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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生物學

鎖定
進入20世紀,資本主義國家的一些犯罪學者繼承了龍勃羅梭關於犯罪者是人類的變種的想法,提出了犯罪者是不是異常人的命題,廣泛地從生物學、生理學、心理學、精神病學等方面進行研究。其中屬於犯罪生物學方面的,除體質性格類型學外,還包括關於內分泌腺、遺傳負因、犯罪者家族、孿生兒等與產生犯罪的關係的研究。犯罪生物學不像龍勃羅梭那樣,認為犯罪者具有與社會、個人環境無關的必然陷於犯罪的素質,而是廣泛地研究體質、性格、環境與犯罪的關係,這就在某種程度上避免了犯罪人類學派的武斷性。
中文名
犯罪生物學
外文名
criminal biology
主    題
心理狀態同犯罪的關係
原    因
生活本能在社會生活中受到壓制

目錄

犯罪生物學研究進展

研究人的心理狀態同犯罪的關係的一種理論。關於犯罪心理學的早期研究,一般都從精神病理學入手,例如法國醫師代斯皮納(1812~1892)認為犯罪者缺乏道德感情,刑罰對他不起作用,重要的是要予以教育或隔離。龍勃羅梭提到過天生犯罪人的精神特徵是變質的精神狀態。其學生加羅法洛則提到由於缺乏基本的道德感情(同情、正直)而實施的犯罪,屬於自然犯的行為,其人則是典型的犯罪者。後來的犯罪心理學不同,側重研究一般人的精神狀態與犯罪的關係。在這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是S.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學和他的學生A.阿德勒(1870~1937)的個性心理學。弗洛伊德認為人的個性或人格是由“本我”、“自我”和“超自我”形成的。“本我”是一切生來本能(如食、色等)的源泉。人們的活動方向,主要是由下意識的性本能決定的,犯罪也是如此。這就是有名的泛性慾説。從他的論述中可以看到,當“自我”要求獲得本能的滿足而又不能按照“超自我”所要求的、能為人們所接受的方式來實現時,就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弗洛伊德認為刑罰是沒有意義的。阿德勒不同意泛性慾説,認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自卑感複合”。

犯罪生物學原因

當人的生活本能在社會生活進程中受到壓制,便產生自卑感,更由於不自覺的欲求而產生犯罪,其原動力則是遺傳的與生俱來的征服欲或權勢欲。伴隨着資本主義而來的貧富懸殊,經濟的社會的壓迫加劇,又使自卑感和反抗心理增強。這個學派用下意識活動對資本主義社會的犯罪現象進行解釋,被稱為深層心理學的犯罪理論。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