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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鎖定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知識產權)的企業(即特許人),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即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合同而引起的糾紛。 [1] 
中文名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相關法條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因    素
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管轄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本質上屬於合同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原則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對管轄問題作出約定,人民法院經審查合法有效的,不違反關於知識產權案件專屬管轄級別管轄規定的(上海為楊浦區法院,北京為朝陽區法院),可以按照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法律適用

處理該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合同法》第124條和總則部分相關規定,以及《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注意事項

特許經營合同在我國是一種比較新型的合同類型。特許經營在買踐中往往被稱為加盟經營或者特許連鎖。對於特許經營的類型和具體範圍,各國認識並不完全一致。特許經營作為一種合同行為,在我國合同法上並沒有作出明確界定,但作為一種市場經營行為,已經普遍存在而且有不斷擴張、蓬勃發展的明顯趨勢。在我國,原國內貿易部曾於1997年11月14日頒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2004年12月30日商務部令第25號發佈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07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485號發佈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自2007年5月I日起施行),這個行政法規是我國專門規制特許經營的最高層級的規範性文件。
參照我國有關的行政法規並結合國外立法例和一些學術理解,特許經營應當具有如下特徵:(1)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為合同關係;(2)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並進行營業指導和援助;(3)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即被特許人服從特許人的控制);(4)被特許人向特許人支付報酬;(5)兩當事人是獨立的經營者,被特許人依其自有資本進行經營,但並不排除特許人的資金支援。
雖然特許經營也被稱為特許連鎖,但並非連鎖經營都構成特許經營,直營連鎖因連鎖店屬於總部自有、非獨立經營而不屬於特許經營範疇。特許經營與特約經銷、特約代理、獨家經銷(如特約店、代理店、專賣店)也有所不同。特許經營是總部將商標、商號、專利、經營訣竅等的使用許可和經營指導等作為組合提供與加盟店的,由此獲得加盟店支付的使用費。與此相反,特約店、代理店、專賣店是基於定型合同(格式合同),就附有某一製造商商標的特定商品進行持續性地買人、再賣出,或者受其委託經銷該產品。在特許經營中,必須要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即總部對加盟店的經營給予全面的指導、援助;在特約店、代理店、專賣店中,也有製造商對其進行指導、援助的,但這只不過是製造商附隨商品的批發銷售的二次行為,該行為自身通常不能請求支付使用費。
特許經營本身是一項民商事行為(合同行為),本質上屬於民商事法律的調整範圍。特許經營的核心內容是涉及商標、商號、專利和專有技術等的許可使用問題。因此,對於因特許經營引發的糾紛,除了適用《合同法》以外(儘管特許經營合同不屬於《合同法》列名合同),一般情況下都會涉及《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適用問題,而其他相關法律多是偶爾或者附帶涉及。可以説,因特許經營產生的糾紛一般情況下都是直接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因此,《規定》將之列入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相關法條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