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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心理學會

鎖定
福建省心理學會(Fujian Psychological Society)創建於1961年,是由福建省心理學工作者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學術性社會團體。它是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福建省心理學界最高級別的學術團體,是現有的福建省學會中最早成立的學術組織之一。學會第十屆理事會的理事長為福建師範大學心理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孟迎芳教授。另設有4名副理事長,17名常務理事,共有51名理事。
福建省心理學會會員遍及省內各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及其他社會機構。學會下設普通心理與實驗心理專業委員會、發展心理與教育心理專業委員會、心理諮詢與治療專業委員會、管理心理學專業委員會、心理學科普工作委員會、法制心理學專業委員會、學校心理健康教育專業委員會、體育心理專業委員會、人力資源專業委員會、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專業委員會、心理服務社會工作委員會、護理心理學專業委員會等12個專業委員會。 [1]  [3-4] 
中文名
福建省心理學會
外文名
Fujian Psychological Society
建於1961年
組    成
福建省心理學工作者
地    點
福建

福建省心理學會學會簡介

福建省心理學會主要學術活動和社會活動包括:在省內外及國內外開展心理學學術交流;指導省內心理學學術研究與應用;開展心理測驗與心理諮詢;提供心理學研究成果的鑑定與評估;承擔政府有關部門下達的任務等。 [1] 

福建省心理學會學會章程

福建省心理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福建省心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是Fujian Psychological Society(簡寫FPS)。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福建省心理學會是本省心理學工作者和相關專業及單位、團體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與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發展科學技術的方針政策,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團結廣大心理學工作者,積極開展學術活動,進行學術上的自由討論,以促進我省心理科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心理科學知識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心理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福建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大學城科技路1號福建師範大學旗山校區人文樓4號樓307室 福建省心理學會辦公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省內外心理學學術交流活動,編譯出版心理學書刊,推廣先進經驗。
(二)配合或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有關心理學的課題,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心理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三)接受委託,承擔心理學項目的論證評估、科技成果及心理學儀器產品的鑑定、心理學論文的編審。
(四)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通過舉辦各種心理學培訓班、講習班等方式,普及心理科學知識,介紹國內外心理學研究的新動態。
(五)面向社會開展心理學專題性科普宣傳活動。
(六)鼓勵會員提出合理建議,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和學生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在(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本會普通會員:
普通會員的入會條件:具有助理研究員、助教職稱及以上的心理學專業工作者;高等院校心理系和心理學專業(或鄰近學科)本專科畢業從事心理學工作、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雖非高等院校本專科畢業,但從事心理學工作,發表過相當水平的學術論文的心理學工作者;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熱心於心理學研究並對心理學事業發展有一定貢獻的其它工作人員以及從事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均可申請為本會普通會員。
(五)本會單位會員:
具有一定數量心理學工作者,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社會服務等企事業單位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或社會團體,可申請為本會學術單位會員或企業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普通會員入會申請表或單位會員入會申請表;
(二)普通會員經本會兩名會員介紹或單位(含專業委員會和市一級心理學會)推薦;單位會員申請表須加蓋單位公章;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單位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學術單位會員全體在讀學生自動成為學生會員並享受會員待遇。
(二)在學會網站展示學術單位會員網站鏈接,並設專欄刊登學術相關資訊。
(三)參加學會及所屬分支機構的活動,獲取會議信息。
(四)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向會員提供的服務和優惠措施由學會公佈。例如,享受學會主辦的心理學學術會議註冊費優惠。
(五)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其他可能由學會提供的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補充更新知識;
(六)按規定交納會員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員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 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 選舉新的理事會;
(六) 決定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舉辦學術報告活動,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原則上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確因工作需要,可延任一屆。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會長)推薦、理事會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本會其他相關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成員5名,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4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成員應當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從業水平、奉獻精神、熱心本會工作和社會公益活動的會員中選舉產生。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每屆監事會監事的更新應當不少於1/3。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不得擔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職責:
(一) 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 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 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四) 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及本會其他會議;
(五) 監督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 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七) 向代表通報監事會年度工作情況;
(八) 本章程規定或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通過以下方式行使監督權:
(一)列席本會各項會議,查閲會議紀要、財務票據等有關材料;
(二)聽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分支機構、秘書處的工作情況通報;
(三)對理事或專門委員會的委員提出質詢;
(四)對於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各分支機構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監事會認為存在違反程序或違背本會會員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議進行二次表決;
(五)對監督事項提出建議和異議;
(六)對不稱職的理事會成員進行警示或建議罷免。
監事應以監事會集體的名義行使監督權,不得以監事個人名義發表意見。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職責:
(一)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簽署監事會文件;
(四)監督、檢查監事工作;
(五)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的監事代行監事長職責。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必要時,經監事長決定或者2/3以上監事提議,應當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開會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1/3以上會員或者2/3監事,可以向監事會提議罷免監事長。罷免提議一經提出,應當在20日內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八條 監事在1年內2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任期內累計5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勸其辭去監事職務,若不辭職的,監事會應在30日內書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監事職權,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予以追認。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職務:
(一)不執行本會代表大會、監事會會議決議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五章 黨 建
第四十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本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羣眾,推動本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五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四十六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獻、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 本會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到民政廳辦理相關手續才有效。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1年11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