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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

(法律術語)

鎖定
徵收是指徵收主體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個人財產所有權並給予適當補償的行政行為,徵收時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法律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文名
徵收
外文名
collection
前提1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
前提2
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保    障
被徵地農民生活、居住條件

徵收合法性

1.兩個前提:
A.為了公共利益需要;
B.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2.兩個維護:
A.徵收集體所有土地: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
B.徵收單位、個人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
3、兩個保障:
A.保障被徵地農民生活;
B.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徵收原則

1.公用徵收目的性原則:徵收必須出於公共利益需要目的。
2.合法性原則:徵收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3.公平補償原則:徵收必須實現予以公平補償【徵收補償條款:徵收的唇齒條款/徵收一攬子條款】。

徵收構成

1.徵收主體:只能是國家。
A.《物權法》未規定徵收和徵用的主體;
B.《憲法》第10-2條規定為“國家”。
2.徵收對象:
(1)僅限於不動產:
A.集體所有土地;
B.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2)不屬於徵收範圍:動產、其他無形財產

徵收補償

1.徵收補償原則:
A.誰收益誰補償原則;
B.區別對待不同補償原則。
2.徵收補償範圍: [1] 
(1)徵收集體所有土地:
A.應當依法足額支付費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等費用。
B.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C.承包地被徵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2)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A.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B.徵收個人住宅,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3.徵收補償的嚴禁條款:
A.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B.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徵收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正)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1]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2、《物權法》(2007年)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一百二十一條 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年修正)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