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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會

(生產關係中存在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產結合、造成領主或地主與農民對立的社會)

鎖定
封建社會是一種社會形態,特徵是地主佔有土地,農民只有很少土地或全無土地,只能耕種地主的土地,絕大部分產品被地主剝削。 [30] 
封建社會比奴隸社會前進了一步,農民可以有自己的個體經濟,但終身依附土地,實際上仍無人身自由。保護封建剝削制度的權力機關是地主階級的封建國家。 [30] 
從公元前475年戰國時期開始,到1840年鴉片戰爭爆發,是中國的封建社會。 [29] 
中文名
封建社會
外文名
feudal society
性    質
社會狀態
特    徵
實行“feudalism”體制(今多譯封建制度封建主義 [4] 

封建社會發展歷史

毛澤東在《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古代的封建社會》一章中説,中國從脱離奴隸制度進到封建制度中國封建社會的結束:根據中國大陸史學界的認定,從一八四零年鴉片戰爭開始,中國逐漸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以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為封建制度結束的標誌。
一些西方中心論者和一些中國學者認為西洋以外的世界大多不存在被當今漢語翻譯成“封建制度”的“feudalism”體制。他們中有人説:“有史學家誤以為,在馬克思的歷史觀點中社會形態是線性發展的,是越來越進步的,即原始社會到奴隸社會到封建社會再到資本主義社會,最後是共產主義社會。在接受了馬克思主義的普遍原則之後,中國歷史就必須按方抓藥,所以秦朝之後必須是封建社會。這就好比先做成一個模子,不管你合適不合適,硬套進去。於是中國就有了“封建社會”之學説。套進去後,發現西方的模子不合適中國,因為秦朝根本不實行分封制,於是又賦予了封建社會新的定義,所謂的‘中國封建社會’,比西歐封建社會延續的時間都要長一倍以上,中國的分封制,僅僅分封到家族的兒子或者有功的臣子,由他們組成一定程度的地方專制,自行任命地方官員管理到每一個家庭、每一個人,由秦朝開創的郡縣制,由皇帝任命中央及地方官員,逐級管理到每一個家庭、每一個人,即中央集權制。” [5]  [19]  。有學者指出,這種看法並不確切,因為馬克思主義中的“封建制度”實際上是從生產關係的角度來定義的。如果單純將“封建”定義為“封土建國”,那麼中國事實上並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封建社會”,這亦是學界所公認。因此,馬克思定義的廣義上的“封建社會”,具備更為普適的價值。當然,也引起了一些人的誤讀。馬克思、恩格斯的社會形態理論和社會發展階段理論並非受“古典進化論”影響的結果,也沒有什麼單線、多線的矛盾或不一致。科學地揭示歷史發展過程中的本質和規律應是歷史科學的基本理論任務。拋開唯物史觀以生產力與生產關係和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性質來判斷社會歷史階段的共性標準,代之以布洛赫對於西歐封建制的個性特徵的歸納作為標準,從而否認中國封建制社會存在的觀點缺乏説服力。從歷史事實可以看出中國的封建制社會歷史階段不容否定 [1] 

封建社會戰國至西漢

戰國時代土地私有制在中國逐漸取代商周極盛時代以“共有制”為基礎的土地國有制井田制 [10]  ,原來依靠以“共有制”為基礎的土地國有制實際佔有田地的國家世官貴族逐漸被替代掉,田地不斷轉而由軍功田主和官僚田主私人佔有。雖然依靠國家的“授田”、“墾闢”等政策,農民小土地所有制也有所滋長,但隨着土地買賣的出現、土地私有制的充分滋長,自耕農的小土地很快便不斷遭到官僚貴族、田主兼併,最終滋生了豪強田主們的大土地所有制。恩格斯指出,“當自由地一旦變為可以自由出讓的土地財產,變成商品的土地財產,從那一瞬間起大土地所有制的產生便僅僅是一個時間問題了。”戰國中後葉,官僚、貴族、田主以及各類貨幣財富所有者都往往以“購買”土地為手段,競相兼併自耕農的土地,秦國之人“富者田連仟佰, 貧者亡立錐之地” ,三晉之民“上無通名,下無田宅 [11]  。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被漢語譯為“封建社會”的“feudal society”的生產關係中,存在大土地所有和小生產結合所造成的田主和農民的對立勞動者剩餘價值以地租等形式被剝削 [5]  。在戰國時代的中國,這一切便漸具雛形 [11] 
西漢初年,在朝廷“以有功勞行田宅”、“開關梁,弛山澤之禁”等政策下,豪強田主們的大土地所有制進一步滋長,佔有大量土地(“陂池田園”)的莊園不斷產生,與被漢語譯為“封建社會”的“feudal society”中自給自足、採用地租形態剝削的西洋大地產莊園頗為相似 [12]  。但西漢初年中國的莊園仍處在形成和發展的初期,還沒有發展成為社會的普遍現象,在文獻資料中只有零星記載 [13] 
雖然戰國至西漢時代,土地私有制已在中國逐漸取代商周時代以“共有制”為基礎的土地國有制 [10]  ,豪強田主們的大土地所有制滋長起來,豪強田主們甚至可以“攘公法,申私利,跨山澤,擅官市”、“專山澤之饒” [13]  ,但大土地所有制下的出現自然經濟並未在當時佔據主導,商品經濟(城市交換經濟)才是當時的主導力量;大土地所有制下的佃農和依附性佃農並未佔據主流,小農小農經濟仍然是當時社會的基礎——根據何茲全等學者研究,戰國至西漢在田地裏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者,主要是自由民(“編户齊民”,漢代時其人數約五千萬左右,其中小農總應該有三四千萬)和一部分奴隸(漢代時其人數大約五六百萬,最多約一千萬),而不是佃農和依附性佃農。這與同一時期西方古典古代社會的古羅馬(“海西國”、“大秦國”)十分相似(馬克思對古羅馬的古典古代社會曾有這樣一句評語:“自耕農的這種自由小塊土地所有制形式,作為佔統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極盛時期,形成社會的經濟基礎;另一方面在現代各國,我們又發現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體所產生的各種形式之一”)。而且,戰國至西漢的中國與古羅馬統治下的西方,二者的小農和小農經濟的命運都頗有些相似——他們同受官府的賦斂剝削,同受交換經濟的侵蝕,因而失業、流亡、賣為奴隸,奴隸再向租佃關係、依附關係、隸農、農奴道路上走,兩家如出一轍 [14]  ;另外,戰國至西漢的中國與古羅馬治下的西方,二者都存在十分相似的奴隸制 [15]  。雖然從“異”處看,二者千差萬別;但從“同”、共性方面看,它們確實是“小異大同”,或者説是“有異有同”的。也就是説,戰國至西漢的中國與古羅馬統治下的西方一樣雖然都正在向被漢語譯成“封建社會”的“feudal society”演變卻也都還沒有真正步入“feudal society”仍然處於馬克思所説的廣泛存在奴隸制度的古典古代時代 [14] 

封建社會漢魏六朝

西漢朝廷在漢匈戰爭以後,為了從財政上支持戰爭和中央集權,實行了工商官營政策,從而導致原本從事商品經濟的富商大賈把資金轉向土地,“以末致富,用本守之”,加速了豪強田主們大土地所有制的滋長。到了西漢末年,隨着豪強田主們大土地所有制的滋長,豪強田主們私有的莊園在中國遍地開花。這些莊園,大多是一個包括農、林、牧、副、漁綜合經營的經濟單位,以自然經濟為主的莊園經濟在這個經濟單位中得到較為充分的發展(其後自然經濟也逐漸取代城市交換經濟而在世間佔據主導)。到了東漢,由於東漢朝廷本身是在豪強田主支持下建立起來的,這個統治集團內部有很多大莊園主。於是,東漢的統治者就對豪強田主採取保護政策,通過“察舉”和“徵辟”等任官制度,使豪強莊園主控制各級政權。在經濟上,豪強莊園主佔有大量的土地,利用宗族成員、奴婢、“客”進行生產 [13]  。中國的莊園越來越成為以大地產為基礎,以超經濟強制的勞役地租或實物地租為剝削形態,有嚴密的生產管理體系,以自給自足為目的進行生產的一種組織形式。這與中古西洋莊園頗為相似。這也説明,該體制已經隨着豪強田主們大土地所有制的滋長,在中國逐步建立起來。馬克垚在《西歐封建經濟形態研究》一書中指出,“應把莊園視為封建西歐農業生產中一種特定的組織形式認識。由於生產力相對低下, 所以莊園採用勞役地租的形態剝削。而由於勞役地租的存在,提出了封建主對耕作者人身強制的必要性,因而在莊園上存在着控制農民的各種權力,同時這種權力也往往體現為直接剝削的權力。” [12] 
東漢末年以後,尤其是黃巾起義以後,破產的自耕農大量轉化為豪強莊園主的依附農民和佃農。由於各路割據勢力混戰,各地豪強莊園主乘機興起,建立以莊園為基礎的田主武裝,除在混戰中相互吞滅之外,其餘都分別成為三國的支柱。從此,莊園的存在,不單純是生產組織,也有軍事組織的作用。戰亂中的豪強莊園主的莊園,都呈現出莊園武裝化、堡壘化趨勢。東晉以後的分裂割據時期,這種武裝化、堡壘化的豪強莊園,成為了中國北方普遍存在的塢壁莊園 [13]  ;即便是在政治上較為統一的南方,也普遍出現了世族莊園(這些莊園不少還是直接在封地基礎上建立的),並在宋孝武帝頒佈“佔山法”承認後達到鼎盛 [16]  。由於這一時期出現了國家大莊園和大土地所有者的私家莊園, 絕大多數的農民要麼淪為依附於國家的“屯田客”, 要麼淪為豪門的蔭户部曲(生產關係是人身依附很強的宗主部曲關係 [16]  )。隨着這種農奴性質的人身依附關係的重建,與中古西洋類似的領主制經濟佔據主導地位形成“國家農奴制經濟”和“豪強農奴制經濟”。由於土地買賣關係已經確立,自由小農不斷淪為農奴並被直接依附於土地之上,使得土地買賣與政治權勢相結合,領主貴族經濟不斷壯大,造就了在經濟和政治上都佔據主導地位的“士族” [9]  。隨着莊園經濟的壯大,即便是在政治上較為統一的中國南方,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也越來越佔據主導 [17] 

封建社會唐宋

隋唐之際,經過長時間的戰亂,中國內地逐漸再度走向統一。長年的戰爭消耗了人口,中國內地形成了“土廣民稀”的格局。由於國家掌握大量“無主荒田”,隋唐統治者便借鑑鮮卑索頭部族建立的北魏在分裂戰亂時代“計口授田”的經驗,推行“均田制”,授予小農“永業田”、“口分田”,限制土地買賣、抑制土地兼併,促使土地分散化、促使小農經濟恢復增長,意在壓制豪強莊園主們大土地所有制的滋長。然而,“均田制”雖然在長年的分裂戰亂之後造就了一段時期小農經濟發展的“低水平平衡”,但卻無法使貴族、官僚和豪強大田主吐出他們已經盤踞的私有土地,無法動搖與中古西洋相類似的農奴制 [9]  ,無法改變土地日益私有化的趨勢;而且,伴隨着人口的週期性增長,人口增長逐漸快于田地墾殖速度,這最終導致了朝廷對小農無田可授,小農們再次被貴族、官僚、豪強莊園主們兼併為奴婢(均田制本身也存在容易導致地塊破碎化、增加耕種管理成本這一制度弱點,註定無法長久推行)。所以,雖然推行了“均田制”但隋唐朝廷最終依舊沒能阻擋豪強莊園主們大土地所有制的繼續滋長。比如,“初,永徽中,禁買賣世業、口分田。其後,豪富兼併,貧者失業。於是,詔買者還地而罰之”,“至永徽而後,則兼併如故矣” [16] 
佃户的契約 佃户的契約
唐朝中葉以後,“均田制”已名實俱亡。隨着大土地私有制的不斷髮展,國家土地政策出現了由以往“抑制兼併”到“不抑兼併”的轉變,朝廷逐步放棄以行政手段限制土地莊園化的舊政策,轉而支持土地自由買賣:“中葉以後,法制墮弛。田畝之在人者,不能禁其賣易,官授田之法盡廢”。到了宋代,“其分煙析產、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薄”,進一步承認土地產權的合法性。國家對土地交易的放寬,使土地的經營規模不斷擴張,均田制條件下分散細碎的小農耕地重新聚合成較大面積的地塊。隨着均田屯田營田等各種形式的國家土地所有制衰落,土地私有制逐步得到最終確立並居於主導地位,唐宋時期土地自此又出現“莊園化”趨勢。然而,與此同時,伴隨着中國內地再次陷入分裂割據的戰亂,門閥士族莊園主階層逐步消亡,唐宋莊園的核心功能開始主要變為了分租地塊和收取地租等土地增值活動,對佃農的生產過程控制減弱,莊客與莊園主的租佃關係也有別於世族莊園時代的人身依附關係;與前代世族莊園封閉的自然經濟相比,此時的莊園逐漸有利於農副產品的規模生產和品牌營銷,總體上有利於商品經濟滋長,並最終與農商社會的發展緊密相連 [16]  。從此,莊客與田主的租佃關係在中國逐漸居於支配地位逐漸取代與中古西洋相類似的農奴制從而導致了中國從領主制經濟向地主制經濟的轉化並最終確立了以地主制經濟為主的局面 [9] 
中國從領主制經濟向地主制經濟轉化的表現為: 第一、門閥士族莊園主階層逐步消亡,新興田主階層“勢官地主”出現(“勢官地主”雖有政治身份和特權,但特權有限);第二、隨着租佃關係的發展,中國社會逐漸從莊園農奴制階段發展到租佃制階段,許多原屬於貴族田主的部曲被轉化成為租佃農民,由貴族田主的“私屬” 轉化為國家的編户齊民,他們對地主的人身依附也得到減輕,身份地位也有明顯提高(但在中國不同地域,這種人身依附關係得到減輕的程度也不一樣);第三、部曲奴婢勞動制逐步為僱傭勞動制所替代,“良賤體系” 逐漸瓦解,唐律中原先規定的奴婢和部曲、客女兩等賤民在宋代都趨向消亡(在唐朝,家內服役的主要是奴婢;到宋代,家內服役主要是受僱傭的“人力” 和“女使”, 他們的身份和地位比唐代的奴婢要高) [9] 

封建社會西洋

西洋於9世紀以後的分裂割據時期,逐漸確立領主制經濟為主的社會形態,邁入被漢語譯為“封建社會”的“feudal society”。這一時期,領主之間因土地封授而形成主君臣屬的依附關係和莊田層層封授的局面, 莊田獲得者需要向莊田封授者承擔依附義務。許多原來擁有土地的自由農民因戰亂和賦税沉重而把自己的土地“獻納”給某位領主並“委身”於他, 然後再租用該領主的土地成為農奴,各級領主成為了普通農民和國家之間的中間階層。大批農奴以“身份依附”“土地依附”“司法依附” 的形式依附於莊園領主 [9] 
儘管這時西洋絕大多數農民被農奴化了, 但各國仍存有相當數量的自由農民。但自由農民經常分化,一部分上升為中小地主,而大部分自由農民則淪為佃農。就這樣,在領主制以絕對優勢取代村社制的時候,在其體內也出現了否定自身的新因素——地主制。在西洋,領主制向地主制的矛盾轉化早在11世紀就開始了。這個轉化運動在13世紀以前是屬於量變階段,13世紀以後才進入質變階段。這種轉化體現為:(1)從以莊園制為主向以租佃制為主的轉化;(2)從以勞役地租為主向以實物地租貨幣地租為主的轉化;(3)領主自營地減少並被分成小塊進行出租;(4)出現莊園地產轉移運動。這一時期的西洋,存在着“典型的” (即村、莊同一的莊園) 和“非典型” (分佈於多個不同村落中的莊園) 的莊園。在“典型的”莊園中,大部分勞動者是農奴;但“典型莊園” 只是少數,大多數莊園是分散在不同村落中的“ 非典型” 的莊園,這些莊園裏的農民與領主更像是一種租佃關係。12世紀後,租佃制以不可阻擋之勢向前發展。13世紀的法國,大批大批的農奴都轉到了租佃農一邊,其他各國也類似。14世紀後,西洋的大饑荒和大瘟疫帶來的人口減少、糧價下跌和勞力緊缺也加快了領主制向地主制的轉化,許多領主放棄莊園經營和勞役地租,以比較優惠的條件把土地出租給農民,把勞役摺合成貨幣地租,農奴因此獲得更多人身自由而逐漸轉化成租佃農民。與同時期的中國唐宋一樣,這一時期西洋領主制向地主制的轉化還體現在地產買賣的逐漸開放上(也可理解為從“抑兼併”轉變為“不抑兼併”),不同的是, 西洋的地產運動主要發生在莊園主之間。隨着土地轉移的頻繁發生,“貴族永遠是貴族, 農奴永遠是農奴” 的現象逐漸成為歷史陳跡,出現了“商人化的貴族”和“貴族化的商人”,與中國的“百年田地轉三家” 、“布衣卿相”相類似。伴隨着這些轉變,西洋各國與中國的宋明一樣,政治上也都逐漸朝着君主專制的方向演變,商品經濟也同樣都得到較大發展(並且都發生了經濟重心的轉移) [9] 
在封建社會,領主、地主階級統治其他階級的根本即為封建土地所有制。領主、地主階級通過掌握土地這一生產資料,對使用土地的農民通過榨取地租、放高利貸等手段剝削其他階級。同時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不盡相同,有通過契約租賃、繳納地租、僱用佃户等方式實現,但其本質依然是一種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不會改變封建社會作為一個階級社會的本質。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被漢語譯為“封建社會”的“feudal society”,其物質生產境況是“勞動者私人佔有生產資料為基礎的小生產(包括自由農或依附農農業和城市手工業)” [6]  其生產關係中存在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產結合所造成的田主和農民的對立勞動者剩餘價值地租等形式被剝削 [5] 

封建社會半封建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作為社會形態(或者社會性質),是馬克思主義的概念,概念的核心內容是經濟。“半封建”概念,在經典作家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已經開始使用,而“半殖民地”概念則是列寧在闡述民族殖民地問題時的用語,且最早用“半殖民地”或者“半封建”概念指稱中國的也是列寧。 [27] 

封建社會本義

中國古籍有“封建”一詞,意思是“封國土、建諸侯”。唐朝柳宗元寫有《封建論》,將夏、商、周、漢四個朝代認定為“封建”。顯然,“封建社會”中的“封建”二字,是借用的這個詞。 [3]  [4] 

封建社會社會矛盾

在封建社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封建土地私有制,是最基本的所有制形態,這就是“封建社會的統治階級——地主、貴族的皇帝,擁有大部份的土地,而農民則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沒有土地”。 [28] 

封建社會主要特徵

在封建社會,領主或地主階級統治其他階級的根本即為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階級通過掌握土地這一生產資料,對使用土地的農民通過榨取地租、放高利貸等手段剝削其他階級。同時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不盡相同,有通過契約租賃、繳納地租、僱用佃户等方式實現,但其本質依然是一種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不會改變封建社會作為一個階級社會的本質。“封建社會”是西方社會學家劃分的一種社會形態,特指西歐的中世紀。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觀,將“生產力”作為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從而將封建社會看作是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是取代奴隸社會、孕育資本主義社會的必然階段。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被漢語譯為“封建社會”的“feudal society”,其物質生產境況是“勞動者私人佔有生產資料為基礎的小生產(包括自由農或依附農農業和城市手工業)” [6]  其生產關係中存在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產結合所造成的田主和農民的對立勞動者剩餘價值地租等形式被剝削 [5] 

封建社會社會思想

耕織圖——象徵中國古代小農經濟 耕織圖——象徵中國古代小農經濟
封建社會中往往存在相當明顯的階級制度,但是它們之間的關係並不也是如此完善的,通常領主的爵士不會再對國王效忠,也因此有了一句名言“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然而這種統治結構能夠長期維持下來的,就是封建社會的思想觀念:通常以“君上大權”為骨架,融入一些有利於統治階級的思想而彙集成,其中也含有一些優秀的道德價值觀,最典型的是中國的“儒家思想”。

封建社會社會動搖

大澤鄉農民起義 大澤鄉農民起義
在根本上動搖封建統治的,就是對其生產關係的破壞,農民起義、資產階級革命都是旨在改變封建土地所有(從而改變整個封建制度)的階級鬥爭。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資本主義的基本生產關係——僱傭勞動力。
最早的資本主義誕生於當時商品經濟發達意大利,如佛羅倫薩、威尼斯等地區。
代表資本主義的商品經濟,是以商品交換商品生產為核心的商品經濟。由於生產的目的由單一滿足轉變為向社會提供產品,從而決定了生產關係將有別於原有的封建制度。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原有的自然經濟受到衝擊,開始解體,農民與手工業者開始喪失生產資料,成為無產階級,再由工廠主——最早的資產階級與他們簽訂僱用協議,形成新的生產關係,僱用勞動力。
隨着資本主義經濟對原有封建自然經濟的解體進程,日益強大的資產階級有能力掃清一切有悖於發展資本主義的因素,如“天賦神權”、“三綱五常”等思想,男耕女織等生產結構,最終推翻封建社會,建立資本主義國家

封建社會理論研究

封建社會多線論

馬克思主義史學家的“封建社會”與非馬克思主義學者的“封建社會”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為都使用了同一個名詞,使人混淆.馬克思主義史學家的“封建社會”是指地主或領主佔有土地並剝削農民或農奴的社會形態,非馬克思主義學者的“封建社會”指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給王室成員、王族和功臣分封領地,是一種國家管理“制度”而不是一種“社會”,屬於政治制度範疇。
然而,由於混淆了馬克思主義史學家的“封建社會”與非馬克思主義學者的“封建社會”、甚至於混淆了西語“封建”與古漢語文言文中的“封建“(即“封邦建國”,請參見分封制),中國內地研究馬克思主義的學者中,針對於蘇聯正統馬克思主義史家的“歷史發展單線論”,一度出現了持“歷史發展多線論”的馮天瑜等學者。這些學者認為,按照馬克思的原論,中國古代乃至整個“東方”世界的社會經濟形態發展脈絡是與西洋完全不同的,被漢語譯成“封建制度”的“feudalism”(含有“食世業”等義 [3]  )這一體制在中國乃至整個“東方”世界的中古時代並未出現過;認為中國乃至整個“東方”世界中古時代存在該體制的看法,是與馬克思的原論相悖的 [19]  。有人認為:“許多中國大陸及西方史家並不認為中國有過嚴格意義上的封建社會(分封制度),或者認為中國封建制僅限於先秦時期(請參見分封制)。但根據馬克思主義史學(原本,馬克思本人曾聲明馬克思主義史學僅適用於西歐,不適用其他國家文明社會,但其後的列寧、斯大林等人想將這一史學思想推向全世界),此一獨特史觀認為歷史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經歷過封建社會時期,如歐洲從9世紀到大約15世紀,都算是封建社會時期。而中國從戰國時期開始,也歷經很長的封建社會時期。封建社會中除了強調土地劃分擁有權之外,通常也有上對下,很明顯的階級制度。2003年後,在中國大陸一些進行義務教育課程改革的地區,教科書中已不再出現五種社會形態理論表述。關於人類社會階段的劃分,則使用諸如‘史前時代’、‘農耕文明時代’、‘工業文明時代’等短語。歐美史學家通常把商朝和周朝稱為‘封建領主社會’,把秦朝和漢朝稱為‘封建地主社會’(然而事實上商朝和周朝實行以“共有制”為基礎的土地國有制 [10]  秦漢的中國則與古羅馬統治下的西方一樣仍然處於馬克思所説的廣泛存在奴隸制度的古典古代時代 [14]  )。”另有中國史家梁漱溟批評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在二十世紀三、四十年代他主要是反對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南的中國革命。梁漱溟反對中國革命的一個重要理由,是認為馬克思主義是歐洲近代社會的產物,只適用於歐洲,而不適用於中國,因為中國的國情與歐洲不同,具有自己的特殊性。“馬克思以機械觀的眼光來解説社會的蜕變改進,我想在歐洲或是適用的,……倘必以此為準據要普遍地適用於一切民族社會,恐其難通;尤其本此眼光以觀測印度文化或中國文化已開發後的社會是不免笑話的”。但是,“多線論”者的看法存在諸多不符合史實不符合理論自相矛盾的問題。其看法及所存在的問題大體如下 [19] 
其一、“多線論”學者持有“東方特殊論”,他們認為在馬克思的原論中,中國乃至整個“東方”世界從上古時代開始的體制就與西洋完全不同。他們認為,依照馬克思在1859年《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的説法,西洋在世界在上古時代的生產方式是“古典古代所有制”、“日耳曼所有制”,中國乃至整個“東方”世界在上古時代的生產方式是“亞細亞所有制”下的所謂“亞細亞生產方式”,到了中古時代的體制則是由“亞細亞所有制”發展出來的所謂“東方專制的亞細亞所有制”;由此可見,中國乃至整個“東方”世界在中古時代根本不存在“feudalism”這一體制 [19]  。然而,“多線論”學者此看法其實是對於馬克思著作的誤讀。馬克思確實曾把中國乃至整個“東方”“亞細亞世界”看成是一個長期不變的獨立的地方世界,也確實提出過“亞細亞所有制”、“亞細亞生產方式”的説法,但19 世紀50 年代以後,馬克思便已在對世界歷史的進一步研究中,逐步克服了把亞洲社會看成是一個長期不變的獨立的地域性的社會形態的觀點。19 世紀50 年代以後,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等重要著作中,馬克思所説的“亞細亞所有制”便已不再是指中國乃至整個“東方”世界特有的一種所有制,而是指全人類在較原始時代裏的原始土地公有制(當然,馬克思在細緻研究上古原始土地公有制是如何過渡到私有制時,也會把“東方”世界完全沒有土地私有制的“亞細亞公社”與西洋世界存在公私田地之別的“古典古代公社”、“日耳曼公社”作區分);馬克思所説的“亞細亞生產方式”,也是指全人類較原始時代裏原始土地公有制下的一種生產方式(由於馬克思認為,越是人類社會早期,個人對共同體的依賴性越強,而完全沒有土地私有制的“亞細亞公社”里人對於公社的依賴強於馬克思所見的其他種類的公社,由此,馬克思稱人類最原始時代的生產方式為“亞細亞生產方式” [21]  。依照馬克思在1859年《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的説法,只能看出人類世界存在過“五種社會經濟形態演進”,即原始土地公有制下的亞細亞生產方式、原始土地公有制解體後的古典古代生產方式 [22]  、“feudalism”體制下的“封建的”生產方式、現代資產階級的生產方式,根本看不出人類世界存在過其他演進脈絡。“多線論”學者所持有的“東方特殊論”、所提出的中國乃至整個“東方”世界從上古時代開始體制就完全不同於西洋這一看法,在馬克思的這些原論中根本得不到支持 [19] 
其二、“多線論”學者認為馬克思本人曾否認過人類社會發展具有共同性、否認過“五種社會經濟形態演進論”更替的普遍性,這樣一來,西洋中古的“feudalism”體制自然也不可能在普天下普遍存在了。他們的根據是,1877年馬克思《給〈祖國紀事〉雜誌編輯部的信》中有以下一段話:“我在關於原始積累的那一章中只不過想描述西歐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從封建主義(“feudalism”)經濟制度內部產生出來的途徑。他一定要把我關於西歐資本主義起源的歷史概述徹底變成一般發展道路的歷史哲學理論,一切民族,不管他們所處的歷史環境如何,都註定要走這條道路,——以便最後都達到在保證社會勞動生產力極高度發展的同時又保證人類最全面的發展的這樣一種經濟形態。但是我要請他原諒。他這樣做,會給我過多的榮譽,同時也會給我過多的侮辱。”“多線論”學者認為,馬克思這段話就是在明確指出:西洋資本主義的起源(即從西洋中古“feudalism”體制演化出資本主義)並非是人類各民族必經的歷史道路。但事實上,“多線論”學者此看法純系誤讀。馬克思這段話並非是在否認人類社會發展具有共同性,而是根據當時關於俄羅斯帝國發展道路的討論而發出的議論。俄羅斯1861年廢除農奴制後,資本主義有了一定發展,其弊端亦即顯露。於是,俄羅斯學者們就是否應當繼續走資本主義道路發生了爭論——有些人認為可以利用尚存的俄羅斯農村公社的有利條件,避免資本主義的前途;另一些人認為必須摧毀公社、剝奪農民,走西歐各國走過的路,並引述馬克思關於資本主義原始積累的論述作為論據。馬克思的信批評了後一種意見,反對把他關於西歐資本原始積累具體途徑的論述絕對化。他説:“極為相似的事情,但在不同的歷史環境中出現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結果。如果把這些發展過程中的每一個都分別加以研究,然後再把它們加以比較,我們就會很容易地找到理解這種現象的鑰匙;但是‚使用一般歷史哲學理論這一把萬能鑰匙,那是永遠達不到這種目的的,這種歷史哲學理論的最大長處就在於它是超歷史的。”對前一種意見,馬克思有條件地支持:他在1881年3月給查蘇利奇的信中便認為‚俄國農村公社只要“肅清從各方面向它襲來的破壞性影響‚然後保證它具備自由發展所必需的正常條件”‚就可能成為“俄國社會新生的支點”。 在俄國農村公社仍然存在而資本主義生產又可以為它提供集體勞動的一切條件的情況下‚馬克思曾經設想,俄國有可能不通過資本主義的胯下之辱(馬克思稱之為“卡夫丁峽谷”)而享用它的一切肯定成果;但他指出:“要挽救俄國公社,就必須有俄國革命”。 恩格斯也有類似思想:“如果有什麼東西還能挽救俄國的公社所有制,使它有可能變成確實富有生命力的新形式,那麼這正是西歐的無產階級革命。”可見‚馬、恩的“超越論”是有條件的,並非籠統否定由“feudalism”體制下的社會過渡到資本主義社會的規律性發展。他們關於俄國社會發展可能的獨特道路的理論,同他們關於人類社會發展一般道路的理論並不矛盾,兩者是相輔相成的。馬克思、恩格斯這種有條件的“超越論”在中國革命歷史上已被證實並非是不可能做到的(比如,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後,有的民族竟從原始社會奴隸社會直接向新民主主義社會過渡,説明一定條件下社會發展階段的超越是可能的)。但馬克思、恩格斯這種有條件的“超越論”並不能證明其曾否認過人類社會發展具有共同性、否認過“五種社會經濟形態演進”更替的普遍性 [19] 
其三、“多線論”學者認為馬克思本人曾明確提出出現資本主義生產關係之前普天下各地社會形態是多種多樣的,並不全是處於“feudalism”體制下的。他們的根據是,馬克思曾在《經濟學手稿(1857—1858)》中説:“在現實的歷史上,僱傭勞動是從奴隸制和農奴制的解體中產生的,或者像在東方和斯拉夫各民族中那樣是從公有制的崩潰中產生的,而在其最恰當的、劃時代的、囊括了勞動的全部社會存在的形式中,僱傭勞動是從行會制度等級制度勞役實物收入、作為農村副業工業、仍為封建的小農業等等的衰亡中產生的。”“多線論”學者認為,這段話説的是“資本主義生產關係(馬克思往往表述為‘僱傭勞動’)之前世界各地社會形態的多樣性”,“這裏馬克思將西歐式的封建農奴制與東方及斯拉夫的公有制崩潰後所形成的制度,看作並列平行的制度,它們都是奴隸制向僱傭勞動制轉化的過渡形態。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世界歷史發展思路。”“多線論”學者認為,似乎從馬克思這些論著中可以找到馬克思認同“多線論”的證據。然而,這完全是“多線論”學者的誤讀——顯然,“僱傭勞動”是不能和“資本主義生產關係”劃等號的:在資本主義生產關係出現以前很久,僱傭勞動即已存在(例如,中國僱傭勞動的記載即始見於春秋戰國時代,正是農村公社變體——井田制瓦解的時候,這顯然不能説是向資本主義生產關係過渡的形態);只有到了資本主義時代,僱傭勞動才成為普遍形式,構成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馬恩稱之為“僱傭勞動制”或“近代的僱傭勞動制”。構成資本主義生鏟關係的“僱傭勞動制”或“近代的僱傭勞動制”,與上古時代即已出現的“僱傭勞動”是有差別的,前者一定意義上可與資本主義生產關係互換使用,後者則不能。馬克思在《經濟學手稿(1857—1858)》中的那段話,意思其實很清楚:僱傭勞動可以從奴隸制、農奴制或東方公有制解體過程中產生‚但僱傭勞動作為“……囊括了勞動的全部社會存在的形式”(這才是資本主義生產關係或“僱傭勞動制”)只能在“feudalism”體制的衰亡(“行會制度、等級制度、勞役和實物收入、作為農村副業的工業、仍為封建的小農業等等的衰亡”即其表現)中產生。這顯然不是在把農奴制和東方公有制瓦解所形成的制度並列,不是在把它們的瓦解一概視為可以直接向資本主義轉化的過渡形態。馬克思這段話,完全不能説明他認為資本主義生產關係之前普天下各地社會形態是多種多樣的 [19] 
其四、“多線論”學者認為馬克思本人曾覺得非貴族式土地所有制與“feudalism”體制不相兼容,而中古時代中國乃至整個“東方”世界許多地方的土地所有制並非貴族式土地所有制,其體制自然並非“feudalism”體制。其主要論據是馬克思對俄羅斯學者柯瓦列夫斯基的批評,批評主要針對《公社土地佔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中對11-17世紀穆斯林征服印度後建立“feudalism”體制的論述:“由於在印度有‘采邑(feudalism的相關詞語fief等,含義世業 [8]  莊田的意義)制’、‘公職承包制’(後者根本不是封建主義[feudalism]的,羅馬就是證明)和蔭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認為這是西歐意義上的封建主義(feudalism)。別的不説,柯瓦列夫斯基忘記了農奴制,這種制度並不存在於印度,而且它是一個基本因素。[至於説封建主(執行監察官任務的封建主)不僅對非自由農民,而且對自由農民的個人保護作用(參看帕爾格雷夫著作),那麼,這一點在印度,除了在教田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很小的];[羅馬-日耳曼封建主義所固有的對土地的崇高頌歌(Boden-Poesie)(見毛勒的著作),在印度正如在羅馬一樣少見。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貴族性的,就是説,土地並非不得出讓給平民!]不過柯瓦列夫斯基自己也看到一個基本差別:在大莫卧兒帝國特別是在民法方面沒有世襲司法權。”由此,“多線論”學者認為,在馬克思本人心目中非貴族式土地所有制與“feudalism”體制是不相兼容的。然而,“多線論”學者這一看法是對於馬克思論述的誤讀。雖然關於中古時代印度是否建立了“feudalism”體制這一問題當今學界尚有不同意見,但其實馬克思在對柯瓦列夫斯基的批評中卻並沒有談及這個問題,而是主要是反對把這一時期的印度歷史與“西歐意義上”的西洋“feudalism”體制作機械的類比,他並沒有完全排除這一時期印度存在過該體制下的生產關係。相反,馬克思有時還談到過“印度的農奴”。另外,這些論述也不能證明馬克思只承認西洋有“feudalism”體制、否定西洋以外存在該體制——因為,如果只有西洋存在該體制,就沒有必要在該體制之前加上“西歐意義上”這樣的定語了。事實上,除了西洋的該體制,馬恩還談到過東洋日本、土耳其等國的這一體制以及該體制性質的俄羅斯農奴制等。如果説,日本的“feudalism”體制還可以解釋為“西歐式”的話,那麼,馬恩在其著作中數十次提到俄羅斯農奴制時卻並沒有説它是“西歐式”的。也就是説:馬克思並未認為非貴族式土地所有制與“feudalism”體制不相兼容,他只是認為非貴族式土地所有制與西洋風格的“feudalism”體制不相兼容。況且,根據西洋史家最新的研究成果,從10-11世紀,西洋各大國先後都有封土出售、轉讓的事例;12世紀起,這種買賣日益頻繁,而且貴族豪強逐漸可自由出售、抵押、轉移“世業”莊田;13世紀以後,原來的“世業”莊田也逐漸演變為可以買賣的世襲土地,一些商人也購買土地成為地主;另外,隨着時代變遷,“錢囊世業”(the money fief)也逐漸生長壯大,並超出了土地的實體佔有形式。把地權的貴族性和非運動性作為“feudalism”體制絕對的標尺並不符合史實 [19]  。所以,馬克思認為西洋“feudalism”體制下西洋貴族豪強們的莊田是不得出讓給平民的,這一看法其實是不符合史實的,是在19世紀西洋史家理論侷限下產生的錯誤看法 [5] 
其五、“多線論”學者認為,馬克思覺得中央集權君主專制與“feudalism”體制不相兼容,而中古時代中國乃至整個“東方”世界的各大國多是中央集權君主專制國家,其體制自然並非“feudalism”體制。其主要論據是馬克思的一些言論。馬克思曾就印度是否存在西洋風格的“feudalism”體制這一問題批評柯瓦列夫斯基説:“到蒙古人的帝國末年,所謂封建化只發生於某些區,在其他大多數區,公社的和私人的財產仍然留在土著佔有者的手中,而國家公務則由中央政府所任命的官吏辦理。[根據印度的法律,統治權不得在諸子中分配;這樣一來,歐洲封建主義(feudalism)的一個主要源泉便被堵塞了。]”馬克思在討論西洋“feudalism”體制時,也説過“現代歷史編纂學表明,君主專制發生在一個過渡時期,那時舊封建等級趨於衰亡,中世紀市民等級正在形成現代資產階級,鬥爭的任何一方尚未壓倒另一方。因此構成君主專制的因素決不能是它的產物”、“君主專制產生於封建等級垮台以後‚它積極參加過破壞封建等級的活動”。“多線論”學者由此認為,把君主專制納入“feudalism”體制的基本內涵,是直接違背馬克思本意的。然而,根據西洋史家最新的研究成果,其實中古西洋各國的歷史大都是分裂與統一、分權與集權共生的歷史,各國分權與集權的歷史表現出極大的差異,除了11世紀中期至12世紀戰爭頻繁的大亂世外,11世紀之前、12世紀以後的西洋各大國均長時間出現過王權強大、中央集權的局面,所謂“feudalism”體制與國家權威以及王權強弱並不完全相干,所以馬克思認為西洋“feudalism”體制與君主專制不相兼容的這些言論其實是不符合史實的是在19世紀西洋史家理論侷限下產生的錯誤看法 [5]  。而且,儘管由於理論淵源有所侷限,馬克思曾不符合史實地誤認為“feudalism”體制與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相悖 [23]  ,但馬克思本人對“feudalism”體制的內涵是否包括君主專制一直有所搖擺。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封建專制”,包括由此衍生的“封建專制主義”、“宗法封建專制主義”、“官僚封建專制主義”、“封建專制政黨”、“封建專制政體”、“封建專制階級”等等出現數十次之多,例如在《共產黨宣言》中就有“法國的社會主義的和共產主義的文獻是在居於統治地位的資產階級的壓迫下產生的,並且是同這種統治作鬥爭的一種文字表現,這種文獻被搬到德國的時候,那裏的資產階級才剛剛開始進行反對封建專制制度的鬥爭。” [19]  [5] 
綜上所述,中國內地研究馬克思主義並認為中國乃至整個“東方”世界中古時代並未出現過“feudalism”體制的“歷史發展多線論”學者,他們的思想其實大都是建立在誤讀和曲解之上的,是主觀的臆造,是站不住腳的 [19] 

封建社會新認識

中國內地馬克思主義史家大多持“中國封建論” [24]  ,認為中國自戰國明清的體制是被漢語譯成“封建制度”的“feudalism”體制,戰國以來的中國為“封建社會” [25]  。馬克思、恩格斯認為,“feudalism”體制是一種建立在“以勞動者私人佔有生產資料為基礎的小生產(包括自由農或依附農農業和城市手工業)”這一物質生產境況之上的體制 [6]  ,該體制下的生產關係中存在大土地所有和小生產結合所造成的田主和農民的對立勞動者剩餘價值以地租等形式被剝削 [5]  。中國內地馬克思主義史家根據中國自戰國至明清的史實認為,中國自戰國至明清的體制便是被漢語譯成“封建制度”的“feudalism”體制,可以稱為“封建時代”。《中國革命與中國共產黨》一文便認為,中國封建時代的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以下四個獨特風格:(1)自給自足自然經濟佔主要地位;(2)地主、貴族和皇帝,擁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農民則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沒有土地;(3)地主階級的國家強迫農民繳納貢税和無償勞役;(4)保護這種封建剝削制度的權力機關,是地主階級的封建國家。此外,文章還特別指出,封建社會的主要矛盾,是農民階級和地主階級的矛盾 [25] 
不過近年來,隨着對於史事研究的深入。“中國封建論”者對於中國古代的“feudalism”體制有了新認識。比如學者吳承明等人便發現,中國在宋明以後出現了商品生產,自然經濟成分減少,商品經濟有所滋長,與中古西洋通過市場交換來保證其生存的城市手工業相似 [16]  [9]  。中國古代的“feudalism”體制也與西洋中古的“feudalism”體制有不少差別,比如,中國的宗法關係、世俗倫理道德、君主專制就相比西洋更為突出 [24]  。“中國封建論”者認為,雖然有這些差別存在,但馬克思在原論中是同時承認人類歷史發展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中國古代的“feudalism”體制與西洋中古的“feudalism”體制在主體上是一致的,一些因環境不同而呈現出的特殊之處不能抹殺人類歷史發展的普遍性,所以中國古代仍可以視為“feudalism”體制 [9] 
另外,近年來,持“中國封建論”的中國內地學者越來越注意到,西洋19世紀學者(包括馬克思在內)認為西洋的“feudalism”體制與王權強大是互相牴觸的,認為該體制下的國家必然是中央權威弱小、地方獨立、官僚制度缺乏的,認為該體制下西洋貴族豪強們的莊田是不能出讓給平民的,認為該體制與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相悖,這完全是不符合史實的誤解甚至不符合西洋史實)。而西洋近代學者之所以在研究中對於該體制產生這些誤解,是因為,他們那時對於該體制的研究只是依據唐宋之間西洋盧瓦爾河、萊茵河之間狹小地域的有限史籍記載,並不能夠全面反映該體制下的西洋中古史實。持“中國封建論”的中國內地學者指出,如今,人們對“feudalism”體制的認識無論從時間上或空間上都已大大拓寬,時間從9-13世紀拓展到18世紀,空間從西歐拓展到東歐和亞洲、非洲,人們所能利用的材料大大豐富了;在這種情況下,如今的史家已經有必要(也有可能)繼續拓寬認識、拓寬“feudalism”體制的觀念,而不應把認識停留和固定在西洋19世紀學者持有的觀念上 [19] 

封建社會翻譯質疑

封邦建國的周公旦 封邦建國的周公旦
古代漢語文言文中的“封建”,本指殷周分封制(所謂“封邦建國”),以及延續後世的各種封爵分藩的舉措,《皇朝文獻通考·封建考》做過總結性的論斷:列爵為封,分土曰建。從秦代李斯王綰的關於郡縣-封建孰優孰劣之辯,以及唐代柳宗元的《封建論》,明清之際的王夫之的封建利弊之議,都無不闡釋這一看法。最初的西洋漢學家從不將中文“封建” 譯為“feudalism“或“feudal”等。例如,19世紀英國漢學家李雅各(James Legge) 翻譯了不少中國古典經書,遇有“封建”字眼,從不譯為“feudalism“或“feudal”等,如《左傳》中“故封建親戚,以藩屏周”譯為:raised the relatives of the royalHouse to the rule of States‚that they might act as fences and screens to Zhou(大意是:讓王族的親戚去統治諸侯國,以此作為周的屏障);又如《詩·商頌·殷武》中“命於下國,封建厥福”;《左傳》中“莫如兄弟,故封建之”;以及“封建親戚”、“封建兄弟” 等都作了類似的譯文處理。李雅各等都是從本義上譯介中文“封建” 一詞即抓住王族血緣親屬建立諸侯國的本質。顯然,依西人的眼光,中國西周的“封邦建國”與西洋中古普遍推行莊園制基礎上的“feudalism“或“feudal”不是一回事。因此,有學者認為,將含有“食業”、“世業”等意義的西語“feudal”等詞用漢語“封建”等詞翻譯純屬誤譯。 [4]  [7]  [26] 

封建社會西洋學界

可參看詞條:feudalism
當前被漢語譯為“封建社會”的“feudal society”,西語本義是指“feudalism”(在西洋語言中有“食業”、“世業”等意義 [3]  ,漢語當前多譯封建制度、封建主義 [4]  )體制下的社會狀態。它起初是西洋社會學家劃分的一種社會形態,特指西歐的中世紀。對於這一體制究竟該如何定義,西洋學者眾説紛紜,大體有四大説法:第一、政治鬥爭中的説法;第二、狹義説法;第三、廣義説法;第四、馬克思、恩格斯所設定意義 [6]  。其中,馬克思主義的説法實際上是從生產關係的角度來定義的。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將“生產力”作為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從而將封建社會看作是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是取代奴隸社會、孕育資本主義社會的必然階段。馬克思定義的廣義上的“feudal society”具備更為普適的價值 [1] 
西洋19世紀學者(包括馬克思在內)囿於當時史學研究的侷限,往往認為西洋的“feudalism”體制與王權強大是互相牴觸的,認為該體制下的國家必然是中央權威弱小、地方獨立、官僚制度缺乏的,認為該體制下西洋貴族豪強們的莊田是不能出讓給平民的,認為該體制與中央集權君主專制相悖。一些西方中心論者和一些中國學者,甚至乾脆據此認為西洋以外的世界大多不存在“feudalism”體制 [2]  [18-19]  。西方學者中有人認為其是一種國家管理“制度”而不是一種“社會”,屬於政治制度範疇。中國內地研究馬克思主義的學者中,針對於蘇聯正統馬克思主義史家的“歷史發展單線論”,一度出現了持“歷史發展多線論”的馮天瑜等學者。這些學者認為,按照馬克思的原論,中國古代乃至整個“東方”世界的社會經濟形態發展脈絡是與西洋完全不同的,被漢語譯成“封建制度”的“feudalism”(含有“食世業”等義 [3]  )這一體制在中國乃至整個“東方”世界的中古時代並未出現過;認為中國乃至整個“東方”世界中古時代存在該體制的看法,是與馬克思的原論相悖的 [19]  。有人認為被漢語譯成“封建制度”的“feudalism”狹義上指分封制的社會結構,這種提法最早是指西歐的中世紀的國家結構,中國夏商周先秦時期也存在類似的制度;有人認為,原本,馬克思本人曾聲明馬克思主義史學僅適用於西歐,不適用其他國家,但其後的列寧、斯大林等人將這一史學的適用性推向全世界。但隨着對於史料研究的深入,越來越多的西洋學者發現,以上這些看法完全都是不符合史實的誤解 [5]  [19]  。根據馬克思主義史學,歷史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經歷過封建社會時期,如歐洲從9世紀到大約15世紀,都算是封建社會時期。關於西洋學界對於“feudalism”體制的四大説法,以及西洋學界對於該體制的討論和最新認識,尤其是馬克思、恩格斯對於該體制最廣義的認識 [5]  ,詳見詞條:feudalism

封建社會中西對比

在封建社會,地主階級統治其他階級的根本即為封建土地所有制。在西方,所有土地屬於國王,國王把土地封給貴族、功臣,貴族又把自己土地的一部分封給親信,如此下去。而在中國,自從商鞅變法起就實行土地私有制,地主對轄內土地擁有絕對支配權,可以任意買賣。在中國封建社會時期,地主佔有土地,趕走原來的土地所有者,然後把土地租佃給這些無地農民,由農民自行開發與耕種,繳納地租。在西方封建社會時期,封建領主不僅佔有農田,還把原來生息在這片領地上的農民也囊括入自己的帳簿,使大批農民淪為農奴。中國封建社會里,農民們名義上有獨立的人身,但實際由於各種原因,農民根本沒有自由。在西方,農奴則被視為領主財產的一部分,與奴隸類似,但農奴只可使用不可買賣。並且,西方封建主和中國封建主都擁有很大權利,可以制約國王。每一個大的封建主在自己轄內都擁有軍隊,儼然一個“國中國”。
學者黃鳳琳《兩極世界理論》認為,戰國秦漢時期,關中是士族政治形態和農奴制經濟形態,中原是卿大夫政治形態和隸農制經濟形態,南方是原始部落政治經濟形態,中國的總體社會形態是卿大夫政治形態和隸農制經濟形態。魏晉南北朝隋唐時期,關中是庶族地主政治形態和佃農制經濟形態,中原是士族地主政治形態和農奴制經濟形態,南方是卿大夫政治形態和奴隸制經濟形態,中國的總體社會形態是士族地主政治形態和農奴制經濟形態。五代十國宋元明清時期,關中是自耕農政治經濟形態,中原是庶族地主政治形態和佃農制經濟形態,南方是士族地主政治形態和農奴制經濟形態,中國的總體社會形態是庶族地主政治形態和佃農制經濟形態。公元745年突厥的滅亡這一階段,中亞社會形態實現了從部落制到半部落半封建主義農奴制的變革;公元745年突厥滅亡直到近代這一階段,中亞社會形態實現了從半部落半封建主義農奴制到封建農奴制的變革。阿拉伯帝國時期及其之後王朝的政治形態是相對統一的封建政治形態,經濟形態是農奴制。中世紀歐洲的政治形態是分散的士族制,經濟形態是農奴制。。
在7-14 世紀(大體上是唐宋時期),中國和西洋都經歷了由以領主制經濟為主逐漸向以地主制經濟發展轉變的過程。伴隨着這一轉變,中國和西洋政治上也都逐漸朝着君主專制的方向演變,商品經濟也同樣都得到較大發展(並且都發生了經濟重心的轉移)。錢金飛等學者根據史實指出,“中國和西歐封建社會發展的總體趨勢是相同的,我們應當在中西封建社會發展本質相同的基礎上來看待和理解二者存在的諸多差異性,中國和西歐封建社會是本質相同基礎上的‘大同小異’, 而不是本質不同的‘大異小同’。” [9] 
在根本上動搖封建統治的,就是對其生產關係的破壞,農民起義、資產階級革命都是旨在改變封建土地所有制(從而改變整個封建制度)的階級鬥爭。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資本主義的基本生產關係——僱傭勞動力。最早的資本主義誕生於當時商品經濟的發達意大利,如佛羅倫薩、威尼斯等地區。
西方社會的發展形態與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唯物論基本吻合,從奴隸社會到今天的資本主義社會總體上是線性發展的。中國和西方儘管有所不同,但總體上符合的,封建社會中央與地方,皇權與相權的矛盾的解決,在清朝達到頂峯也走向落寞,也正符合馬克思主義哲學中對於事物發展的觀點。
有人認為:“西方社會截止到二十世紀,人與人之間的階級矛盾很突出,階級鬥爭推動了社會進步,不過人與自然關係的科學研究和發現更推動了社會進步。中國儘管也有階級差別,但是階級鬥爭不突出,而中國在科學研究領域的缺陷,小農經濟的穩定性,儒家思想,皇權的集中等等是東西方社會發展速度巨大差異的重要原因。地主階級與農民階級矛盾不突出,但根本上是統治者為維護地主階級利益安撫農民保證自己的統治,而事實上,每個走向衰敗的王朝都是因為沒有正確處理地主與農民的關係,沒有很好維護地主階級利益。秦朝之後,中國開始採取郡縣制度,所有人地位均等,都是皇帝的臣民,都需要向皇帝交税、徭役,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地主可以用錢來避免徭役,地主和農民地位不可能平等。由於是私有化,就產生了土地兼併,於是有了地主和佃農的階級成分。到了隋唐之後,中國人口大量增加,土地與人口的矛盾才開始突出。不過太宗的“租庸調”政策仍屬於均田制,按每家人口數量分配土地,這個政策等於消滅了地主階級。由於人口普查和土地普查難度很大,唐朝又改變為“兩税制度”,所有賦税都按土地面積收繳,這提高了管理效率,卻為後來土地兼併打開缺口。由於賦税與土地面積成正比,所以地主們依然要依賴於佃農。比如你的佃租如果過高,佃農們自然流到佃租少的的地方,你的土地就會大量撂荒,而賦税不減,所以這種相互依存的關係也減少了階級矛盾,以維護地主階級統治,這正符合儒學的中庸之道。”然而事實上,這種看法是錯誤的。由於國家掌握大量“無主荒田”,隋唐統治者確實曾借鑑鮮卑索頭部族建立的北魏在分裂戰亂時代“計口授田”的經驗,推行“均田制”,授予小農“永業田”、“口分田”,限制土地買賣、抑制土地兼併,促使土地分散化、促使小農經濟恢復增長,意在壓制豪強莊園主們大土地所有制的滋長(比如,唐太宗的“租庸調”政策即屬於均田制,按每家人口數量分配土地)。然而,“均田制”雖然在長年的分裂戰亂之後造就了一段時期小農經濟發展的“低水平平衡”,但卻無法使貴族、官僚和豪強大田主吐出他們已經盤踞的私有土地,無法動搖與被漢語譯成“封建制度”的“feudalism”體制下的中古西洋相類似的農奴制 [9]  無法改變土地日益私有化的趨勢;而且,伴隨着人口的週期性增長,人口增長逐漸快于田地墾殖速度,中國人口大量增加,土地與人口的矛盾開始突出。這最終導致了朝廷對小農無田可授,小農們再次被貴族、官僚、豪強莊園主們兼併為奴婢(均田制本身也存在容易導致地塊破碎化、增加耕種管理成本這一制度弱點,註定無法長久推行)。所以,雖然推行了“均田制”,但隋唐朝廷最終依舊沒能阻擋豪強莊園主們大土地所有制的繼續滋長。比如,“初,永徽中,禁買賣世業、口分田。其後,豪富兼併,貧者失業。於是,詔買者還地而罰之”,“至永徽而後,則兼併如故矣” [16]  。而唐宋以後,在齊民地主通過官僚政治、胥吏制度、家族力量實行統治時,租佃雙方相互依存的關係也併為減少階級矛盾,並且在齊民社會後期,齊民地主階級還逐步向寄生地主轉化了。過去,地主佔有大量土地,但他們或是自己經營,或是將土地出租實行租佃經營。但是到了齊民社會後期,由於地產製度的演變,特別是永佃制的發展,不斷衍生出各種地權形式,產生了大批因地權孽生的土地食利者。不少地主基本上退出了經營活動,成為僅僅靠地租生活的寄生地主。而在廣大農村,鄉紳地主轉變成了“土豪劣紳”,不僅加重了對農民的剝削,更利用他們所控制的基層政權,對農民施行多重盤剝和壓迫,導致農民與地主的矛盾日益加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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