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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
鎖定
所謂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
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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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
- 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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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
- 含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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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
- 學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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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
特殊累犯概念
刑法典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
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
累犯論處。”這是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累犯的規定。
特殊累犯構成條件
(1)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特定之罪即
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這是構成特殊累犯的實質條件。
(2)
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當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處或者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
附加刑,也不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
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任何時間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都構成相應的特殊累犯。換句話説,構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後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特殊累犯主要區別
特殊累犯與一般累犯的區別
1.
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實施的
前罪和後罪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
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就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
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後一個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
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以內。且必須犯罪時都已滿十八週歲,危害國家安全的累犯不論何時再犯
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都構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但受年齡的限制。這是因為這類犯罪
社會危害性大,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從
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發才做這樣特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