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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條令
鎖定
- 中文名
- 紀律條令
- 外文名
- Discipline Regulations
- 釋 義
- 規定軍隊紀律的法規
紀律條令修訂信息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條令是在長期的革命鬥爭實踐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1930年10月,頒發了《中國工農紅軍紀律條例(草案)》。此後,於1933年8月、1935年9月、1939年5月、1942年12月和1943年10月,對紀律條令進行了5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為適應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的需要,於1951年2月~2010年6月,先後9次重新發布紀律條令。較近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於2010年6月3日由中央軍委發佈,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於2018年5月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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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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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條令內容解讀
認真貫徹執行紀律條令,對保持軍隊的高度穩定和集中統一,加強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提高軍隊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世界各國軍隊都根據本國的社會制度和軍隊建設的需要與傳統,制定了不同形式的紀律法規,如俄羅斯聯邦軍隊的《紀律條令》,美軍的《統一軍事司法法典》,英軍的《軍隊法令》,日本自衞隊的《自衞隊法》等。
在中國,歷代軍隊都重視對軍人功過的獎懲。許多朝代都定有由各級主官執行的賞罰制度。早在夏朝,就有了以軍事刑律形式出現的“軍令狀”。西周時期,《周禮》中有許多包括紀律規範和軍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規定。春秋戰國時期的《司馬法》,涉及軍官晉升、職責和行為規範等方面的內容。到了宋朝,已有類似紀律條令的賞格、罰條。清朝的《兵部處分則例》對軍人各種活動的賞罰規定尤為明細。功賞有議敍、加級、記錄、賞銀等;處罰有革職、降級、停資、記過、鞭(杖)責、革退等。則例由各級主官執行,重者交刑部依律問罪。清朝末年,軍規與軍律已明確分立。1930年,國民黨政府頒佈了《陸、海、空軍懲罰法》,是專門對軍人違反紀律的處罰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主要規定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的性質和基本內容,維護和鞏固紀律的原則和要求,各級首長維護紀律的責任,軍人維護紀律的責任和義務;獎懲的目的和原則,獎懲的項目、條件、權限和實施程序及要求;明確了實施行政看管等特殊措施的目的、條件、時限、批准權限和要求,以及控告和申訴、紀律監察等維護紀律的其他措施。條令堅持中國共產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貫徹中央軍委關於新時期軍隊建設的指導方針,繼承和發揚了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體現了從嚴治軍的方針,體現了思想教育在維護紀律中的重要作用,體現了有獎有懲、賞罰分明,並在懲處中嚴格區分違紀與違法的界限等特點,適應了新形勢下軍隊建設的客觀需要。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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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
- 2.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 .中國軍網[引用日期202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