陸岸上和沿海岸外緣島嶼上各基點之間的各直線為基線,從基線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國的領海。在基線以內的水域,包括渤海灣、瓊州海峽在內,都是中國的內海。在基線以內的島嶼,包括東引島、高登島、馬祖列島、白犬列島、烏岴島、大小金門島、大擔島、二擔島、東椗島在內,都是中國的內海島嶼”。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羣島國的領海基線也作了規定。

領海領海界定

1958年《領海及毗連區公約》規定:國家主權及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其海岸的海域,稱為領海。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採用類似的規定,但增加了在羣島國的情形,主權及於羣島水域以外鄰接的一帶海域。國家的主權也及於領海的上空及其海牀和底土。

領海界限測定

海外部界限的測定 領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條其每一點同基線上距離等於領海寬度的線。劃定領海外部界限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領海交圓法

領海 領海
當領海基線是低潮線時,得以基線上某些點為中心,以領海寬度為半徑,向外劃出一系列相交的半圓,連接各半圓頂點之間所形成的線,就是領海的外部界限。

領海共同切線法

領海 領海
當領海基線是直線基線時,得以每個基點為中心,以領海寬度為半徑,向外劃出一系列半圓,然後劃出每兩個半圓的共同切線,每一條這樣的切線都是與基線平行的直線,它與基線的距離等於領海寬度。這些切線連接在一起就形成領海的外部界限。

領海平行線法

領海 領海
當領海基線為低潮線時,由基線各點按領海寬度的距離向與海岸大體走向垂直的方向平行外移,使領海的外部界限與基線完全平行。

領海領海法律

領海無害通過

領海 領海
領海是沿岸國領土的一部分,屬於沿岸國的主權,但在一國領海內,外國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通過”指為下列目的通過領海的航行:一是穿過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停靠內水以外的泊船處或港口設施。二是駛往或駛出內水或停靠這種泊船處或港口設施。通過應繼續不停和迅速進行。通過包括停船和下錨在內,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或由於不可抗力或遇難所必要或為救助遇險或遭難人員、船舶或飛機的目的為限。無害通過權的條件:一是外國船舶通過領海必須是無害的。“無害”指不損害沿岸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違反國際法規則。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損害沿岸國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行為包括:非法使用武力、進行軍事演習、蒐集沿岸國的防務情報、影響沿岸國安全的宣傳行為、在船上起落飛機、發射或降落軍事裝置、故意污染海洋、非法捕魚、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干擾沿岸國通訊系統等等。二是外國船舶通過一國領海時,應當遵守沿岸國的有關法令,例如關於海關、財政、移民、衞生、航行安全、養護海洋生物資源、環保、科研與測量等事項的法律規章。中國政府發表的領海聲明中就明確規定:“任何外國船舶在中國領海航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有關法令。”1958年《領海及毗連區公約》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都沒有規定軍艦不享有無害通過權,但許多國家對軍艦在領海通過,作出一定限制性的規定,如限制每次通過的艦隻或噸位,或要求事先通知,或經事先許可。中國政府的領海聲明和1992年《領海及毗連區法》都指出,一切外國飛機和軍用船舶,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許可,不得進入中國的領海和領海上空

領海司法管轄

根據國家的屬地優越權,各國對在本國領海內發生的一切犯罪行為,包括髮生在外國船舶上的犯罪行為,有權行使司法管轄。但在實踐中,對領海內外國商船上的犯罪行為是否行使刑事管轄權,各國大都從罪行是否涉及本國的安全和利益考慮。對駛離內水後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沿海國得行使較為充分的刑事管轄權。沿海國對僅僅通過其領海的外國船舶上的民事案件,通常採取不干涉態度。 歷史上從來沒有一個國際間統一的領海寬度。世界上所有國家的領海寬度都是由各國自行確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於1973年7月14日向第3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提出:“沿海國有權根據自己國家的地理特點、經濟發展和國家安全的需要,並照顧到鄰國的正當利益以及國家航行的便利,合理地確定領海的寬度和範圍。”事實上,各國宣佈的領海寬度有3海里(英國比利時荷蘭等24國)、4海里(挪威芬蘭2國)、6海里(土耳其希臘等4國)、12海里(中國、俄羅斯法國美國印度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泰國阿爾及利亞埃及扎伊爾蘇丹摩洛哥等77國)、20海里(安哥拉)、30海里(尼日利亞多哥)、50海里(馬達加斯加坦桑尼亞喀麥隆岡比亞4國)、70海里(毛里塔尼亞)、100海里(塞內加爾)、200海里(阿根廷巴西秘魯塞拉利昂貝寧等14國)等不同的寬度。依照1958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羣島西沙羣島中沙羣島南沙羣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但對其最大範圍作了限制,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

領海主張現況

領海主張現況
無領海:波斯尼亞、黑山。
3海里:約旦、新加坡、帕勞。
6海里:土耳其、多米尼加、希臘。
12海里:英國、法國、中國、美國、俄國、德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多數國家。
12海里與另行規定區(DLM):斯洛文尼亞(指該國除了奉行12海里外,再有爭端處另以法律規定其領海實際區域)。
30海里:多哥。
200海里:貝寧、剛果、厄瓜多爾、薩爾瓦多、利比亞、秘魯、索馬里。
依據協商劃定:菲律賓奉行具體依據協商劃定的政策,故其領海距岸一般大於12海里。澳洲與巴布亞新幾內亞的領海劃分則以條約規定。
特殊情況:由於國際政治的複雜狀況,12海里的適用仍有甚多例外。例如仍屬丹麥的北極區格陵蘭島殖民地,根據丹麥規定不適用12海里。未來情況依據其國王頒佈之法律為準。
屬於懸而未決的模糊狀態。又如愛沙尼亞在芬蘭灣的領海,亦依據協商結果為準。
芬蘭一般適用3海里,但法律有規定處可為12海里。
日本在北海道附近的宗谷海峽、津輕海峽,鄰近韓國的對馬海峽(Tsushima Strait)等處適用3海里。
土耳其在黑海適用12海里,在愛琴海適用6海里。
英國在本土與馬恩島、福克蘭羣島適用12海里,在維爾京羣島等海外屬地適用3海里。
臨接海域主張狀況
無主張:英國、意大利、德國、土耳其、希臘、伊朗、荷蘭、菲律賓、以色列等國。
14海里:芬蘭
15海里:委內瑞拉
18海里:孟加拉、蘇丹、沙特、岡比亞
24海里:美國、法國、俄國、中國、澳大利亞、新西蘭、韓國、緬甸、墨西哥等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陸軍總部1977年頒佈了50海里的“軍事區”。

領海中國領海

中國海域 中國海域 [2]
中國近海包括渤海、黃海、東海、南海和台灣島以東的太平洋的一部分。渤海、黃海、東海、南海連成一片,呈弧形環繞在中國大陸的東面和東南面。
渤海是中國最北端的海域,被山東半島、遼東半島和華北平原環繞,僅東部以渤海海峽與黃海相通,是一個半封閉的大陸架淺海,海水平均深度約18米,面積約7.7萬平方千米。
黃海位於中國大陸與朝鮮半島之間,北在鴨綠江口,南以長江口北角到韓國濟州島的西南角連線與東海分隔,西北以遼東半島南端的老鐵山角到山東半島北岸的蓬萊角連線與渤海分隔,為一半封閉的淺海,海水平均深度約44米,面積約38萬平方千米。
東海位於中國大陸與台灣島以及日本九州島和琉球羣島之間,北與黃海相連,南以廣東省南澳島到台灣島南端連線與南海分隔,是一個比較開闊的邊緣海,海水平均深度約370米,面積約77萬平方千米。
南海位於中國南部,南接大巽他羣島的加里曼丹島,東鄰菲律賓羣島,西面是中南半島和馬來半島。南海海域遼闊,海水平均深度約1212米,最深達到5559米,面積約350萬平方千米。
毗鄰中國的海域總面積約為470萬平方千米,其中,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中國主張管轄的海域面積約為300萬平方千米,這其中包括了內海、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中國於1958年9月4日發表關於領海的聲明,宣佈中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1海里≈1.852千米),該規定適用於中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羣島、西沙羣島、中沙羣島、南沙羣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
1982年,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把12海里規定為領海寬度的最大限制。但世界各國領海寬度有3海里、12海里、200海里等多種類別。1992年,中國政府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8年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2] 

領海領海衝突

“981”鑽井平台作業
2014年5月2日,中國企業所屬“981”鑽井平台在中國西沙羣島毗連區內開展鑽探活動,旨在勘探油氣資源。第一階段工作已經完成,第二階段工作於5月27日開始。前後作業海域距離中國西沙羣島中建島和西沙羣島領海基線均17海里,距離越南大陸海岸約133至156海里。
2004年以來,中國企業一直在有關海域進行勘探活動,包括地震勘探及井場調查作業等。此次“981”平台鑽探作業是勘探進程的例行延續,完全在中國主權和管轄權範圍內。
越南的挑釁
中方作業開始後,越南方面即出動包括武裝船隻在內的大批船隻,非法強力干擾中方作業,衝撞在現場執行護航安全保衞任務的中國政府公務船,還向該海域派出“蛙人”等水下特工,大量布放漁網、漂浮物等障礙物。截至2014年6月7日17時,越方現場船隻最多時達63艘,衝闖中方警戒區及衝撞中方公務船累計達1416艘次。
越方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中方的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嚴重危及中方人員和“981”鑽井平台的安全,嚴重違反包括《聯合國憲章》、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和《制止危及大陸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為議定書》在內的相關國際法,破壞了該海域的航行自由與安全,有損於地區和平穩定。
在海上對中方企業正常作業進行非法強力干擾的同時,越方還縱容其國內反華遊行示威。5月中旬,數千越南不法分子對包括中國在內的多國在越企業進行打砸搶燒,殘酷殺害4名並打傷300多名中國在越公民,並造成重大財產損失。
中方的反應
中國西沙羣島與越南大陸海岸之間存在海域劃界問題,雙方迄未在該海域進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雙方均有依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主張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權利。但無論以何原則劃界,該海域都不可能成為越南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對越方在海上的挑釁行動,中方保持了高度剋制,採取了必要的防範措施,派遣公務船到現場保障作業安全,有效地維護了海上生產作業秩序和航行安全。同時,2014年5月2日以來,中方在各個層級與越方進行了30多次溝通,要求其停止非法干擾活動。令人遺憾的是,越方的非法干擾活動仍在繼續。
西沙羣島是中國領土
(一)西沙羣島是中國固有領土,不存在任何爭議。
中國最早發現、最早開發經營、最早管轄西沙羣島。中國北宋(公元960年-1126年)政府已把西沙羣島置於自己的管轄範圍內,並派水師赴該海域巡邏。1909年,中國清政府廣東水師提督李準率軍視察西沙羣島,並在永興島上升旗鳴炮,宣示主權。1911年,中華民國政府宣佈將西沙羣島及其附近水域劃歸海南島崖縣管轄。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侵佔了西沙羣島。1945年日本投降後,根據一系列國際文件,中國政府於1946年11月指派高級官員,乘軍艦赴西沙羣島舉行接收儀式,並立碑紀念,派兵駐守,一度被外國非法侵佔的西沙羣島重新置於中國政府的管轄之下。
1959年,中國政府設立“西沙羣島、中沙羣島、南沙羣島辦事處”。1974年1月,中國軍民驅走了入侵西沙羣島珊瑚島和甘泉島的南越西貢當局軍隊,捍衞了中國的領土主權。1992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和1996年中國政府公佈的西沙羣島領海基點基線都相繼確認了中國對西沙羣島的主權及領海範圍。2012年,中國政府在西沙羣島永興島設立了三沙市的各類權力機關。
(二)1974年以前,越南歷屆政府從未對中國西沙羣島的主權提出過任何異議,無論在其政府的聲明、照會里,還是在報刊、地圖和教科書中,都正式承認西沙羣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
1956年6月15日,越南民主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雍文謙接見中國駐越南大使館臨時代辦李志民,鄭重表示:“根據越南方面的資料,從歷史上看,西沙羣島和南沙羣島應當屬於中國領土。”越南外交部亞洲司代司長黎祿進一步具體介紹了越南方面的材料,指出:“從歷史上看,西沙羣島和南沙羣島早在宋朝時就已經屬於中國了。”
1958年9月4日,中國政府發表聲明,宣佈中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明確指出:“這項規定適用於包括西沙羣島……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9月6日,越南勞動黨中央機關報《人民報》在第一版全文刊登中國政府領海聲明。9月14日,越南政府總理范文同照會中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鄭重表示:“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承認和贊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1958年9月4日關於領海決定的聲明”,“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尊重這項決定”。
1965年5月9日,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就美國政府確定美軍在越南的“作戰區域”問題發表聲明,指出:“美國總統約翰遜把整個越南和越南海岸以外寬約100海里的附近海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西沙羣島的一部分領海規定為美國武裝力量的作戰區域”,這是“對越南民主共和國及其鄰國安全的直接威脅”。
1972年5月越南總理府測量和繪圖局印製的《世界地圖集》,用中國名稱標註西沙羣島。1974年越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普通學校九年級《地理》教科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一課中寫道:“從南沙、西沙各島到海南島、台灣島、澎湖列島、舟山羣島,……這些島呈弓形狀,構成了保衞中國大陸的一座‘長城’。”
越南政府違背自己所作的承諾,對中國西沙羣島提出領土要求,嚴重違背“禁止反言”等國際法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
妥善處理事態
中國是維護南海和平穩定、推動地區國家合作與發展的堅定力量,也是維護《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和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堅定力量。中國最不希望看到自己的周邊出現任何動盪。
中國希望中越關係良好發展,但是不能放棄原則。中越之間的溝通渠道是通暢的。中方規勸越方從維護兩國關係和南海和平穩定大局出發,尊重中方的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立即停止對中方作業任何形式的干擾,並撤走現場所有船隻和人員,緩和緊張局勢,使海上儘快恢復平靜。中方將繼續努力同越方溝通,爭取妥善處理當前事態。

領海相關藝術作品

清秋瑾《黃海舟中感懷》詩:“領海無權悲索莫,磨刀有日快恩仇。”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