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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機構
鎖定
- 中文名
- 立法機構
- 方 式
- 政府公務機關或其他主管單位通過
- 追溯至
- 公元651年
- 出 處
- 《永徽律》
立法機構立法的歷史
此處立法指經政府公務機關或其他主管單位通過或制定而具有公權力之宣言,例如法令、規章、經費分配、以及國際公約。
中國國際私法的立法歷史悠久,最早可追溯至公元651年的唐王朝頒佈的《永徽律》“名例章”中“化外人相犯條”的規定,即“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這一規定的前一部分體現了屬人主義的傾向,後一部分反映了屬地主義的傾向。這樣明確的成文法規定在其他國家統一歷史時期的法律中未曾見到,這説明中國是國際私法立法最早的國家之一。
立法機構不同時期的立法
制定法律的權力不是一開始在議會手上的,在不同時代和不同國家中,立法權不盡相同。在原始社會時代,法律一般是習慣法,由一個氏族內大家共同的習慣組成,大家共同遵守。在奴隸社會時代,法律已經成文,不同國家法律制定的權力也不同。獨裁君主國家,立法權屬於君主。在古代印度,則屬於祭司階層 - 婆羅門,隸屬於神權。古代雅典,立法權由奴隸主組成的議會共同決定。在封建社會,立法權一般都掌握在君主手裏。
當代的立法機構最初產生於歐洲。最初只是君主不定期召集的貴族集會,漸漸的演變成為正式的集會組織。到了19世紀,議會成了新興民族國家獨立的標誌現代社會,各國的立法權一般都是掌握在議會,各國的議會制度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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