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統税

鎖定
統税是舊中國徵收的一種貨物税,也是“厘金”的一種,統税首見於1904年。中國清朝政府連年戰爭,國庫空虛。為了充裕國庫特地新增的新型貨物税,謂之統税,該賦税為課徵於特定貨品的貨物商品税,因税收方式視商品類型統一税率徵收而得名。清朝結束後,中國長期內戰將近15年,北洋政府時期的中國各地統治者税收方式不一,統税制度並無全面施行。
中文名
統税
性    質
現象
特    徵
政府連年戰爭,國庫空虛
實施時間
1926年

統税簡介

①、舊中國徵收的一種貨物税。1926年首先在湘鄂等省開徵捲煙統税。1931年國民黨借裁撤厘金引起中央財政收入短缺為名,擴大統税課徵範圍為捲煙、麥粉、火柴、水泥和棉紗等五項,其後,逐步增至十餘項。課税環節主要在生產過程,採取就廠徵税(工業品)就場徵税(農產品)和就關征税(進口商品)等辦法。由於納税後的貨物名義上可通行全國,不再徵税,故稱統税。②、“厘金”的一種。1903年後,舊中國某些地方,將多次徵收的厘金合併為一次徵收。在這些地方,厘金改稱統税或統捐
統税首見於1904年。中國清朝政府連年戰爭,國庫空虛。為了充裕國庫特地新增的新型貨物税,謂之統税,該賦税為課徵於特定貨品的貨物商品税,因税收方式視商品類型統一税率徵收而得名。清朝結束後,中國長期內戰將近15年,北洋政府時期的中國各地統治者税收方式不一,統税制度並無全面施行。

統税徵收原則

  1. 統税屬中央税,其收入悉入國庫,已税貨物,行銷全國,不再徵税
  2. 應納統税之貨物,必須是由中央法令明確規定的大宗消費品。
  3. 每一種統税的税率,全國均為一致。
  4. 應納統税之貨物,於出廠時徵收,舶來品由海關代徵。運銷國外者,除麥粉準退半税外,其餘一律退税或免税。
  5. 中外商人一律一視同仁。

統税徵收方法

統税的徵收方法有三種:其一是駐廠徵收,即對生產規模較大的機制產品,由税務機關派員駐廠,貨物出廠時,由駐廠員依法徵收。其二是駐場徵收,即對手工業產品或農林產品集中的產區或市場,由税務機關派員徵收,貨物運抵市場時,由駐場員依法徵收。其三是商人自報,即對產銷較為分散,貨源較為零星的商品,不便集中徵收的,允許商人申報,税務機關征收。進口商品由海關代徵。

統税軍事行動

1927年,完成北伐軍事行動,統一中國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成立之後,恢復延續其清朝此税收政策。並設置“煤油特税處”作為課徵機關。1929年5月9日,該機關定名為捲煙統税處,隸屬於行政院財政部。該處將捲煙、麥粉、棉紗、火柴、水泥五種貨物做為主要貨物課徵對象,課徵税率則從2.5%-80%不等。
1930年代之後,中國統税制度雖改革多次,但其貨物税概念仍持續執行。直至今天,中國台灣地區仍有沿襲其制度,源其名的統一編號及統一發票的貨物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