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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

(晉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

鎖定
王旭,男,漢族,1966年9月生,山西陽城人,大專學歷,1997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晉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20年1月,王旭被開除黨籍。 [2] 
中文名
王旭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山西陽城
出生日期
1966年9月

王旭人物履歷

1985年08月至1991年08月,晉城市建築工程公司工作;
1991年08月至1997年09月,晉城市城鄉建設局施工科科員;
1997年09月至2000年01月,晉城市建築工程招標辦副主任;
2000年01月至2004年06月,晉城市建設委員會建築業管理科科長;
2004年06月至2008年11月,晉城市建設局城市建設管理科科長;
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晉城市建設局辦公室主任;
2009年12月至2010年11月,晉城市建設局副調研員;
2010年11月至2015年10月,晉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調研員;
2015年10月至2017年07月,晉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
2017年07月至2019年01月,晉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19年01月免職,提前退休。 [1] 

王旭人物事件

王旭違紀被查

2019年8月30日,晉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王旭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晉城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王旭開除黨籍

2020年1月,經中共晉城市委批准,晉城市紀委監委對晉城市住建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王旭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旭理想信念喪失,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由他人支付本人應當支付的費用,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縱容家人利用其職權謀取私利;在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企業資質辦理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王旭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是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相交織的腐敗典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王旭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 

王旭一審宣判

一審認為,被告人王旭利用擔任晉城市住建局黨組成員、副調研員、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其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的財物,且索取、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受賄犯罪所得房產及相關的財產性利益,以及產生的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交國庫;其他財物或財產性利益,按價款計318.76萬元,依法予以追繳沒收,上交國庫。
之後被告人王旭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3] 

王旭二審宣判

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王旭作出二審判決。王旭曾任晉城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黨組成員、副調研員、副局長,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沒收。
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