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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領購資格

鎖定
依法辦理税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税務登記證件後,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發放《發票領購簿》。 [1] 
中文名
發票領購資格
外文名
The invoice receiving and purchasing

發票領購資格法律依據

發票領購資格 發票領購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實施税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4]73號)

發票領購資格提供主表份數

《納税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1份

發票領購資格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税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1)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2)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發票領購資格時限要求

發票領購資格承諾時限

承諾時限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税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發票領購資格工作標準要求

發票領購資格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税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證件資料是否齊全、有效,《税務行政許可申請表》、《納税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税人《税務行政許可申請表》、《納税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税人補正或重新填報;不符合條件的,製作《税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交納税人;
(4)符合條件的,通過系統正確錄入《納税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信息,同時製作《税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税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税人。
3.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納税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發票領購資格後續環節

接收受理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案頭審核和實地調查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案頭審核
通過系統調閲以下資料:
(1)税務登記信息
(2)營業執照信息
與納税人提供的《納税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是否一致,申請的票種資格與納税人的登記註冊信息是否相符等。
2.實地調查
通過實地調查,主要核實納税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與申請的票種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具備發票保管、開具的能力。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製作《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納税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發票領購資格注意事項

1、對經營數額較大、發票用量多、財務制度健全且誠信納税的企業,可採取批量領購方式發售發票。
2、用票單位交回舊的發票存根聯,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後留存,再允許用票單位領購新發票的發售方式。
3、用票單位在領購發票時,應當提供前次領購發票存根聯,由税務機關審驗舊發票存根後,存根由用票單位自行保管,審驗沒有問題再允許領購新發票的發售方式。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