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統一全國税政

鎖定
以統一税收政策。建立新税收制度和加強税收工作為內容的重大決策。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財經委員會和財政部在北京召開首屆全國税務會議,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40條“國家税收政策,應以保障革命戰爭的供給、照顧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及國家建設的需要為原則,簡化税制,實行合理負擔”的精神,全面研究了統一全國税政,制定統一新税法和建立統一税務機構等問題。會議草擬了《全國税政實施要則》,並草擬了全國統一的税法。
中文名
統一全國税政
頒佈時間
1949年11月
相關條例
《全國税政實施要則》
頒佈機構
中央人民政府財經委員會和財政部

目錄

統一全國税政簡介

會議還制定了全國各級税務機關組織規章草案,建立統一的税收機構,中央一級設税務總局,受財政部領導,各級税務局受上級局與同級政府雙重領導。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關於統一全國税政的決定》的通令,同時發佈了《全國税政實施要則》和《全國各級税務機關暫行組織規程》。明確規定了新中國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務機構建立的原則。此後,政務院又陸續公佈了各有關税收的暫行條例,並對地區性的税收法規進行了整理,迅速建立起全國統一的新税制和税務工作體系。新中國的税制同舊税制在税收本質上有根本區別。

統一全國税政基本特點

它的基本特點是實行多種税、多次徵的複合税制。它以按流轉額和所得額徵税為主體,再加上其他一些税種配合,形成了新中國的税制體系。由於中央人民政府實行了統一的財經管理,整頓了財政收支,加強了税收工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後6個月,全國財政經濟情況迅速好轉,出現了財政收支接近平衡,停止通貨膨脹和物價趨向穩定的局面,為經濟的全面恢復和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