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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誥
鎖定
- 本 名
- 王之誥
- 字
- 告若
- 號
- 鑑川、西翁
- 所處時代
- 明朝
- 民族族羣
- 漢族
- 出生地
- 湖廣荊州府石首縣(今湖北省荊州市石首市)
- 出生日期
- 1512年12月15日
- 逝世日期
- 1590年5月18日
- 主要成就
- 添設復州城門禁
- 官 職
- 刑部尚書
- 追 贈
- 太子太保
- 諡 號
- 端襄
王之誥人物生平
王之誥早年經歷
王之誥供職兵部
嘉靖四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1565年3月26日),朝廷追論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虜犯廣寧、鎮靜等堡失事,王之誥得到明世宗的賞賜。
[13]
三月十二日(4月12日),王之誥大興屯田,每營開墾田地一百五十頃,服役的軍士四百人,嚮明世宗奏陳八項便利、適宜的事情,明世宗同意了他的主張。
[10]
[14]
五月三十日(6月27日),王之誥嚮明世宗提出五項建議,得到明世宗允許。
[15]
嘉靖四十五年五月十六日(1566年6月3日),紫極殿、壽清等宮完工,王之誥因此得到銀幣的賞賜。
[16]
閏十月四日(11月15日),明世宗擢升王之誥為兵部左侍郎兼都察院右僉都御史,總督宣府、大同、山西的軍務和糧餉。
[17-18]
十一月八日(12月18日),大同、威遠戰敗的消息傳到北京,王之誥因剛上任不久沒有加以懲罰。
[19]
隆慶元年正月十六日(1567年2月24日),宣府、大同、山西秋防事務完成,王之誥得到銀幣的賞賜。
[20]
正月二十八日(3月8日),經過考察和王之誥陳述,明穆宗不允王之誥的辭呈,命他盡心處理邊防事務。
[21]
三月十九日(4月27日),王之誥上疏請求軍儲,得到明穆宗批准。
[22]
六月二十一日(7月26日),吏部尚書楊博請求整頓邊防,於是明穆宗讓王之誥嚴加整頓。
[23]
八月一日(9月3日),朝廷聽從王之誥的建議,設立大同北路通判,專管糧餉。
[24]
八月四日(9月6日),王之誥上言六事,得到明穆宗允許。
[25]
八月九日(9月11日),王之誥升任都察院右都御史,仍兼兵部左侍郎等職。
[26-27]
八月十日(9月12日),明穆宗聽從王之誥的請求,發配四千兩給宣府增築鎮城。
[28]
八月十一日(9月13日),王之誥上疏説大同和宣府的軍士特別貧窮,並提出瞭解決方案,得到明穆宗的認同。
[29]
九月十二日(10月13日),俺答侵犯石州,王之誥命令山西總兵申維嶽,參將劉寶、尤月、黑雲龍四營的兵馬尾隨他南下,傳達檄文徵召大同總兵官孫吳、山西副總兵田世威等人出征天門關,遏制他們向東的歸途。巡撫王繼洛駐紮在代州不出徵,申維嶽不敢前進,於是石州陷落。俺答殺害數萬人,所過之處沒有孑遺,大肆掠奪了十四天後離去。事情被朝廷知道後,申維嶽、田世威、劉寶被處死,王繼洛戍守邊關,孫吳被撤職。王之誥因為回守南山,只降了兩級。
[30-31]
九月二十七日(10月28日),王之誥之子王夢麟被蔭為國子生。
[32]
隆慶二年三月二十四日(1568年4月21日),明穆宗詔令王之誥以兵部左侍郎的身份巡視薊、遼、保定、宣、大、山西,侍郎劉燾巡視陝西、延綏、寧夏、甘肅。
[33-34]
四月九日(5月5日),宣府城池修完,明穆宗賞賜王之誥銀幣。
[36]
五月十九日(6月14日),王之誥因疾病辭官,明穆宗用冀練代替他。
[37-38]
五月二十九日(6月24日),因為給事中張滷的勸諫,王之誥和冀練都被罷免而不作派遣。
[39]
[41]
十一月十三日(12月1日),朝廷記錄修宣府的功勞,王之誥因此被賞賜銀幣。
[40]
隆慶三年四月十八日(1569年5月3日),明穆宗命王之誥出任官職督導京營。
[42-43]
九月二十二日(10月31日),兵部閲兵,王之誥受到銀幣的賞賜。
[44]
十一月二十六日(1570年1月2日),王之誥條陳京營事務,大部分措施得到明穆宗的允許。
[45]
王之誥總督陝西
隆慶四年正月三十日(1570年3月6日),王之誥升任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兵部左侍郎,總督陝西三邊的軍務。
[46-47]
二月十五日(3月21日),河南道監察御史尚德恆彈劾王之誥對朝廷不忠實,於是王之誥上疏為自己辯護,並請求離任,明穆宗不允。
[48]
七月二十二日(8月23日),王之誥上疏條陳秋防事務。
[49]
九月二十九日(10月28日),王之誥以榆林險遠,一道不能兼制,請求分東、中二路,添設副使或僉事一員,駐神木堡,各管理兵糧兼分巡,明穆宗同意了他的請求。
[50]
十一月二十七日(12月24日),王之誥因為延寧的將士搗毀敵人巢穴的功勞,明穆宗給他的一個兒子授予官職。
[51-52]
十二月四日(12月30日),王之誥升任南京兵部尚書,參贊機務。
[53-54]
隆慶五年正月十日(1571年2月4日),明穆宗聽從王之誥的建議,增設陝西舊洮州堡操守官一員。
[55]
三月七日(3月31日),明穆宗聽從王之誥的建議,懲戒陝西宜君等縣等地官員。
[56]
四月二十日(5月14日),王之誥請於寧夏扯木硤舊堡河口至五方寺、塔兒彎、白草川墩增築邊牆、墩台、大小堡砦,設守備一員駐裴家川,得到明穆宗允許。
[57]
五月九日(6月1日),王之誥上疏請求遵照遼東苑馬寺例,配荒熟地三萬頃,養馬一萬匹,餘地五萬頃,分別徵銀收解固原,以充軍餉。
[58]
十月二十六日(11月13日),明穆宗聽從王之誥的建議,免除南京各衞所掌印官運糧。
[59]
王之誥掌管刑部
隆慶六年六月十日(1572年7月19日),朱翊鈞即位,是為明神宗。
[61]
七月十八日(8月25日),明神宗任命王之誥為刑部尚書。
[62-63]
八月十五日(9月12日),王之誥乞求罷免自己,明神宗不允。
[64]
十二月六日(1573年1月9日),明神宗蔭王之誥之子王夢舄為國子生。
[65]
萬曆二年正月二十三日(1574年2月14日),百官朝見明神宗時不戴帽子,頗為失儀,於是王之誥彈劾百官失儀,明神宗只對鴻臚寺堂上官奪俸半年。
[66]
三月十日(4月1日),明神宗命王之誥充當殿試讀卷官。
[67]
王之誥以母致仕
萬曆三年二月五日(1575年3月16日),王之誥以京察請求罷免自己,明神宗不允。
[68]
三月二十日(4月30日),王之誥請求護送母親而請假回鄉,得到明神宗允許。
[69-70]
九月六日(10月9日),王之誥因逾期不返朝廷,被刑科都給事中嚴用和彈劾。遇王之誥也奏請終養天年,明神宗便答覆可以。
[71-72]
王之誥身後哀榮
王之誥主要影響
王之誥增設門禁
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在王之誥的主持下,添設復州城門禁(甕城),於城上增築望台3座(東、北、西各1座),三座城門外又增設護門台各1座。復州城增添設施後,防禦功能得到提升,是明朝守衞渤海中段的要塞,對穩定大連北部地區社會、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發展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在以後的數百年中一直是大連北部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
[88]
王之誥督制連珠槍
王之誥歷史評價
王之誥軼事典故
王之誥送酒繼盛
王之誥助楊免税
楊鎮曾任遼東總兵官,和户部侍郎何東序、巡撫侯汝諒,互相攻擊揭發,後回到衞裏,以後又回到鎮,憂憤戰死。他沒有兒子,卻有兩個母親,家裏很窮。王之誥把此事報告朝廷,每月給三石米,並免三個人的税,終身享受這樣優待。
[85]
王之誥曲諫江陵
王之誥修陳幣橋
明萬曆年間,王之誥回石首省親,路過陳幣橋,見此木橋年久失修,橋柱橋板朽爛,決定捐資修一座石拱橋。橋未完工,王尚書便應詔回京了。當地百姓為紀念他的功德,把橋名改為尚書橋,並立碑銘。幾年後,王之誥回鄉祭祖,見橋頭石碑,便詢問當時的橋名。老百姓説:“此橋昔日叫陳幣橋,是由當地陳氏族民捐資修建的,故名。”王之誥聽罷,對百姓説:“之誥捐資修橋,比村民三串、五串捐助,差之遠也。還是恢復原名。”他即請石匠將尚書碑磨平,重新刻上“陳幣橋”三字。
[93]
王之誥人際關係
輩分 | 關係 | 姓名 | 簡介 |
---|---|---|---|
先輩 | 曾祖父 | 王俸 | 七品散官。 |
祖父 | 王伯載 | —— | |
父親 | 王芳 | 曾任同知。 | |
母親 | 曾氏 | —— | |
—— | 原配 | 劉氏 | —— |
繼室 | 楊氏 | 湖廣安鄉(今屬湖南)人,郭村學生楊文嶽女,萬曆朝受封二品夫人。 | |
子輩 | 兒子 | 王夢麟 | 隆慶元年(1567年)被蔭為國子生。 |
王夢舄 | 隆慶六年(1572年)被蔭為國子生。 | ||
女兒 | 王氏 | 嫁張居正之子張簡修。 | |
王之誥主要作品
王之誥今存作品較散佚,可知詩作有《晾甲山》
[99]
《瞷鴨綠江》
[100]
《羅漢洞》
[101]
《過代子河》
[102]
《渡遼河坐新航中》
[104]
等,文章有《全遼志序》
[103]
《皇明貞節太夫人陳母蕭氏太夫人墓誌銘》
[105]
等。
王之誥後世紀念
王之誥史料索引
王之誥影視形象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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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明史·卷二百二十·列傳第一百八》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23-01-01]
- 2.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三百七十》:(嘉靖三十年二月二十三日),遣户部主事周俶、王之誥往南直隸、浙江查推積逋。
- 3.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三百九十三》:(嘉靖三十二年正月一日),已而兵部選諸將曾經戰陣劉大章等十二人統領操練,因請命大章等各選所部。兵部前議四萬外,再選備兵萬人,令兵部主事方祥、李橋、王遴、王之誥同巡視科道官覆選訓練。詔俱允行。
- 4.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四百七》:(嘉靖三十三年二月四日),論去年九月剿平強賊師尚詔等功罪,賞山東巡撫沈應龍、鳳陽巡撫吳鵬各銀四十兩、紵絲三表裏,副使邦輔三十兩、二表裏,僉事王之誥、李豸,參議俞維屏,副使焦璉、李燧、李憲卿,參議黃洪毗,莘縣知縣江文武,都指揮尚允紹、李塘各二十兩、一表裏,指揮汪思孝、民兵劉棟升二級,棟仍賞銀二百兩。贈死事歸德府檢校董綸為本府同知,舉人陳聞詩為鳳陽府同知,仍各立祠祀之。革睢州知州王栻職,同守備謝居、歸德知府尹一仁俱下巡按御史問,令僉事章煥赴部候調,餘各賞罰有差。董綸,大谷人。賊入府城,知府及守衞官皆遁。綸卒,民兵巷戰被執,垂死,猶手刃數賊。其妻賈氏及一侄一僕皆從綸死陳間。詩,柘城人。尚詔素聞其名,約克城之日必生致之,劫以為帥。既而眾擁聞詩至,不屈,賊斬其家屬數人以脅之。聞詩知不可脱,詒曰:“必欲我行,勿縱火,勿殺人則可。”賊許諾,令人簇馬上擁之行。聞詩遂不食三日,至鹿邑自縊。
- 5.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四百五十七》:(嘉靖三十七年三月五日),是時,上深以邊報告急,財用缺乏為憂,以問大學士嚴嵩。嵩言:“今帑藏雖曰匱端,然天下之財大有可通變足國者。若革冗裁費,追捕折解,咄啐間即可得數百萬。顧司計之臣束手無策,不能措畫耳。請下令羣臣,俾各言生財之略,會議採行。臣聞大同鎮守怯懦,而巡撫與總督不相能,外間鹹謂鎮巡當亟易,伏請聖斷。”於是,上乃諭户部曰:“近日右衞內逆勾虜擾犯,必湏多調士馬逐剿。其糧餉缺乏,有可設法計處者,令九卿及科道官各出所知,明白條奏。爾部中仍詳議具奏。復諭兵部,令陳該鎮戰守事宜,文武官不稱職者,名易置之。”兵部遂言:“大同總兵龔業、巡撫朱笈俱非應變才,其朔州兵備薛騰蛟亦不宜邊任。”詔革業任,笈、騰蛟俱回籍聽調。乃改山西總兵署都督僉事張承勳代業,升山西按察司副使楊選為都察院右僉事御史代笈,山西布政使司左參議王之誥為按察司副使代騰蛟。
- 6.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四百七十八》:(嘉靖三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兵部議上本年九月內虜眾入犯宣府、洗馬林、蔚州川等處文武諸臣功罪,總兵官李賢、參將郭震、守備湯臣、署參將蘇澄、守備秦鵬、遊擊周應岐、參將朱雲漢,或先時設備不嚴,或臨敵逗遛不進,均當究治;大同巡撫都御史李文進、總兵官劉漢、王懷邦、副總兵趙苛、遊擊王孟夏、副使王之誥、參議楊巍,或督兵策應,或指授機宜,均當敍錄;宣府巡撫都御史遲鳳翔、總督張松,調度雖勤,疏虞不免,罪當量論。得旨:“賢、震姑各降俸二級,戴罪管事;鳳翔奪俸半年;松策勵供職;雲漢等革任,並澄付按臣逮問;文進、漢、懷邦各賞銀二十兩、紵絲一表裏;苛等各十五兩;之誥等各十兩。”
- 7.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四百八十六》:(嘉靖三十九年七月六日),陝西行都司、山丹衞、肅州衞、鎮夷守禦千户所、高台守禦千户所,同日地震有聲。當大同右衞大邊之外,由玉林舊城而北,經黑河二、灰河一,歷三百餘里,有地曰豊州,崇山環合,水草甘美。中國叛人丘富、趙全、李自馨等居之,築城建墩,構宮殿甚宏麗,開良田數千頃,接於東勝川,虜人號曰板升。板升者,華言城也。富等先年皆以白蓮教妖術誘虜,導之入寇,教以制鈎杆、攻城堡之法,中國甚被其害。是時,虜酋俺答引眾西掠且二年,留部虜千餘人於豊州,守其老幼。虜不耐暑,每夏輙徙帳大青山口外避之,而富等居板升如故。於是大同縱兵官劉漢謀之巡撫李文進及原任總兵俞大獻,欲乘隙取富等為中國除禍。本乃部分參將王孟夏、麻祿,遊擊徐欽,把總捕兒害、葛柰,守備劉本經等五十三人,率鋭卒三千人馳進。漢與副總兵趙苛,參將孫吳、鄭曉,以重兵分三哨出邊,營於玉林隘為後繼。孟夏等夤夜疾馳,昧爽及於豊州,鼓譟奮擊,斬首八十三級,生擒六十七人,餘眾奔匿,縱火焚其宮殿居室。時當先隨虜帳北徙,趙全走匿墩上,麻祿督兵掘墩,半墮矣。會虜騎大至,我兵乃引退,自馨亦脱走,擒其弟自橋及其母胡氏,金弟賢亦我兵所殺,奪獲牛馬橐駝百餘隻,夷器無算。兵還渡黑河,為虜追騎所及,分哨迭戰,且戰且卻,還與大營合,虜眾乃馳去。諸軍遂以翌日入邊,往返凡五日。總督都御史葛縉以捷聞,上聞而嘉之,亟命兵部議賞典。於是升漢為都督同知,蔭一子本衞所千户;升縉為兵部右侍郎兼右僉都御史,仍舊總督;蔭文進一子為國子生,仍各賞銀三十兩、紵絲二表裏。祿孟夏本經柰捕兒害,及總旗黃國相等升二級,賞銀二十兩;苛等及户部郎中魏學曾、兵備副使王之誥各升俸一級;大猷準復祖職;其餘自參將李官、參議楊守愚而下賞賚有差。仍發太僕寺馬價銀一萬兩運付軍門,以犒出邊將士。陣亡指揮張戢等各襲升其子二級,仍賞兵部尚書楊博銀三十兩、紵絲二表裏,該司官各銀五兩,自橋等即處決。
- 8. 《明史·卷二百二十·列傳第一百八》:以搗板升功,增俸一級。
- 9.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五百十三》:(嘉靖四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升山西布政使右布政使參議王之誥為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及巡撫遼東等處地方。
- 10. 《明史·卷二百二十·列傳第一百八》:擢右僉都御史,巡撫遼東。大興屯田,每營墾田百五十頃,役軍四百人。列上便宜八事,行之。
- 11.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五百四十》:(嘉靖四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升巡撫遼東右副都御史王之誥為兵部右侍郎。
- 12. 《明史·卷二百二十·列傳第一百八》:召為兵部右侍郎。
- 13.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五百四十三》:(嘉靖四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追論四十三年虜犯廣寧、鎮靜等堡失事,奪總兵官佟登俸一月,下守備郭惟藩等於按臣逮問。巡撫王之誥以保障有勞,貸之。
- 14.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五百四十四》:(嘉靖四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複名新宮曰萬壽,奏告玄極寶殿,遣成國公朱希忠行禮。從德王載墱請,改封其生母德懷王次妃郭氏為繼妃。命户部左侍郎馬森總督倉場,督理西苑農事。革直隸頴州沈丘鄉巡檢司、頴上縣甘城驛、壽州税額局及壽春驛。減海門縣主簿一員、儒學訓導一員,高郵州五河縣儒學訓導二員。巡撫遼東都御史王之誥條陳開墾荒田八事:“一議工力。其法以田九百頃為率,用二千四百人,把總二十四員,總委官六員,將各營見在步軍六千四十餘名更番撥用。二議牛具。每牛一具種田一頃五十畝,牧者一人,耕者三人,其牧者給草料,免其雜差,惟耕時隨牛下田,與三人同力合作,令總委等官不時查驗草料,其牛具即於原議修城銀給之。三議種子。計田九百頃,用種子二千四十石,或薥或荳,隨地所宜,即於上年收穫內動支。四議車輛,登場日用車一百八十輛,裝運每輛銀二兩,除已造完三十兩餘者,宜於廣寧馬市税銀內支用。五議供費,每營開田一百五十頃,軍夫四百名,委官五員,約工百日,該費口糧六百一十五石,牛百具,該豆七百五十石,草萬束,俱於本田收穫糧草動支。六議草秸,每種田九百頃,存積柴草,除穀草豆秸留以飼牛,薥秸一歲所得,可以變賣銀千兩,買補牛具農器。七議倉廒,各城倉廒倒榻,宜將夫丁銀兩及今春次第修理,除收貯屯鹽二糧外,餘倉悉收營田子粒。八專責成,宜將河西營田行接管都御史、河東營田行巡按御史,互相督責各道並大小將領,以實舉行,其奉行不力及因循誤事者,歲終查明參究,仍乞敕接管都御史協心共濟,以圖成效。”下户部議覆,俱從之。
- 15.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五百四十六》:(嘉靖四十四年五月三十日),巡撫遼東都御史王之誥議處驛傳事宜:“一、搜投充之奸。該鎮驛遞所軍投充薊鎮將領家丁,宜查驗解回。一、復協助之規。高平、沙嶺、盤山、連山、杏山等極衝驛遞,宜如舊將金覆蓋及海錦等衞軍夫協助。一、查開伍之丁。新升武職止許本身世襲,仍照品級量免本支餘丁供幫,其原伍祖軍次房子孫應當本軍甲馬交付當軍之人,不許再告開伍。一、廣充發之條。該鎮站軍虛耗,宜行理刑衙門將有罪軍犯審驗身家,明呈撫按,定發站所充軍當差。一、處馬嬴價。該鎮開原、撫順二關每年貢馬一千五百疋,宜將五百疋變價分發各驛幫買嬴頭。”議入,俱從之。命誠意伯劉世延掌南京後軍都督府事。
- 16.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五百五十八》:(嘉靖四十五年五月十六日),以紫極殿、壽清等宮工完,加內官監太監王錫恩二等,賈胤恩一等,仍同工部尚書雷禮、徐果,侍郎張守直、徐綱,都指揮使孫鈺,成國公朱希忠,大學士徐階、李春坊、郭樸、高拱,都督朱希孝,鎮遠侯顧寰,兵部尚書楊樸,安平伯方承裕,禮部尚書高儀,侍郎鮑家督、遲鳳翔、王之誥,各賜銀、幣有差。
- 17.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五百六十四》:(嘉靖四十五年閏十月四日),升兵部右侍郎王之誥為本部左侍郎兼右僉都御史,總督宣、大、山西軍務,兼理糧餉。
- 18. 《明史·卷二百二十·列傳第一百八》:尋以左侍郎總督宣、大、山西軍務。
- 19.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五百六十五》:(嘉靖四十五年十一月八日),巡按直隸御史蒙詔以大同、威遠敗書聞,請錄死事參將崔世榮父子,而治總兵孫吳調遣失律,副總兵張世俊,參將劉文燁、麻錦,守備李尚賢、王江應援稽遲,及巡撫張志孝、總督王之誥經略乖方之罪。詔增世榮為都督同知,子大朝、大賓俱指揮僉事,祠祀如例;奪孫吳俸二月,張志孝俸一月,王之誥新任免究,張世俊等行巡按御史覆勘議處。
- 20. 《穆宗莊皇帝實錄·卷三》:(隆慶元年正月十六日),宣府、大同、山西秋防事竣,督撫官上所部諸將功罪。兵部覆奏言:“邊境寧謐,皆總督鎮巡之功,宜加優賚。”得旨:“總督侍郎王之誥、總兵官馬芳、巡撫都御史冀煉各賚銀幣有差。”
- 21. 《穆宗莊皇帝實錄·卷三》:(隆慶元年正月二十八日),總督宣、大、山西兵部左侍郎兼都察院右僉都御史王之誥以考察自陳,上不允,令盡心督理邊務。
- 22. 《穆宗莊皇帝實錄·卷六》:(隆慶元年三月十九日),宣、大、山西總督侍郎王之誥奏:“兩鎮軍儲已奉詔蠲免十分之五,虧邊軍半歲之需,宜各補給。及添設軍馬糧草歲用之數,宣府七萬二千餘兩,大同四萬五千餘兩,宜增入歲額。”户部議以見徵四十五年錢糧及帶徵四十三年以後逋欠者補給軍餉,其年例宣府主兵銀十二萬兩、客兵銀一十三萬五千兩,大同主兵銀二十四萬九千六百兩、客兵銀六萬兩,移太倉給發。上是其議,詔見徵及帶徵錢糧行各撫按官嚴督有司作速完解,有違誤者聽該部劾治。
- 23.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九》:(隆慶元年六月二十一日),吏部尚書楊博以凡霪雨、地震、冰雹悉為兵象,請申飭邊備。上曰:“各邊兵食戰守機宜,令劉燾、王之誥、霍、冀各鎮兵備、守巡等官竭忠為國,協力整理,秋防事峻,仍核功罪以聞。”
- 24.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十一》:(隆慶元年八月一日),復設大同北路通判,專管糧餉,從總督王之誥請也。
- 25.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十一》:(隆慶元年八月四日),總督宣、大、山西侍郎王之誥上言六事:“一、申將今以振兵威。言三鎮兵驕將懦,宜申嚴束伍之法。一伍不進,斬其伍長,各隊司哨皆然。至於諸將失機者,除總兵而下,得先以軍法論死,然後奏聞。一、增兵將以扼要衝。謂肅州單弱,宜有增兵。聞薊遼總督劉燾自大同來時,從馬軍六百人入關未遣。今宜歸肅州,專敕守備,卑之統御。一、革冒濫以清營伍。謂三鎮兵少,弊在將領役佔太多。曩者軍中一坐營、三千總、六把總、六十管隊,所役軍卒一營三百餘人。今坐營之外,私設傳事中軍,分一把總為二。管隊之外,又有貼隊千把總,又自立頭目等官。私役眾矣,兵何以不削?且臣聞之諸鎮,無不然者,宜痛禁之。一、統交通以清邊徼。言我卒多為虜嚮導者,擒之易耳。諸將慮其挾寇內困,乃怯不敢如新乎?參將麻祿擒斬王惡大等四人,至今交通絕跡,虜亦豈敢遽南牧哉?宜敕諸將以祿為法,務剪禍本。一、嚴燒荒以寧邊圉。言燒荒不早不遠,無以控虜。宜及秋深草枯時,督卒出塞三五百里之外,分道併力,毋事虗文。一、明功罪以勸間諜。言總兵馬芳養子云入虜巢,斬有名郎中者,功未列上,而為遊卒所殺。宜亟下御史議恤,以勸後人來邊人用命者。”兵部覆奏,從之。
- 26.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十一》:(隆慶元年八月九日),升總督宣大兵部左侍郎王之誥為都察院右都御史,仍兼兵部左侍郎,總督如故。近例,西北邊督撫兵備官三年秩滿稱職,即得敍升。之誥以三年考滿故也。
- 27. 《明史·卷二百二十·列傳第一百八》:隆慶元年,就進右都御史。
- 28.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十一》:(隆慶元年八月十日),發兵部馬價銀、户部大倉銀共肆千兩,給宣府增築鎮城,從總督王之誥奏也。
- 29.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十一》:(隆慶元年八月十一日),大總督王之誥言:“大同與宣府鄰近,而軍士之苦特甚者,其故有三。夫免屯者,為其身自屯種,不欲輸官,以其月糧抵補,官免催科之勞,而軍省加耗之費也。然軍士之領屯者無幾,而屯丁之逃故者日多。逃故者之所補,何與于軍?管糧郎中期於足額,凡每月軍糧概從半給,不論有屯無屯,而以一切之法行之,是削軍士之衣食,而償屯丁之流亡,一矣。今內郡之田,有司往往以荒蕪請蠲租賦,而沿邊玉林、雲川、威遠、平虜各鎮屯田之處,比歲苦虜,或變為滷鹻,或沒為沙磧,或蕩為溝壑,乃其額糧獨不得視內郡未減,二矣。原額屯田拋荒既多,官軍扣補,力已不勝,而屯田御史又於額外新增本色糧六千七百石有奇,折色糧一千四百石有奇,草四萬八千束有奇,牛具之銀不與焉。邊民聞之,往往棄產亡去。今新開之地覆成污菜,而新增之税遂為常課,是使國家冒重歛之虗名,而遺邊郡無窮之實禍,三矣。今欲足兵足食,先除此三害乃可。”户部請下其章於賞軍科臣及撫按管糧官議,從之。
- 30.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十二》:(隆慶元年九月十二日),虜掩答寇山西石州,陷之,殺知州王亮來,揚言欲移兵南向。總督王之誥以聞,因請親率宣府遊兵二枝西援鴈門。上從之,命留總兵馬芳防守南山。
- 31. 《明史·卷二百二十·列傳第一百八》:俺答犯石州,之誥令山西總兵官申維嶽、參將劉寶、尤月、黑雲龍四營兵尾之南下,而檄大同總兵官孫吳、山西副總兵田世威等出天門關,遏其東歸。巡撫王繼洛駐代州不出,維嶽不敢前,石州遂陷。殺人數萬,所過無孑遺,大掠十有四日而去。事聞,維嶽、世威、寶論死,繼洛戍邊,吳落職。之誥以還守南山,止貶二秩。
- 32.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十二》:(隆慶元年九月二十七日),蔭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孫植男成憲、總督宣大兵部左侍郎王之誥男夢麟為國子生,皆以三年秩滿也。
- 33.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十八》:(隆慶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命聽降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兵部左侍郎王之誥、劉燾各以左侍郎兼右僉都御史巡視邊務。之誥山西、宣、大、薊、遼、保定等處,燾陝西、延綏、寧夏、固原、甘肅等處,各鑄給關防。
- 34. 《明史·卷二百二十·列傳第一百八》:隆慶二年,詔之誥以左侍郎巡視薊、遼、保定、宣、大、山西,侍郎劉燾巡陝西、延綏、寧夏、甘肅。
- 35. 《明史·卷二百二十·列傳第一百八》:張居正專政,之誥與有連,每規切之……後居正喪父奪情,杖言者闕下。歸葬還闕,之誥以召還直臣收人心為勸。
- 36.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十九》:(隆慶二年四月九日),御史周詠奏上宣府鎮修邊工成,兵部議請加賞。上命賞前總督王之誥、總兵孫吳、原任巡撫張志孝、副使廖逢節等銀幣有差。
- 37.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二十》:(隆慶二年五月十九日),巡視薊遼等處兵部左侍郎兼都察院右僉都御史王之誥以疾乞休,得旨準回籍調理。
- 38. 《明史·卷二百二十·列傳第一百八》:之誥以疾辭,代以冀練。
- 39.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二十》:(隆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兵科都給事中張滷言:“邇者諸臣會議,欲遣巡邊大臣。臣以為人情責任在己,可以成勇往之功;鈐轄多門,實以資推諉之便。今既以各兵備為不足憑而攝以巡撫,以巡撫為不足憑而攝以總督,今又以總督為不足憑而再起巡邊大臣之議,恐自今邊臣將觀望阻格,萬一時過患成,竟亦何補?如曏者虜方深入,兵部左侍郎遲鳳翔曾奉命以往,於時邊鎮皆苟且塞責,無益於事。今覆命總督劉燾、王之誥,頃之誥以病辭,仍以冀煉代之。臣竊以為巡邊大臣可勿遣,第以邊務專責總督便。”吏部覆如滷言,上從之,乃罷燾、煉弗遣。
- 40.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二十六》:(隆慶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錄宣府修邊工,賞總兵官馬芳銀四十兩、飛魚衣一襲,先後總督侍郎王之誥、陳其學,巡撫冀煉、王遴,郎中賈淇等,副使範大儒等,各銀幣有差。
- 41. 《明史·卷二百二十·列傳第一百八》:已,復因給事中張滷言,皆罷不遣。
- 42.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二十六》:(隆慶三年四月十八日),起原任南京户部右侍郎遊居敬為南京刑部右侍郎,原任兵部左侍郎兼都察院右僉都御史王之誥協理京營戎政。
- 43. 《明史·卷二百二十·列傳第一百八》:三年,起督京營。
- 44.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三十七》:(隆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兵部上大閲將領及侯伯錦衣衞官中射多寡等第,一等為撫寧侯朱岡等六十六人,二等為清平侯吳家彥等十人,三等為襄城伯李應臣、中軍尚鋭等五人。詔賜岡等銀幣悉如賞格,應臣等姑準策勵供職,鋭以他過革任。恭順侯吳繼爵等亦上所分閲千把總而下及軍士武藝等第,賞罰有差。仍賜總督戎政鎮遠侯顧寰等、協理侍郎王之誥、巡視科道官李已、劉思問銀幣有差。
- 45.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三十九》:(隆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協理京營戎政兵部左侍郎王之誥條陳營務:“一、議標兵以備督調。謂總協官所轄標兵止一千人,有如虜勢警急,必將提師督調,而隨徵者寡,恐不足以悍內而御外。宜於城守備兵內簡精鋭二千人,共為三千,量給馬匹,仍調將官統練之,用備緩急。一、請關防以重機宜。謂戎政之印掌於總督,而協理不與,即有機事,文書發行,真偽難辨,諸視諸鎮巡例,給以關防。一、議勳臣以備將材。謂故事多用勳臣充京營總督副參遊佐等官,後以不習武事遂廢。頃令帶捧公侯伯赴營視摻,亦漸有可觀者。宜命巡視科道歲終從公奏薦,員缺即酌量用之。一、議家丁以倡勇敢。謂營中家丁原取沿邊壯士,近多逃亡,遂令京師推理之徒往往冒充,為蠹不細。宜盡汰革,而選戰兵營二百人、城守備兵二營各百人充額。秋摻考閲如法,別其殿最而降陟之。一、慎管隊以飭行伍。謂管隊官旗類多無籍,以致營伍不整,而革任隨伍指揮等官反受其鋉朿,殊為倒置。宜將隨伍軍職盡令管隊,其廢棄等官亦自為一營,寄摻聽用,勿復令軍旗制之。一、議抽補以實行伍。謂三大營兵額不足,宜將各衞所官軍舍餘悉加簡閲,抽補務滿十萬。一、復班軍以備工摻。謂外衞班軍原額一十六萬,春秋各以八萬赴班,與營兵同摻,誠得強幹之意。其後薊鎮多事,反江北盜起,漸改留,而營摻之額遂缺。宜令中都所存班軍悉赴班如故,非有大役,不得調取。一、議買補以蘇貧軍。謂京營官軍馬匹倒死者,故事止以年限為差,追納椿銀,不足示戒。近議五年之內倒死者,輙令買補,則已甚矣。請酌議新故之法,如一年以上者,視故事加追銀一兩,二年以上者半之,至五年以上,仍如故事追椿,則奸頑既知稍警,而貧軍亦免重累。一、免存恤以省糜費。謂清解之軍至京者,有存恤口糧三石,令休養三月,然後驗發營摻,蓋憫其勞而優也也。乃者官吏科索,軍不能自存,則往往亡去,而所謂存恤者,盡入此屬私索。後請不必存恤,至即驗發收糧,則吏無所容奸,而軍得優恤之實。又諸軍月糧,舊例支於京通二倉,第開摻之月,不利遠支,宜坐支京倉,而以余月支通倉便。”下兵部,以戎政有印,則總協官俱可會行關防,不必更議存恤。解軍之例,載在會典,不可輕廢。第飭所司審驗,勿令奸吏科擾,餘皆如誥言。詔從之。
- 46.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四十一》:(隆慶四年正月三十日),升協理京營戎政、兵部左侍郎兼都察院右僉都御史王之誥為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兵部左侍郎,總督陝西三邊軍務。之誥免加秩,請以舊銜往,不允。
- 47. 《明史·卷二百二十·列傳第一百八》:進右都御史,總督陝西三邊軍務。
- 48.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四十二》:(隆慶四年二月十五日),河南道監察御史尚德恆劾奏右都御史王之誥方集議營制之時,計求外轉,避事不忠狀。之誥上自辯曰:“頃者三邊員缺,廷議誤推及臣,臣以疆圉多事,不容辭難,故倉皇受任,而台臣反謂有所規避。凡言規避者,謂其舍難而之易,畏危而求安,避害而趨利也。今輔臣建議分營練兵,不過欲整飭戎務,以北根本視之,邊方總督親履戎行,矢石鋒鏑交其前,而誅戮禠奪隨其後,難易安危,何啻霄壤。今也去京華之休逸,而遠事窮漠之邊,違日月之清光,而甘茹風塵之苦,如此而謂之規避,豈人情乎?”於是吏部覆議:“之誥久習邊事,廷臣共推,況宣大西北門户正屬春防,新調總督王崇古尚在三邊候代,行不可緩。”有詔趣之誥行受代,毋得再辭。已而之誥求去益力,不允。
- 49.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四十七》:(隆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總督狹西三邊軍務侍郎王之誥調陳防事宜。
- 50.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四十九》:(隆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總督陝西三邊右都御史王之誥等議,以榆林險遠,一道不能兼制,請分東、中二路,添設副使或僉事一員,駐神木堡,各管理兵糧兼分巡,其神木參將及高家堡守備相更駐劄,而革神木操守指揮。從之。户部請以京師倉場草糧折色,有司仍解山東、河南兩道,若順天、永平、保定、河間者則附納山東道,真定、順德、廣平、大名者則附納河南道,以督糧事宜特敕參議遵行,或商價偶缺,借支庫銀,責令歲終抵還,民運未完,不得回任。從之。詔復京營舊制。自京營改六提督,法令不一,人人持意見,擇便利,旬月不決。兵科都給事中温純言:京營之弊,其失在不擇將而添將,不增軍而增官,不講制練而講營制。陛下奈何以一輔臣故而用三大將,以一勳臣故而用三侯伯,又以三侯伯故而用三文臣?假令此六人盡才且賢,惟一心猶懼有十羊九牧之患,況一分兵馬,輙起異同,不惟文武不相能,即文惟臣中亦自相矛盾矣。千把總受參遊令,焂為四付將之令至,又焂焉而文提督之令至,又焂焉而武提督之令至,多指亂混,多言亂聽,居常猶忌之,以之臨敵,蔑不敗矣。各衞所官軍,雜置三營中,則有功利,則以一官往來六提督之門,其費可知也。且三營各二副將,將各領兵五枝,不可謂分乎?分矣,得其人,則合之為三大營,分之為六副將,又合之為一總督、一協理,蓋租用先帝之制,而諸副將之分屬統領者,又適當輔分制之議,夫誰曰不可?故臣等以為,文武大統帥,則莫如復先帝制便,其諸副將、參、遊等官,仍從舊議分統。但今日之患,非練兵之難,而得將難,乃者營將類多選愞,與之談攻守事,則口噤莫為,應不是慮,而曰建議,曰添參,曰取中旨,如兒戲然,其於兵政,仍所禆哉?惟上飭各司詳議,毋拘成説,無拘私見,修先帝之法,慎擇副將,責以績兵事宜,轉弱為強,寔在於此。巡視京營御史王友慰,亦極言新制不便,下兵部議覆,如純等言,謂仍用武臣人一摠督、文臣一人協理,其副將、參、遊分統,皆如純等近議。上報允,乃罷六提督,更推摠督、協理大臣如故。
- 51.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五十一》:(隆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總督陝西三邊右都御史王之誥奏上延綏、寧夏諸將搗巢破虜首功,凡出塞五百餘里,斬首百六十級。上嘉之,命蔭之誥一子為國子生,升巡撫延綏僉都御史河東序為右副都御史,總兵雷龍官一級,寧夏總兵官呂經等各賚銀、幣有差。
- 52. 《明史·卷二百二十·列傳第一百八》:以延寧將士搗巢功,予一子官。
- 53.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五十二》:(隆慶四年十二月四日),升總督陝西三邊軍務、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兵部左侍郎王之誥為南京兵部尚書,參贊機務。
- 54. 《明史·卷二百二十·列傳第一百八》:遷南京兵部尚書。
- 55.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五十三》:(隆慶五年正月十日),增設陝西舊洮州堡操守官一員,從總督王之誥等議也。
- 56.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五十五》:(隆慶五年三月七日),以陝西宜君等縣、靖虜等衞所額徵屯糧積逋,論掌印、管糧、管屯官罪,知縣婁炯等、指揮僉事陳節等各住俸、降級、發邊衞有差,從督撫官王之誥等奏也。
- 57.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五十六》:(隆慶五年四月二十日),總督陝西三邊右都御史王之誥請於寧夏扯木硤舊堡河口至五方寺、塔兒彎、白草川墩增築邊牆、墩台、大小堡砦,設守備一員駐裴家川,以扼大虜出入要路,及其餘東西隘口次第修築,以固原州所貯修邊民壯銀一萬三千餘兩,及靖虜等城防冬積餘糧米八千餘石支用,並清查陝西布政司民壯銀九萬六千餘兩。兵部覆奏,從之。
- 58.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五十七》:(隆慶五年五月九日),總督三邊都御史王之誥言:“陝西苑馬寺牧地,舊惟熟地一萬六千頃,養馬一萬二千匹。邇年牧卒開佔幾八萬頃,而所養兒騍馬僅七千。地彌加而所養馬彌少,柰何以此資豪猾,不以佐國家之費?請視遼東苑馬寺例,量配荒熟地三萬頃,養馬一萬匹,餘地五萬頃,分別徵銀收解固原,以充軍餉,抵減歲例京運。”從之。
- 59.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六十二》:(隆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免南京各衞所掌印官運糧,從尚書王之誥奏也。
- 60. 《世宗肅皇帝實錄·卷六十六》:(隆慶六年二月六日),勒南京小教場提督營務署都指揮僉事周於德致仕,以南京兵部尚書王之誥等論劾也。
- 61. 《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二》:(隆慶六年六月十日),上即位,遣成國公朱希忠、英國公張溶、駙馬都尉許從誠、定西侯蔣佑告於南北郊、太廟、社稷壇。
- 62. 《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三》:(隆慶六年七月十八日),成祖文皇帝忌辰,遣定國公徐文璧祭長陵,命總督倉場户部尚書王國光回部管事,改南京兵部尚書王之誥為刑部尚書,改南京禮部右侍郎汪鏜為禮部右侍郎,管國子監事,起原任兵部右侍郎楊巍復為兵部右侍郎,升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張潮為南京工部尚書。
- 63. 《明史·卷二百二十·列傳第一百八》:神宗嗣位,召拜刑部尚書。
- 64. 《神宗顯皇帝實錄·卷四》:(隆慶六年八月十五日),南京吏部尚書王本固、禮部尚書秦鳴雷、兵部尚書王之誥、刑部尚書謝登之、都察院右都御史張瀚各自陳乞罷,俱優詔不允。
- 65. 《神宗顯皇帝實錄·卷八》:(隆慶六年十二月六日),蔭刑部尚書王之誥子夢舄入國子監讀書,錄前總督邊功也。巡視御史張士奇奏查刷過光祿寺十一月分逐日供辦各項品物,除本色外,該銀一萬四千三十四兩有奇。
- 66. 《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二十一》:(萬曆二年正月二十三日),是日,朝覲官免冠承旨,參差不齊。刑部尚書王之誥等劾奏眾官失儀,及鴻臚寺官失於傳示。得旨:外官姑不究,鴻臚寺堂上官奪俸半年,引人序班降邊方雜職用。
- 67. 《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二十三》:(萬曆二年三月十日),以殿試天下貢士,命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中極殿大學士張居正、太子太保禮部尚書武英殿大學士呂調陽、太子少保工部尚書朱衡、吏部尚書張瀚、户部尚書王國光、兵部尚書譚輪、刑部尚書王之誥、都察院左都御史葛守禮、吏部左侍郎兼翰林院侍讀學士掌詹事府事王希烈、吏部右侍郎兼翰林院侍讀學士陶大臨、通政使司通政使王好問、大理寺卿李幼滋、左春坊左庶子兼翰林院侍讀掌院事申時行充讀卷官。
- 68. 《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三十五》:(萬曆三年二月五日),工部尚書郭朝賓、兵部尚書譚綸、户部尚書王國光、刑部尚書王之誥、禮部尚書萬士和、協理戎政少保兼太子太保兵部尚書王崇古,俱以考查自陳乞罷,不允。
- 69. 《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三十六》:(萬曆三年三月二十日),刑部尚書王之誥疏乞給假送母,許之。
- 70. 《明史·卷二百二十·列傳第一百八》:萬曆三年,乞假送母歸。
- 71. 《神宗顯皇帝實錄·卷四十二》:(萬曆三年九月六日),刑科都給事中嚴用和劾刑部尚書王之誥奉毋歸家已久,赴闕互任無期,宜準其致仕養親。之誥亦求終養,許之。
- 72. 《明史·卷二百二十·列傳第一百八》:逾時不至,被劾。會之誥亦奏請終養,遂報許。
- 73. 《明史·卷二百二十·列傳第一百八》:卒,贈太子太保,諡端襄。
- 74. 《神宗顯皇帝實錄·卷四百五十二》:(萬曆三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河南道掌道御史黃吉士等,遵旨公舉論定遺賢,乞議補諡。理學則曹端、賀欽、王時槐,勳望則張佳胤、劉應節、王用賓、楊行中、魏時亮、王世貞,節義則餘懋學、吳中行、傅應禎、周怡、陸粲、浦鈂、劉魁、孟陽,清介則軒軏、王之誥、叚民、朱鴻謨,共二十一人。
- 75. 《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五百五十三》:(萬曆四十五年正月九日),禮部等衙門會議諡典,查得應諡諸臣,如户部尚書汪宗伊、林絆,禮部尚書曾朝節,兵部尚書張佳胤、魏學曾,刑部尚書王之誥,南京吏部尚書畢鏘、裴應章,户部尚書雍泰、譚太初、餘懋學,禮部尚書黃鳳翔,刑部尚書趙參魯、魏時亮,工部尚書劉一儒,吏部侍郎楊起元、盛訥,户部侍郎董堯封,禮部侍郎敖文禎,刑部侍郎叚民、朱鴻謨、何源、王宗沐、李棠,工部侍郎沈節甫,南京兵部侍郎姜廷頤,工部侍郎汪治,副都御史龐尚鵬、李中,僉都御史張允濟,山西巡撫姜洪,太常寺少卿周怡,南京光祿寺卿馬理,祭酒陶望齡、傅新德,修撰楊慎,給事中賀欽,御史陳茂烈,郎中黃鞏、莊昶,提學副使李夢暘,僉事朱冠、馮應京,霍州學正曹端,共四十四人。
- 76. 《熙宗哲皇帝實錄·卷五》:(天啓元年正月二十日),禮部署部事左侍郎周道登言:“應諡名臣,除萬曆三十七年題二十九人已擬諡號,恭候欽點,其四十四人尚未奉命擬諡。今將雍泰、畢鏘、趙參魯、王之誥、張佳胤、餘懋學、馬理、曹端、李夢暘、賀欽、朱冠、譚太初、叚民、魏學曾、朱鴻謨、魏時亮、龐尚鵬、陳茂烈、姜洪、黃鞏、汪宗伊、林泮、楊起元、江治、李中、楊慎、裴應章、盛訥、曾朝節、黃鳳翔、姜廷頤、何源、陶望齡、劉一儒、傅新德、沈節甫、周怡、莊㫤、王宗沐、張允濟、李棠、董堯封、馮應京、敖文順等職名行實,查照原疏,開列上請。”得旨:“準與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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