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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而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中文名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人    員
國有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客    體
國有單位正常活動秩序和經濟利益
特    徵
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等
性    質
罪名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特徵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的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未向主管單位或有關單位瞭解,盲目同無資金或無貨源的另一方進行購銷活動;有的不瞭解對方情況,擅自將本單位資金借出受騙,有的違反外貿法規規定,未經諮詢,不調查客户信譽情況,盲目與外商成交或擅自作經濟擔保,結果被詐騙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鑑於這種行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為嚴肅法紀,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了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根據這一規定,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具有三方面的特徵:
1.構成本罪人員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2.上述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這裏的“嚴重不負責任”在實踐中表現為各種各樣的行為:有的粗枝大葉,盲目輕信,不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合同主體資格、資信情況;有的不認真審查對方的履約能力和貨源情況;有的銷售商品時對並非滯銷甚至是緊俏的商品,讓價出售或賒銷,以權謀私,導致被騙;有的無視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擅自越權簽訂或者履行經濟合同;有的急於推銷產品,上當受騙;有的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資,同假外商簽訂引資合作協議等。
3.構成本罪還必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包括造成大量資金、財物被詐騙;因為被騙,對方根本不會付款或無法供貨;工廠瀕臨破產倒閉等。具體標準應當通過司法解釋來規定。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構成

本罪犯罪主體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觀方面是過失。如果行為人是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合夥詐騙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則是詐騙的共同犯罪而不再是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秩序和經濟利益
本罪客觀方面的特徵
簽訂、履行合同是指被騙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行為,即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為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所謂“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是指行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簽訂、履行合同的義務,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單位財務的情形。
(2)構成本罪還必須具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條文

第一百六十七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認定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是否使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如果在簽訂、履行合同時雖然被騙,但發現後及時採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損失,不構成犯罪
2.區分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界限。兩種犯罪的相同之處在於都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而被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區別在於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後者僅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立案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導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導致國家利益遭受極其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導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