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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學
(心理學分支學科)
鎖定
犯罪心理學簡介
犯罪心理學是一門運用心理學理論、方法,研究與犯罪有關的心理活動及其客觀規律的科學,即從心理活動方面,探索犯罪原因的學科。從犯罪心理學目前研究的情況來看,可以區分為狹義的犯罪心理學和廣義的犯罪心理學。狹義的犯罪心理學,只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即犯罪主體的心理,其中包括犯罪人犯罪心理結構形成的原因和過程,犯罪過程中的心理活動,以及怎樣對犯罪心理結構施加影響和加以教育等等。廣義的犯罪心理學則不僅研究犯罪主體的心理,而且研究有犯罪傾向的人的心理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心理,以及被害者、證人、訴訟過程中司法人員的心理和罪犯改造過程中的心理,等等。因此,有些學者將犯罪心理學視為犯罪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如同犯罪社會學一樣,他們都是從一個側面研究犯罪形成的原因和條件,探討犯罪的規律,尋求控制和預防犯罪的對策。這是很有道理的。這説明犯罪學與心理學的聯繫密切,同時也反映了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之間的相互交叉、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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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學發展歷史
在西方,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Socrates,前469~前399)曾根據人的面色、頭形的不同,來推斷一個人將“為善或為惡”。後來,亞里士多德(Aristoteles,前384~前322)也進一步探討並發展了骨相與犯罪關係的理論。到中世紀時,骨相學(見顱相學)盛行,一些學者用它來解釋犯罪及其心理問題。隨着科學的進步,一些研究者從醫學,特別是從精神病學的觀點研究犯罪心理問題,提出一些富有啓迪意義的觀點和至今仍在應用的術語。例如,孟德斯鳩(C.L.S.Montesquieu,1689~1755)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中,首次提出了犯罪人精神有重大質變的説法,認為“悖德犯”、“色情犯”都是精神重大質變的結果與表現。刑事古典學派的貝卡利亞(Cesare Beccaria,1738~1794)、邊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等,都用思辨方法研究過刑罰心理問題,提出許多對當時的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觀點。例如,貝卡利亞曾用自由意志的觀點解釋犯罪行為,認為犯罪行為是犯罪人按其自由意志自由選擇的結果,並對刑罰心理問題提出一些精闢的見解。邊沁的“趨利避害”、“避苦求樂”的功利主義行為標準,對刑事古典學派的形成也有很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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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學的科學研究,始於19世紀下半葉。當時,西方社會中的犯罪數量急劇上升,迫使許多學者研究犯罪心理問題,探討遏制犯罪的更可行的對策。1872年,德國精神病學家克拉夫特·埃賓(Richard Von Krafft-Ehing,1840~1902)出版了《犯罪心理學綱要》一書,這是第一本犯罪心理學著作,因而克拉夫特·埃賓被稱為“犯罪心理學的始祖”,但是他的研究並不系統。1876年,意大利精神病學家、犯罪人類學派創始人龍勃羅梭(Cesare Lombroso,1836~1909)出版了《犯罪人論》一書,在這本書以後的各修訂版中,他將人類學與精神病學相結合,論述了犯罪心理的許多問題,提出了許多重要觀點,極大地推動了犯罪心理研究的發展。以後,以犯罪心理為名的著作不斷出現。例如,奧地利犯罪學家格羅斯(Hans Gross)1898年出版的《犯罪心理學》,德國犯罪心理學家伍爾芬(E.walffen)1902年出版的《犯罪學》,俄國犯罪學研究者科夫萊文斯基(T.Kovelensky)1903年出版的《犯罪心理學》,薩默(R.sommer)1904年出版的《犯罪心理學》等等,推動了犯罪心理學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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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20世紀後,特別是進入20世紀20年代以後,德國、奧地利盛行犯罪生物學,一些精神病學者利用犯罪生物學、精神病學的觀點和方法研究犯罪人與犯罪心理問題,提出了諸如心理病態性格、犯罪人格等等理論。這些理論觀點,儘管形形色色,但集中起來説,都認為犯罪現象只是個人一種病態,因此,自20世紀20年代以後,“醫療模式”乃成為犯罪矯治與預防的基本取向。醫生和其他各種所謂“助人事業”,如心理學家、社會工作者等提供各種不同的處遇措施。緩刑、假釋和觀護制度等也逐漸發展起來。與此同時,隨着精神分析學説的建立和發展,用精神分析學觀點和方法進行的犯罪心理與犯罪行為研究,則成為犯罪學研究中最為主要的趨勢之一。精神分析學説的創始人弗洛伊德(S.Freud 1856~1939)用人的本能來解釋某些攻擊性的犯罪行為,阿德勒(Adler)用自卑感、過度補償來解釋犯罪行為。其他一些精神分析學者如德國的亞利山(Franz Alexander,1891~1964),美國的亞伯拉罕森(Darld Abrahamsen)、希利(William Hcaly,1869~1900)、瑞士的艾希霍恩(August Aichhorn,1878~1949)等,用精神分析學説中的自卑感、戀母情結、罪惡感、受罰慾望、超我、刺激——反應原理、性格傾向等觀點,來解釋犯罪心理與犯罪行為。隨着學習理論的興起,一些研究者又用模仿學習、觀察學習、強化等概念解釋攻擊性犯罪行為。以後,有關專著不斷湧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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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70年代以來,歐美一些學者陸續發表了一些犯罪心理學方面的專著,但是,從總體上看,歐美學者的主流是把犯罪看成是一種綜合性的社會現象,因而側重於研究綜合性的犯罪學與刑事司法,犯罪心理僅為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或者不加論述。相對而言,日本學者卻很重視犯罪心理學的研究。早在20世紀初,日本學者壽田精一就翻譯了格羅斯的《犯罪心理學》,同時還撰寫了多部犯罪學著作,對犯罪心理學作了全面的研究。1963年,日本成立了犯罪心理學會,並陸續出版了多部專著,例如1974年出版了山根清道的《犯罪心理學》,1975年出版了安香宏的《犯罪心理學》,1978年出版了武森夫的《犯罪心理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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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古代一些思想家也如同西方古代一些思想家一樣,在人性善與惡這個問題上是有爭議的,他們企圖用先天稟性、後天學習以及社會教化等等來説明人心的好惡,間接地涉及了有關犯罪心理學的一些問題,但是缺乏較為系統的論述。本世紀以來,曾經翻譯了一些國外犯罪心理學方面的書籍,其中1922年陳大齊翻譯了德國學者馬勃的《審判心理學大意》等。但是沒有人專門研究犯罪心理。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台灣刑法學者蔡墩銘才出版了中國第一部犯罪心理學專著——《犯罪心理學》(上、下冊,1979)。在中國,犯罪心理學是一門新興的學科。“文革”前,由於種種原因,這門學科基本上處於空白狀態,“文革”中更被打入禁區。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心理學得到了平反,犯罪心理學的研究也逐漸開展起來。1981年林秉賢編著的《犯罪心理學綱要》一書的出版,是第一本這方面的著作。此後,犯罪心理學領域中的教材、專著不斷出版,而且隨着其研究範圍的擴展,逐步從犯罪心理學擴大到整個法制心理學或法律心理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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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學研究內容
犯罪心理學研究對象
犯罪心理學狹義研究對象
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研究對象是犯罪主體的心理和行為,也就是説犯罪心理和犯罪行為是其研究對象。犯罪心理是指支配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各種心理特徵的總和,如犯罪動機、犯罪人格、犯罪思維模式、反社會的價值觀念等。犯罪行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犯罪心理支配下,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一方面,犯罪心理與犯罪行為相互區別,各有自身特點。犯罪心理具有內隱性、獨立性與預先性的特點;而犯罪行為則具有外顯性、依存性與延後性的特點。另一方面,犯罪心理與犯罪行為相互聯繫,互為因果。其一,先有犯罪心理,才有犯罪行為。其二,要剖析犯罪心理,必須先了解犯罪行為。其三,犯罪行為的性質往往由犯罪心理狀況而定。如刑法中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即是依據犯罪心理狀況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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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學廣義研究對象
③虞犯:虞犯者即最有可能犯罪的人。通常根據某個人的品性和環境,預測其將來有可能發生觸犯刑事法律行為。虞犯者一般是指:經常與有犯罪習性的人交往者;經常出入不良場所者;經常逃學或離家出走者;參加不良組織者;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凶器者;人格有嚴重缺陷者。犯罪心理學把虞犯者作為研究對象,是出於防止他們演變成犯罪人的考慮。要用心理學的原理研究他們演變為犯罪人的過程及其規律,提出預防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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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學學科性質
犯罪心理學在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受到了大量其他學科的影響,但是對其影響最大的學科是犯罪學和心理學。犯罪心理學既是犯罪學的分支學科,又是心理學的分支學科。不過,犯罪心理學並不是犯罪學部分領域與心理學部分領域的簡單拼湊,它是運用心理學的理論與方法,研究犯罪人的心理與行為以及犯罪對策的一門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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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一種常見的社會現象,是一定歷史條件下多種社會矛盾和利益衝突的綜合反映。犯罪心理學的理論學説和研究方法,既涉及自然科學領域,又涉及社會科學領域。一方面,犯罪人具有生物屬性的特徵,無論是犯罪心理的形成還是犯罪行為的發生,都離不開一定的生理機制的作用,因而犯罪心理學不能不具有一定的自然科學的性質。另一方面,某一個個體或羣體的犯罪,往往是社會因素起着主要作用,是消極的、不良的客觀社會現實在犯罪人頭腦中的反映。因此,犯罪心理學具有明顯的社會科學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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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學研究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與發展變化的規律等一系列基本理論問題,從這一角度看,它是一門理論學科。但是,犯罪心理學從其研究犯罪心理類型與犯罪心理預防等方面來看,其又是一門具有很強實踐性的應用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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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科學研究的結論只具有相對性,絕對準確的預測是難以做到的。這一點在犯罪心理學中體現得更為明顯,影響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為發生的因素很多,相互作用機制極其複雜,因此,犯罪心理學研究的各種結論並不完全適用於任何犯罪人和任何犯罪情景。但是,這並不意味着犯罪心理學的研究成果無價值,其所揭示的犯罪規律是有助於犯罪預防和控制的。進一步提高研究結論的可靠性,是犯罪心理學研究者所面臨的極具挑戰性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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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學實踐任務
犯罪心理學司法心理學
司法心理學亦稱“法律心理學”。指研究司法過程中人的心理活動規律的科學。廣義司法心理學是法律心理學學科羣的總稱,既是法制心理學的同義語,又包括犯罪心理學和被害人心理學。狹義司法心理學則指刑事司法心理學(如偵查心理學、預審心理學、公訴心理學、刑事審判心理學等)和民事司法心理學(如民事審判心理學、民事調解心理學、民訴代理人心理學等)的統稱。它是在研究犯罪心理學的基礎上,逐漸注意執法過程中的各種心理學問題而發展起來的。1834年法國出版了《醫療和犯罪心理學文獻索引》,其中收集了有關供詞心理和審判心理等方面的研究資料,被認為是司法心理學誕生的奠基性著作。現代科學心理學創始人W.馮特在其鉅著《民族心理學》第9卷《法律篇》(1918)專門探討了法理心理學,開始了司法心理學的系統研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這門學科在理論和應用上都有了很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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