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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安置

鎖定
異地安置為社會、法律名詞,“異地”一般是相對於當事人的地區或區域,安置,使人或事物有着落。異地安置就是使人或事物在地區以外的地區或區有着落。異地安置涉及社會保障、轉業軍人安置、拆遷安置和舉報人安置等問題。
中文名
異地安置
類    別
社會、法律名詞
相    關
社保
針    對
轉業軍人、城市拆遷等

異地安置社保

社會保險中,異地安置:指退休人員因户口遷移外地或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退休異地安置),在職人員因工作需要(含成建制駐外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流動施工人員、學習進修人員等)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在職長期駐外)。社保體系並未實現全國統籌,對這類人員需要通過特殊的異地安置手續來解決異地就醫問題。
退休易地安置的參保人可向單位提出辦理易地安置手續,由單位經辦人(靈活就業退休人員符合條件的由個人)到所在轄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領取《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易地就醫登記表》,完整填寫表中事項後交轄區社保經辦機構,由轄區社保處經辦人員在五險合一系統做易地安置人員標誌,並將參保人員所選定易地定點醫療機構相關信息錄入系統。 [1] 

異地安置轉業軍人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户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易地安置的。 [2] 

異地安置城市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條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3] 

異地安置災難安置

因災失地失宅,生存環境惡化,潛在着大量的次生災害,嚴重地威脅到老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而進行的移民安置 [4] 

異地安置舉報人

舉報人庇護制度,消除舉報人及其親友或其他足以影響舉報人的關係密切者的的安全顧慮。舉報的受益者主要是國家或社會的特質,決定了國家有義務保護公民的舉報權。舉報權屬於民主監督權利,這項權利的設立除了以法律宣示公民的主人翁地位外,進一步的意義在於,將所有單位及個人的違法犯罪(包括公共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置於全體公民的監督下,從而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與秩序,伸張社會正義。對公民個人而言,行使舉報權除了獲得良心、責任等正義的精神滿足外,其經濟效益通常不明顯,更多的利益被國家和社會所獲得。總體上講,舉報權的行使,其價值體現更多的是公民對國家、社會的責任與奉獻。如果沒有舉報,許多職務犯罪集團犯罪和單位內部的違法犯罪或許將永遠無法被查處。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