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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盤

鎖定
發盤在國際貿易實務中也被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在發盤的有效期內,一經受盤人無條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發盤人承擔發盤條件中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
中文名
發盤
別    名
報盤
發價
別    名
報價
範    圍
國際貿易實務
法律稱呼
要約

發盤定義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一般是由賣方發出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交易一方欲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而向對方提出交易條件,表示願意按此達成交易的行為。通常由賣方提出,也可由買方提出(又稱作遞盤)。有實盤虛盤兩種。實盤是發盤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受發盤內容約束,非經接盤人同意,不得撤回和變更;如接盤人在有效期限內表示接受,則交易達成,實盤內容即成為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一個完整的實盤應包括明確肯定的交易條件,如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格、支付方式、裝運期等,還應有實盤的有效期限並應明確發盤為實盤。虛盤是發盤人有保留地表示願意按一定條件達成交易,不受發盤內容約束,不作任何承諾,通常使用“須經我最後確認方有效”等語以示保留。

發盤撰寫

發盤因撰寫情況或背景不同,在內容、要求上也有所不同。但從總的情況看,其結構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1)感謝對方來函,明確答覆對方來函詢問事項。如:Thank you for your inquiry for…
(2)闡明交易的條件(品名、規格、數量、包裝、價格、裝運、支付、保險等)。如:For the 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the best price is USD 79.00 preset FOB Tianjin.
(3)聲明發盤有效期或約束條件。如:In reply we would like to offer, subject to your reply reaching us before…
(4)鼓勵對方訂貨。如:We hope that you place a trial order with us.

發盤執行條件

一項法律上有效的發盤,須具備四個條件。
1.發盤是向一個(或幾個)特定受盤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注意概念上要與“發盤的邀請”相區別)普通的產業廣告、商品目錄、價目單等不能構成有效的發盤,因為沒有特定的對象,而只能視做邀請發盤。英美法系中規定:向公眾作出的商業廣告,只要內容明確,在某些場合下也視為發盤。大陸法系中規定:凡向公眾發出的商業廣告,不得視為發盤。《公約》持折中態度,如帶有“本廣告構成發盤”或“將售予最先支付貨款的公司”等字樣也視為發盤。
2.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一旦受盤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內容不確定,即使對方接受,也不能構成合同成立
3.發盤人須表明承受按發盤條件與對方成立合同的約束意旨。例如:
(1)使用表示發盤的術語。如“發盤”、“不可撤銷發盤”、“遞盤”、“不可撤銷遞盤”、“訂購”、“定貨”等。
(2)明確規定有效期。“……限XX日復到有效”包括內容一項發盤,通常包含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六個主要方面的交易條件。《公約》第十四條規定:“……一個建議如果表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如此來看,一項發盤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稱、數量、價格這三個條件,就算完整。
注意:若發盤中帶有保留條件和限制性條件,如“僅供參考”“以我方最後確認為準”“為未售出為準”這樣的發盤都不構成發盤,而只是邀請發盤。
4.發盤必須送達受盤人。根據《公約》規定,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如發盤由於在傳遞中遺失以至受盤人未能收到,則該發盤無效。
一個建議,如果內容不十分確定,或沒有表明承受約束的意旨,或不是向一個(或幾個)特定的人發出的,則此建議可看作發盤的邀請。方法形式一項發盤須充分了解商品的貨源、生產成本、及有關倉儲、運輸、保險等情況後,同時還應瞭解國外市場的有關信息,最後以最為對方易於接受的語句(或發盤程序)進行發盤。
有效期
1.發盤在傳達到受盤人時生效。
2.發盤可以規定最遲接受期限。
3.發盤可以規定一段接受期限。

發盤撤銷辦法

《公約》第十六條規定:
(1)在未成立合同之前,發盤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於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到達受盤人。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
a.發盤表明接受發盤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b.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受盤人已本着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
接受分為有效接受、有條件接受、逾期接受、撤回接受。
有效接受
構成一項法律上有效的接受的條件為:
1.接受必須由發盤所指定的接受人作出。
2.接受必須表示出來。
3.接受必須與發盤條件相符。
4.接受必須在發盤有效期限內送達發盤人。
有條件接受
《公約》第十九條(2)款規定: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覆,如所載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並不改變發盤的條件,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差異外,仍構成接受。
逾期接受
按一般原則,逾期接受不能作為一項有效接受。但是如果發盤人同意並通知受盤人,則逾期接受屬有效接受。如果逾期接受不是受盤人造成的,發盤人若不及時反對,逾期接受可成為有效接受。
撤回接受
根據《公約》規定,接受得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須於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被送達發盤人。
接受於接受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生效。要撤回接受,必須於接受生效之前撤回,接受生效後,合同已經成立,所以接受是不能撤銷的。

發盤格式

所謂發盤就是主動報價,但該報價相當於是一個完整的簡易合同,即該報價中包含這麼幾個要素:商品名稱、規格或型號(如果有)、貿易術語、單價、數量、交貨時間、交貨數量、付款條件等,如果要嚴謹一些的話,還應該有報價的有效期限,無需什麼特定的格式。

發盤注意事項

發盤約束力

發盤具有法律約束力。發盤人發出發盤後不能隨意反悔,一旦受盤人接受發盤,發盤人就必須按發盤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並履行合同(發盤)義務。因此,同詢盤相比,發盤更容易得到受發盤人的重視,有利於雙方迅速達成交易。但它也因此缺乏必要的靈活性。發盤時如果市場情況估計有誤,發盤內容不當,發盤人就會陷入被動。發盤人在做出發盤前必須弄清上述問題。如果發盤,必須對發盤價格、條件進行認真的核算、分析,確保發盤內容的準確,以免陷於被動。

發盤生效時間

公約規定發盤在“到達受盤人時生效”。公約的這一規定,對發盤人來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這種意義主要表現在發盤的撤回和撤銷上。
發盤的撤回。發盤的撤回是指發盤人在發出發盤之後,在其尚未到達受盤人之前,即在發盤尚未生效之前,將發盤收回,使其不發生效力。由於發盤沒有生效,因此發盤原則上可以撤回。對此公約規定:“一項發盤,即使一項不可撤銷的發盤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與其同時到達受盤人。”業務中如果我們發現發出的發盤有誤即可按公約的精神采取措施以更快的通訊聯絡方式將發盤撤回(發盤尚未到達受盤人)。如:以信函方式所做發盤,在信函到達之前,即可用電報或傳真方式將其撤回。
發盤的撤銷。發盤的撤銷指發盤人在其發盤已經到達受盤人之後,即在發盤已經生效的情況下,將發盤取消,廢除發盤的效力。在發盤撤銷這個問題上,英美法國家和大陸法國家存在着原則上的分歧。公約為協調解決兩大法系在這一問題上的矛盾,一方面規定發盤可以撤銷,一方面對撤銷發盤進行了限制。公約第16條第1款規定:“在合同成立之前,發盤可以撤銷,但撤銷通知必須於受盤人做出接受之前送達受盤人”;而公約第16條第2款則規定:“下列兩種情況下,發價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銷:
第一,發盤中已經載明瞭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銷的。
第二,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本着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
公約的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維護受盤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我國是公約的締約國,我國企業在同營業地處於其他締約國企業進行交易,一般均適用公約。因此,我們必須對公約的上述規定予以特別的重視和了解。

發盤有效期

發盤有效期是發盤人受其發盤約束的期限。國際貿易中,發盤有效期有兩種表現形式:明確規定有效期限、採用合理期限。前者不但很少發生爭議而且還可促進成交,使用較多,但不能撤銷;後者容易產生爭議,但在對方沒有接受前可以撤銷。採用何者,應視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明確規定有效期時,有效期的長短是一重要問題,有效期太短,對方無暇考慮,有效期長,發盤人承受風險也就大。適度把握有效期長短對交易雙方都很重要。當事人必須根據貨物、市場情況、雙方距離以及通訊方式不同合理確定。一般説來,發盤有效期以3~5天和明確有效期的起止日期和到期地點最為適宜。

發盤終止

發盤終止指發盤失去效力。發盤終止有以下情況:
*因受盤人拒絕而失效;若受盤人在拒絕後又在有效期內表示接受,發盤人也不再受其約束。
*因發盤人有效撤回或撤銷自己的發盤而失效;
*因規定的接受期限已滿而失效;
*因“合理期限”已過而失效;
*因政府禁令。有關部門國家政府突然頒佈禁止進出口該發盤中的商品的法令;
*因在發盤接受前,雙方當事人喪失了行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產。
交易中,不論哪種原因導致發盤終止,此後發盤人均不再受其發盤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