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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
(法律術語)
鎖定
法律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中文名
- 徵收
- 外文名
- collection
- 前提1
-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
- 前提2
- 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 保 障
- 被徵地農民生活、居住條件
徵收合法性
1.兩個前提:
A.為了公共利益需要;
B.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2.兩個維護:
B.徵收單位、個人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
3、兩個保障:
A.保障被徵地農民生活;
B.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徵收原則
2.合法性原則:徵收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3.公平補償原則:徵收必須實現予以公平補償【徵收補償條款:徵收的唇齒條款/徵收一攬子條款】。
徵收構成
1.徵收主體:只能是國家。
A.《物權法》未規定徵收和徵用的主體;
B.《憲法》第10-2條規定為“國家”。
2.徵收對象:
(1)僅限於不動產:
A.集體所有土地;
B.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2)不屬於徵收範圍:動產、其他無形財產。
徵收補償
1.徵收補償原則:
A.誰收益誰補償原則;
B.區別對待不同補償原則。
(1)徵收集體所有土地:
B.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C.承包地被徵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2)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A.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B.徵收個人住宅,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3.徵收補償的嚴禁條款:
A.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B.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徵收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正)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2、《物權法》(2007年)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年修正)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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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11-01-21[引用日期2016-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