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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税保證金

鎖定
納税保證金是指從事臨時經營的納税人在未取得應税收入前,按預計營業收入計算應納税款,並以相當數量的貨幣向税務機關提供的一種納税保證形式。納税人在取得應税收入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辦理納税手續,提供納税憑證,同時,取回納税保證金;逾期不辦理者,税務機關以納税保證金作為應納税款抵繳入庫。建立納税保證金制度的作用是督促納税人在商品銷售後或提供勞務取得應税收入後及時履行納税義務,確保國家税收收入。它是對臨時經營税源所採取的一種源泉控制措施,一般適用於大宗產品、貨物和建築安裝等臨時經營税收。 [1] 
中文名
納税保證金
類    型
保證金
定    義
從事臨時經營的納税人在未取得應税收入前,按預計營業收入計算應納税款,並以相當數量的貨幣向税務機關提供的一種納税保證形式
目    的
納税

納税保證金結算

納税保證金 納税保證金
國家税務總局2010年1月18日《關於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徵繳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採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税人自行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徵收。
預扣預繳的税款,證券機構可於次月7日內以納税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税務機關繳納。國税總局指出,預扣預繳的方式方法,可根據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與否,分兩類區別對待。
是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採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税人自行申報清算方式徵收。各地税務機關可根據當地税務代保管資金賬户的開立與否、個人退税的簡便與否等實際情況選擇納税保證金方式或者預繳税款方式。其中納税保證金方式是指,證券機構將已扣的個人所得税款,於次月7日內以納税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税務機關繳納,並報送《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税報告表》及税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主管税務機關收取納税保證金時,應向證券機構開具有關憑證。同時,税務機關根據《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税報告表》分納税人開具《税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作為納税人預繳個人所得税的憑證。納税保證金繳入税務機關在當地商業銀行開設的“税務代保管資金”賬户存儲。
預繳税款方式是指證券機構將已扣的個人所得税款,於次月7日內直接繳入國庫,並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税報告表》及税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主管税務機關向證券機構開具《税收通用繳款書》或以橫向聯網電子繳税方式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税税款繳入國庫。同時,主管税務機關應根據《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税報告表》分納税人開具《税收轉賬專用完税證》,作為納税人預繳個人所得税的完税憑證。
是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後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納税人在轉讓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採取證券機構直接代扣代繳的方式徵收。國税總局要求,各地税務機關應嚴格執行税務代保管資金賬户管理有關規定,嚴防發生賬户資金的佔壓、貪污挪用盜取等情形。

納税保證金納税對象

對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税務機關可以令其提交納税保證金。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税務機關進行納税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證金抵繳税款
對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納税人和跨縣(市)經營的納税人,税務機關可以責令其提供納税擔保人或者預繳納税保證金,限期進行納税清算,逾期未進行納税清算的,由其擔保人負責繳納税款,或者以保證金抵繳税款。
税務機關收取納税保證金應當開具收據

納税保證金退還

納税保證金 納税保證金
辦理程序
A、個人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税款,應在辦理產權過户手續前,以納税保證金形式向當地主管税務機關繳納。税務機關在收取納税保證金時,應向納税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税保證金收據”,並納入專產存儲。
B、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相應退還納税保證金。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額應扣除已按規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還納税保證金;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佔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税保證金,餘額作為個人所得税繳入國庫
C、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未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的納税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税繳入國庫
D、個人在申請退還納税保證金時,應同主管税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確定後方可辦理納税保證金退還手續。
E、跨行政區域售、購住房又符合退還納税保證金條件的個人,應向納税保證金繳納地税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退還納税保證金。

納税保證金退税相關

納税保證金退税要求

根據税務局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轉讓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其轉讓現住房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税款,應在辦理交易過户和轉移登記手續前,以納税保證金形式繳納。
對受理部門開具 《專用收據》之日起滿一年並在規定時間內,仍不來辦理納税保證金退還相關手續的個人,經受理部門審核後,將其已繳納的納税保證金作為個人所得税繳入國庫。納税保證金作為個人所得税入庫後,個人可憑《專用收據》到受理部門換開 《完税證》。
個人1年內重新購房的,其應當在房地產權證上註明日期之日起的1個月內,向納税保證金繳納地的受理部門申請退還納税保證金。
跨行政區域售、購住房又符合退還納税保證金條件的個人,也可向納税保證金繳納地的受理部門申請退還納税保證金。
整個退税過程只需審批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

納税保證金兩種情況

(一)個人在1年內重新購房後,憑房地產權證及購房發票等資料,一次性向收取納税保證金的受理部門申請退還全部或部分納税保證金。個人重新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轉讓收入的,全部退還納税保證金;個人重新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轉讓收入的,按照重新購房金額佔原住房轉讓收入的比例退還納税保證金,餘額作為個人所得税繳入國庫。
(二)對1年內重新購房的個人,其重新購房後房地產權證上列明權利人為2人以上(含2人)的,必須按所有權利人共同約定的住房產權分配比例,分別計算退還已繳納的納税保證金。個人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按比例分配的原住房轉讓收入的,全部退還納税保證金;個人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購房金額小於按比例分配的原住房轉讓收入的,個人根據分別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購房金額佔原住房轉讓收入而得出的退還保證金比例,計算退還相應的納税保證金,餘額作為個人所得税繳入國庫。

納税保證金退税

夫妻雙方以其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名義辦理房產權屬登記的共同共有住房出售後,一年內又以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名義購入新住房;或者先以其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名義購入新的住房,然後一年內再將原以其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名義辦理房產權屬登記的共同共有住房出售。如果上述房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而且對房產歸屬哪一方所有沒有書面約定或書面約定不明確的,則屬夫妻共同所有。因此,納税人不管以夫妻雙方名義辦理房產權屬登記還是以夫妻任何一方名義辦理房產權屬登記,均屬夫妻雙方共同共有住房,其換購房的行為可視為同一實體的個人行為。此外,對夫妻雙方都在境外或夫妻其中一方在境內,而另一方在境外的,也可比照夫妻雙方都在境內的原則執行。
夫妻其中一方婚前取得的住房,在婚後出售,並在一年內以夫妻另一方或雙方名義重新購入住房的,須提供婚前取得的房產或婚後出售房產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的證明(須經公證處公證),才能視為同一實體辦理退還納税保證金或個人所得税。否則,一方婚前取得的房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共有,退還納税保證金或個人所得税時需按比例計算。

納税保證金退税所需資料

1.《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自行申報表》(原件,以下簡稱《申報表》);
2.《專用收據》(原件);
3.一年內重新購房的購房合同(原件和複印件);
4.一年內重新購房的所有購房發票(原件和複印件);
5.一年內重新購房的契税完税憑證 (原件和複印件);
6.一年內重新購房的房地產權證(原件和複印件);
7.一年內重新購房產權人的身份證件 (原件和複印件)。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