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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爭訟

鎖定
税收爭訟的概念
税收徵收管理過程中,由於多種原因,税務機關與管理相對人之間對於税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或適當性問題,常常會產生認識上的分歧,並由此產生税務行政爭議。這種爭議的存在,既涉及到税務行政行為的有效性,同時又關係到税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尋求適當、有效的方式及時予以解決。税收爭訟正是解決這類爭議的重要途徑。
所謂税收爭訟,就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税務機關在税收徵收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税務爭議予以解決而實施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中文名
税收爭訟
前    提
税務爭議的存在
主    體
有關國家機關
客    體
税務行政相對人

目錄

税收爭訟特徵

税收爭訟具有如下特徵:
1.税收爭訟的前提是税務爭議的存在
税務爭議是指税務機關在實施税務行政行為的過程中,與税務行政相對人(包括納税人、代徵人、代扣代繳義務人等)之間發生的爭議,或者説,税務行政相對人認為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引起的爭議。它是與税收法律關係的確認、變更和終止相聯繫的一種行政爭訟。這種爭議表現為税務管理相對人與特定的税務機關之間的爭執狀態。它以税務行政相對人對特定税務機關的具體税務行政行為不服為本質特點。從內容上看,爭執的的焦點在於税務機關在行使税務管理職權的過程中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及是否合理。税務爭議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納税人以税務機關的徵税決定不服而引起的爭議;另一類是税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和強制執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而引起的爭議。但無論哪種類型的爭議,都必須通過税收爭訟得以有效地解決。可以説,税收爭議的存在是建立税收爭訟制度的客觀基礎,沒有税務爭議就沒有税收爭訟。
2.税收爭訟的主體是有關國家機關
税收爭訟作為解決税收爭議的活動,只能由有關國家機關(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來實施,非國家機關的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都無權實施税收爭訟,而只能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來解決税收爭議。這是因為,任何税務具體行政行為都是由税務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實施的,具有法律效力,對因這種行為而引起的税收爭議,同樣只能由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維護公共利益的國家機關來解決。
3.税收爭訟的客體是税務行政相對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
税務具體行政行為是相對於抽象税務行政行為而言的,是指國家税務行政機關為了行使税務徵收管理職權,依法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單方面採取某種行政措施的公務行為。如某税務局根據《税收徵收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户張三的偷税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以及依照有關税法規定對納税義務人作出的徵税決定的行為等等。國家税務行政機關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針對普遍的對象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税務行政法規、規章或其他規範文件的行為,屬於抽象税務行政行為。如國家税務總局制定和發佈《增殖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試行)》的行為等。[1]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税務行政相對人只能就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提起税收爭訟,而不能直接對抽象税務行政行為提起税收爭訟。也就是説,税收爭訟的客體必須是税務具體行政行為。
同時,作為税收爭訟客體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也是有法定條件的。首先,必須是符合法定受案範圍以內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並不是所有税務具體行政行為都能成為税收爭訟的客體,它必須屬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譬如,税務機關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就不能成為税收爭訟的客體,也就是説相對人對税務機關給予其行政處分的內部行政行為不能提起税收爭訟。其次,只有税務具體行政行為被相對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才有可能成為税收爭訟的客體。這裏的“認為”一詞,表明是相對人主觀上認為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至於客觀上是否侵犯,需待有關國家機關依法重新審查之後才能作出判斷。但只要當事人主觀上認為税務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對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持不服態度,便可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4.税收爭訟須由不服税務處理決定的當事人提起。
由於税務機關行使法律賦予的税收管理職權,故在税務機關與納税人等税務行政相對人之間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不平等關係。當税務機關認為相對人有違反税法的行為時,可以行使國家法律賦予的職權,如通過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方法加以處理,税務機關處理後,相對人仍不履行義務的,税務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有税務行政相對人認為税務機關對其作出的具體税務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導致侵犯其合法權益時,才有必要向有關税務機關提出解決税務爭議的請求。可以説,申請税務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種行政申訴權,該項權利只能由當事人行使,而不能由其他單位或個人享有。
5.税收爭訟活動要以當事人全面履行税務處理決定為必要條件。

税收爭訟種類及關係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解決税收爭議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即税務行政複議税務行政訴訟,税務行政複議主要是指由法定的國家行政機關處理、解決税務行政爭議的活動;税務行政訴訟則是由人法院處理解決税務行政糾紛的活動。
(一)税務行政複議和税務行政訴訟的區別
1.性質不同。
2.受理的機關不同。
3.適用程序不同。
4.審查機關的職權不同。
5.法律效力不同。
(二)税務行政複議和税務行政訴訟的關係
税務行政複議和税務行政訴訟的關係,主要指它們兩者之間的銜接關係。總的來説,根據目前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關係有四種類型:一是自由選擇。即當事人可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自由選擇其一,以解決行政爭議,且選擇了行政複議,對複議不服還可起訴。二是單一選擇。即當事人可在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中自由選擇其一,以解決爭議,但選擇了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決定具有終局效力。三是複議終局。即只能提起行政複議,不能起訴。四是複議前置。即行政複議是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只能先經行政複議再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我國《税收徵管法》的規定,税務行政複議和税務行政訴訟之間的銜接關係,視税務爭議的不同分為兩種情況。如前所述,税務爭議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納税人對税務機關的徵税決定不服而引起的爭議;另一類是税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和強制執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而引起的爭議。對於前一類税務爭議實行的"複議前置",即納税人對税務機關的徵税決定不服、發生爭議時,必須先經行政複議再提起行政訴訟。而對於後一類税務爭議則實行的自由選擇,即税務行政相對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和強制執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自由選擇其一,以解決行政爭議,且選擇了行政複議,對複議不服還可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