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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富楊

鎖定
羅富楊,曾用名羅富洋,男,漢族,1969年7月出生,江西興國人,大學文化程度,1991年9月參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江西省撫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公安局長。 [3] 
2021年3月25日,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決定給予羅富楊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3] 
中文名
羅富楊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西興國
出生日期
1969年7月

羅富楊人物履歷

1991年9月至2006年2月,歷任興國縣公安局龍口派出所民警,局治安科副科長、科長,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局黨委副書記、政委;
2006年2月至2007年12月,寧都縣公安局政委(副縣級);
2007年12月至2009年9月,歷任石城縣政府縣長助理、副縣長、公安局局長;
2009年9月至2012年7月,南康市政府副市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贛州市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正處級)、公安分局局長;
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歷任贛州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書記、副局長,章貢區政府副區長、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局長;
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歷任贛州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常務副局長;
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江西省公安廳指揮中心政委;
2019年8月至2021年1月,歷任撫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21年1月,被免去撫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 [3] 
撫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21.01終止) [2] 

羅富楊人物事件

羅富楊免去職務

2021年1月19日,撫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免去:羅富楊的撫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公安局局長職務。 [1] 

羅富楊資格終止

2021年1月11日,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5號)顯示,撫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為383名。在2020年11月30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確定代表資格後,實有代表372名,出缺11名。此後,羅富楊因個人原因,辭去市四屆人大代表職務。根據《代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上代表資格終止。 [2] 

羅富楊依法雙開

2021年3月25日,江西省撫州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羅富楊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日前,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對撫州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委政法委原副書記,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羅富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羅富楊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與他人串供,參加迷信活動;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職務晉升工作中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利用職務影響,通過民間借貸謀取私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為他人出具內容虛假的案件材料;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羅富楊身為政法系統黨員領導幹部,背棄初心使命,理想信念喪失,熱衷風水迷信,法紀觀念淡薄,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利用職權,放貸斂財、收禮受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決定給予羅富楊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3] 

羅富楊警示教育

2021年12月7日,撫州市警示教育大會召開。會上播放了方百春、羅富楊、祝宏根邱建國周建平的懺悔片。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