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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百春

鎖定
方百春,男,漢族,1963年8月出生,浙江淳安人,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6年3月入黨,大學文化。曾任江西省撫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21年6月,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方百春受賄案,對被告人方百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中文名
方百春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浙江淳安
出生日期
1963年8月

方百春人物履歷

1983.08--1990.02 歷任資溪縣歐溪鄉團委書記、副鄉長;
1990.02--1992.11 任資溪縣嵩市鎮副書記、鎮長;
1992.11--1998.01 任資溪縣嵩市鎮黨委書記;
1998.01--1998.10 任資溪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嵩市鎮黨委書記;
1998.10--2001.08 任資溪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高阜鎮黨委書記;
2001.08--2002.11 任資溪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鶴城鎮黨委書記;
2002.11--2005.01 任東鄉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2005.01--2007.09 任東鄉縣委常委、組織部長;
2007.09--2010.07 任南城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2010.07--2011.06 任撫州市臨川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
2011.06--2011.09 任撫州市臨川區委副書記、區政府代區長;
2011.09--2013.07 任撫州市臨川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區長;
2013.07--2016.08 任崇仁縣委書記;
2016.08--2016.09 任撫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2016.09--2016.11 任撫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
2016.11--2021.01 任撫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5] 

方百春人物事件

方百春違紀被查

2020年8月4日,據江西省紀委監委消息:撫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方百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江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6] 

方百春依法雙開

2021年01月2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省監委對撫州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方百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方百春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違反組織紀律,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隱瞞不報個人房產,在幹部、職工錄用過程中利用職權違反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執紀執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方百春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紀律規矩意識淡薄,法律底線失守,貪財斂財,大肆收受禮品、禮金;追求物質享受,長期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既想當官,又想發財,違規放貸並獲取大額回報,與不法商人大搞權錢交易;生活腐化墮落。方百春嚴重違反黨的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後仍肆無忌憚,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情節惡劣,應依紀依法予以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省監委決定給予方百春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1] 

方百春依法逮捕

2021年2月18日,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鷹潭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鷹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方百春決定逮捕。 [7] 

方百春開庭審理

2021年5月28日,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撫州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方百春受賄一案,鷹潭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方百春及其辯護人蔘加訴訟。 [8]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方百春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方百春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8] 

方百春公開宣判

2021年6月7日消息:日前,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撫州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方百春受賄案,對被告人方百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方百春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方百春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方百春利用擔任南城縣常務副縣長、撫州市臨川區代區長、區長、崇仁縣委書記、撫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副市長的職務便利,且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在減免土地出讓金、項目規劃審批、承接工程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91.98萬元。
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方百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方百春到案後主動交待了監察機關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又具有立功、退贓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和認罪認罰態度好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決定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