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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證

鎖定
就是保證税收及時足額入庫的措施,包括對未取得營業執照經營者的納税保證、納税擔保、税收保全、強制執行、離境清税等措施。
中文名
税收保證
外文名
Tax guarantee
1、未取得營業執照經營者的納税保證對未取得營業執 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税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税額,責 令繳納;不繳納的,税務機關可以扣押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 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税款的,税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 扣押,井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十五日內仍不繳納 應納税款的,可拍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所得抵繳説 款。
對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勞務的單位和個 人,税務機關可以令其提供納税保證金。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到 税務機關進行納税清算,逾期末清算的,以保證金抵繳税款。
2、納税擔保税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 人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税期限之前,責令 限期繳納税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税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 税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收入跡象的,税務機關可 以貴成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納税擔保包括:由納税人提供並 經税務機關認可的納税擔保人,或者納税人擁有的未設置抵押 權的財產。
3、納税擔保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税擔保能力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它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能作納税擔保人。納 税擔保入同意為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的,應填寫納税擔保書,擔 保書須經納税人、納税擔保人和税務機關簽字蓋章後方為有效。
4、税收保全是税務機關為了保證税款的徵收入庫,對不 能提供納税擔保的納税人,在規定的納税期之前,對有逃避納 税義務行為的納税人所採取的行政手段,具有強制性。在税法 規定的權限和範圍內,按法定程序、步驟進行。國家賦予税務 機關採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權利,其目的是為了預防偷税、逃税, 保護國家税款不受侵犯。税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相當 於應納税款的存款,包括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户的儲蓄存 款;
二、扣押、查封納税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 物或者其他財產。
5、強制執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 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納税擔保人末按照規定的期限繳 納所擔保的税款,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發出催繳税款通 知書(最長期限為十五天),逾期仍未繳納的,税務機關可以採 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 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二、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 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税款。 税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 行。
6、離境清税久繳税款的納税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 前向税務機關結清應納税款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税款,又不 提供擔保的,税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