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特殊目的收購公司

鎖定
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又稱“特殊目的併購公司”,英文全稱是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簡稱SPAC)。SPAC的特點是先發行上市,後通過併購取得未來的主營業務,為公募投資者提供一個投資於傳統私募產品的渠道。 [2]  SPAC上市集資的目的,是在上市後一段預設時間內收購(SPAC併購交易)一家公司(SPAC併購目標)。 [6]  近兩年,部分境外市場通過SPAC模式的上市融資活動大幅增加,還出現了直接上市等新型上市方式,這對傳統的IPO模式形成了顛覆性挑戰。 [4] 
中文名
特殊目的收購公司
外文名
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
所屬學科
經濟法學 [3] 
所屬學科
金融學 [3] 
簡    稱
SPAC [2] 
別    稱
特殊目的併購公司 [3] 

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定義

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是一種沒有經營業務的公司,其成立的目的是在預定的時間內就收購或業務合併與目標公司進行交易(SPAC併購交易),從而使目標公司上市(繼承公司)。SPAC股份是由SPAC發行的上市股份類別,而SPAC權證是由SPAC發行的上市權證類別,持有人行使有關權證後可認購或購買繼承公司的股份。 [7] 

特殊目的收購公司性質

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是一種空殼公司,上市集資的目的是在上市後一段預設時間內收購(SPAC併購交易)一家公司(SPAC併購目標)。 [8] 

特殊目的收購公司特點

與發行人必須先有生產經營類的主營業務且持續經營數年後才能申請公開發行上市的A股市場IPO相比,SPAC的特點在於其作為初創公司先通過IPO募集資金並實現上市,再通過併購引入業務,由此在構造上類似於一個能將募集資金投向傳統私募產品的公募基金
SPAC一般由具有私募股權投資經驗的專業人士作為發起人(sponsor)設立,通過IPO募集資金並掛牌上市,在清算時間限制內(一般為18~24個月)併購具有經營性業務的目標公司,使得目標公司能夠不經過傳統IPO的冗長流程而上市。
目標企業而言,SPAC好比主動上門、可供借殼上市的“殼”,其優勢在於上市成功率高、時間短;
SPAC發起人而言,SPAC在交易結構設計上參照了私募基金經驗,發起人有望獲得的回報遠高於一般IPO;
普通投資者則通過SPAC獲得了參與私募股權投資的途徑,但與其對私募基金的投資不同,SPAC直接打通了一級市場二級市場,投資者能在IPO之後立刻出售自己的股票和認股權證,這意味着SPAC發行的股票和認股權證具有高流通性。此外,SPAC對普通投資者而言還是一種較有“保障”的投資。SPAC通過IPO募集的資金都會存放在一個信託賬户中,通常SPAC還會為信託賬户資金提供擔保,以使未來不同意SPAC後續併購交易的投資者可以收回本金實現退出。如果清算時間限制內SPAC未能找到合適的目標公司,其將進行清算並以發行價格回購股東的全部投資。 [2] 

特殊目的收購公司應用

香港交易所於2021年12月設立全新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機制,以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於聯交所主板上市的SPAC 股份及 SPAC 權證僅供專業投資者認購和/或購買。此外,只有在香港交易所註冊的SPAC交易所參與者才可以進行SPAC 股份及 SPAC 權證的交易。 [5] 
2022年3月18日,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歡迎香港首家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 – Aquila Acquisition Corporation在主板上市。香港交易所早前就引入SPAC建議進行諮詢並獲廣泛市場支持,香港SPAC上市機制於2022年1月正式推出。截至3月17日,香港交易所已收到10家SPAC的上市申請,可見市場對此上市新途徑反應踴躍、需求殷切。香港交易所的SPAC上市制度專為香港市場量身打造,歡迎具備經驗及信譽良好的發起人以收購優質併購目標的SPAC申請上市,以求在平衡投資者保障的同時為市場提供另一具吸引力的上市途徑。 [6] 

特殊目的收購公司扶持政策

根據《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關於支持前海深港風投創投聯動發展的十八條措施》(深前海規〔2022〕10號)第2條第3款的規定:“對前海風投創投機構及其在香港的全資子公司作為發起人設立特殊目的併購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並獲准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給予前海風投創投機構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1] 

特殊目的收購公司監管措施

對SPAC的首次公開發行美國證監會實行相對寬鬆的監管,因為SPAC自發地設計了對管理層的約束和激勵、投資者話語權和獨立信託賬户三大投資者保護機制,為完成併購交易前的投資者提供了相對充分的保護;
對SPAC在首次公開發行後進行的併購交易,美國證監會轉而採取嚴格的信息披露監管策略,在信息披露時限、披露內容和可能施加的法律責任上均較一般併購交易更為嚴格。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