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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文書

鎖定
税務文書是為制定和執行税法所使用的具有特定格式的各種文書的總稱。它既包括國家領導機關和税務機關製作的各種税務文件,如: 税法、税收條例、税法實施細則、税務命令、税務指示; 也包括納税單位和個人履行税法和執行税收制度時所寫的文字材料,如: 税務專用登記表、申報表、通知書、報告等。税務文書是個大概念,包括的範圍較廣,凡與税務有關的文書皆可劃入税務文書的範疇。税務文書和税收法制同時誕生,並隨着税收法制的完善而日趨完善,隨着税務管理的規範化、科學化而日趨規範和科學。税務文書可以劃分為法規性税務文書、指導性税務文書、報請性税務文書、知照性税務文書、記錄性税務文書、檢查性税務文書、訴訟性税務文書等。 [1] 
中文名
税務文書
定    義
為制定和執行税法所使用的具有特定格式的各種文書的總稱
税務文書
【注音】shuìwùwénshū
【釋義】是由國家税務總局制定的統一格式的文書。税務文書包括:(一)税務事項通知書;(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三)税收保全措施決定書;(四)税收強制執行決定書; (五)税務檢查通知書; (六)税務處理決定書; (七)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八)行政複議決定書;(九)其他税務文書。
按照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税務機關送達税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送達税務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並由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拒絕簽收税務文書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並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税務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