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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301條款

鎖定
美國特別301條款”是廣義的“301條款”的一種,該條款始見美國於《1974年貿易法》第182條,《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03條對其內容做了增補。
中文名
特別301條款
地    點
美國
出    處
《1974年貿易法
目    的
針對那些美國認為對知識產權

目錄

特別301條款目的

特別301條款 特別301條款
特別301條款”專門針對那些美國認為對知識產權沒有提供充分有效保護國家地區

特別301條款作用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每年發佈“特別301評估報告”,全面評價與美國有貿易關係的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情況,並視其存在問題的程度,分別列入“重點國家”、“重點觀察國家”、“一般觀察國家”,以及“306條款監督國家”。對於被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列入“重點國家”的公告後30天內對其展開6-9個月的調查並進行談判,迫使該國採取相應措施檢討和修正其政策,否則美國將採取貿易報復措施予以制裁;一旦被列入“301條款監督國家”,美國可不經過調查自行發動貿易報復;而被列入“重點觀察國家”、“一般觀察國家”則不會立即面臨報復措施或要求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