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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税影響會計法

鎖定
納税影響會計法,是將本期税前會計利潤總額應納税所得額之間的時間性差異造成的納税影響額遞延分配到以後期間的會計方法。實際上,納税影響會計法是對税前利潤(利潤總額)與應納税所得額(計税利潤)之間的時間性差異逐漸確認和依法轉銷(過程中的積累和轉回)的會計方法。採用納税影響會計法的實際作用是使公司的財務會計記錄與財務報表的目標相一致,即堅持按照財務會計的基本概念(資產與負債)和固有程序(權責發生制)進行有關會計確認和計量,避免財務信息使用者對財務信息誤解。納税影響會計法可以分為遞延法債務法兩大類。
中文名
納税影響會計法
定    義
將本期税前會計利潤總額與應納税所得額之間的時間性差異造成的納税影響額遞延分配到以後期間的會計方法
類    型
法律

目錄

納税影響會計法概念

中國財政部1994年發佈的《企業所得税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允許選用遞延法債務法進行所得税的會計處理。

納税影響會計法應用

遞延法是納税影響會計法的基本方法之一。在這種方法下,將本期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納税影響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後各期,並同時轉回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本期所得税的影響額。例如某公司2000年12月20日購進設備一台,原價10000元,預計淨殘值400元,折舊年限5年,按税法規定採用年數總和計提折舊,會計上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所得税税率為33%,2003年開始税率變為25%,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假如該企業每年税前利潤為20000元。2001年至2006年產生的時間性差異及其所得税影響額如表1。
表1 (單位:元)
年份
會計折舊
税法折舊
所得税影響額
-
-
-
遞延法
債務法
2001
1920
3200
1280
422.4
422.4
6600
6600
2002
1920
2560
640
211.2
211.2
6600
6600
2003
1920
1920
0
0
-153.6
5000
4846.4
2004
1920
1280
-640
-211.2
-160
5000
5051.2
2005
1920
640
-1280
-422.4
-320
5000
5102.4
合計
9600
9600
0
0
0
28200
28200

納税影響會計法區別比較

通過上述例題可以總結出遞延法債務法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採用遞延法核算時,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的遞延税款餘額,並不代表收款的權利或付款的義務。因為遞延法的賬面餘額按照產生時間性差異的時期所適用的所得税税率計算。在税率變動或開徵新税時,對遞延税款的賬面餘額不作調整,如2003年税率變動時遞延税款賬户餘額為:(1280+640)×33%=633.6(元),即遞延税款賬面餘額不符合負債和資產的定義,不能完全反映為企業的一項資產或一項負債。
採用債務法時,本期的時間性差異預計對未來所得税的影響金額在資產負債表上作為將來應付税款的債務,或者作為代表預付未來税款的資產。遞延税款的賬面餘額按現行税率計算,而不是按照產生時間性差異的時期適用的所得税率計算,即在税率變動或開徵新税率時,遞延税款的賬面餘額要進行相應調整,如2003年税率變動時,遞延税款賬户餘額為:480(元),而調整前餘額633.6元,故遞延税款賬户餘額調減153.6元。
2.在採用遞延法時,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影響所得税的餘額,用現行税率計算,以前發生而在本期轉回的各項時間性差異影響所得税金額。用原税率計算,如2004年轉回的時間性差異影響金額為:640×33%=211.2(元)。採用債務法時,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税影響,應使用現行所得税率確定。如2004年轉回的時間性差異影響所得税的金額為:160(元)。
表2 (單元:元)
會計年度
2001
借:所得税 6600
6177.6
遞延税款 422.4
借:所得税 6600
貸:應交税金-應交所得税
6177.6
遞延税款 422.4
2002
借:所得税 6600
貸:應交税金-應交所得税
6388.8
遞延税款 211.2
借:所得税 6600
6388.8
遞延税款 211.2
2003
借:所得税 5000
貸:應交税金-應交所得税
5000
借:所得税 6539.4
遞延税款 60.6
貸:應交税金-應交所得税
6600
2004
借:所得税 5000
遞延税款 211.2
5211.2
借:所得税 6000
遞延税款 192
貸:應交税金-應交所得税
6192
2005
借:所得税 5000
遞延税款 455.4
6414
借:所得税 6000
遞延税款 414
貸:應交税金-應交所得税
6414
由此可見,遞延法下一定時期的所得税費用包括:(1)本期應交的所得税;(2)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税款貸項或借項。債務法下,一定時期的所得税費用包括:(1)本期應交所得税;(2)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税款貸項或借項;(3)由於税率變動或開徵新税對以前各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税負債遞延所得税資產賬面餘額的調整金額。
通過以上比較不難發現遞延法重視的是利潤表,而債務法更重視資產負債表。從理論上講,債務法比遞延法更科學,因為債務法計算的遞延税款賬面餘額,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為一項資產或一項負債。但在税率不變的情況下,遞延法與債務法進行的會計處理的結果完全一致。但我們也注意到,出於穩健性原則的考慮,對於應用納税影響會計法(遞延法和債務法)應有一定的約束條件:當税前利潤小於納税所得時,只有在以後的時間差異轉回的時期內有足夠的應税所得予以轉銷的企業,才能採用納税影響會計法,否則只能採用應付税款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