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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經濟合同

鎖定
無效經濟合同是指合同的內容或者形式具有《經濟合同法》第七條中規定的違法情形。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權,是指確認經濟合同為無效經濟合同的權力。經濟合同是否有效,直接關係到國家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關於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權由誰來行使的問題。我國《經濟合同法》第7條規定:“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權,歸合同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無權確認。
無效經濟合同是指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的,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的經濟合同.。從法理上講,無效經濟合同具有違法性特徵,是不合法的行為.無效經濟合同本質上並不是合同,只不過是當事人共同進行的違法經濟行為。
中文名
無效經濟合同
外文名
Ineffective economic contract
定    義
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的
根    據
《經濟合同法》第七條
表現形式
合同當事人違犯法律法規

無效經濟合同表現形式

無效經濟合同具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是合同當事人違犯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而訂立的合同。
二是合同當事人採取欺或詐脅迫手段所簽訂的合同。
三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合同,或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四是違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經濟合同必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確認。
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經濟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合同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依據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都有過錯,則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雙方都是故意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庫所有。

無效經濟合同成立條件

根據《經濟合同法》第7條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確認和處理無效經濟合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確認經濟合同為無效,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為經濟合同主體不合格,合同無效:
1.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法人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的;
2.未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或雖然有執照但超範圍經營的;這個條件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具有下列其中之一,可確認合同無效;(1)沒有法人營業執照;(2)有執照但超經營範圍的。
3.國家法律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和無行為能力的人簽訂經濟合同的;這個條件也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確認合同無效:
(1)國家法律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2)無行為能力的人簽訂經濟合同的。
(二)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為經濟合同內容不合法,合同無效:
1.經濟合同的條款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政策規定和國家計劃要求的。這一條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確認合同無效:
(1)合同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
(2)合同條款違反國家計劃要求籤訂經濟合同的。
2.經濟合同標的為國家明令禁止的買賣物,未經許可經營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行為。這一條包括三個方面內容,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確認合同無效:
(1)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規定不允許進入流通領域的物;
(2)未經有關部門許可或未辦理許可證手續的物;
(3)國家法律、政策規定不允許實施的某種行為而簽訂合同的;
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經濟合同的。所謂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製造假相或隱瞞真相,致使對方產生某種錯誤認識,使其上當受騙的行為。所謂脅迫,是指當事人一方使用暴力或要挾、威脅的方法,迫使對方簽訂違背自己意志的經濟合同的行為。
4.當事人有意規避法律,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簽訂經濟合回的。所謂規避法律,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明知國傢俱有某項法律規定,但是為了獲取經濟利益,採用種種手段逃避法律的制裁,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
(三)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為無效代理行為,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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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人未經授權或超越代理權限或代理權限消失後簽訂經濟合同,而被代理人又未予追認的。這個條件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確認合同無效:
(1)代理人未經授權;
(2)代理人雖經授權但超越授權範圍;
(3)代理權已經消失,而簽訂經濟合同的。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簽訂經濟合同的。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經濟合同的。
4.代理人與對方通謀簽訂損害被代理人利益合同的。
(四)不符合法定程序,合同無效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方能生效的經濟合同,必須在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生效。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經過公證或鑑證才能生效的經濟合同,必須在公證或鑑證後生效。

無效經濟合同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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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無效經濟合同的審查認定,對於促進公平交易,維護正常經濟秩序,杜絕和減少因簽約不慎、審查不嚴導致的經濟糾紛和財產損失,有着重要的意義。 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下列4種經濟合同為無效: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計劃的合同;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
無效經濟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無效經濟合同,
可從4個方面審查認定:
一、合同主體。一是未經國家依法認定,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以法人名義簽訂的經濟合同;二是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個體經營户,超越工商部門核定經濟範圍、方式和註冊資本數額簽訂的合同;三是國家法律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簽訂的經濟合同。
二、合同內容。一是經濟合同的條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計劃;二是經濟合同的標的為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物品,未經許可經營的物品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行為;三是合同涉及的標的數量價格、履約責任超過自身履行能力的;四是當事人規避法律,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三、簽約合意。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或採取脅迫、欺詐等手段簽訂的經濟合同;主要條款未達成一致的合同;雖達成一致意見,但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有悖國家意志、社會公共利益並存在違法因素的。
四、代理資格。一是代理人未經授權,超越代理權限或者代理權限取消後簽訂合同,未被代理人追認的;二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簽訂的合同;三是代理人與對方同謀簽訂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無效經濟合同確認程序

無效經濟合同立案

無效經濟合同案件的來源有兩個途徑: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檢查或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的;
(2)第三人告訴的,均應經主管領導批准後立案處理。
在仲裁中發現的部分無效經濟合同,無效部分用裁定方式處理,有效的部分按仲裁方式處理。對於全部無效的經濟合同,應立即終止仲裁程序,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

無效經濟合同查明事實

凡經主管領導批准立案的無效經濟合同,辦案人員應調查研究、審查合同文本,收集證據、詢問當事人。然後認真分析研究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必要時可以採取保全措施。

無效經濟合同確認無效

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由辦案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批准後,製作無效經濟合同確認書。無效經濟合同確認書應寫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地址;
(2)確認的事實,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
(3)處理結果;
(4)不服處理決定申請複議的期限和機關。

無效經濟合同申請複議

當事人如果對確認的無效經濟合同不服,可在收到無效經濟合同確認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後,應當認真審查。如果原確認正確,應駁回複議申請;原確認有錯誤的,應當重新處理。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複議決定為終局確認。

無效經濟合同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的,確認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確認書應當按照規定認真執行,逾期不執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無效經濟合同監督程序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認有錯誤的,應當撤銷原確認,並指令重新審理。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髮現本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無效經濟合同確認有錯誤的,也可以決定重新審理。

無效經濟合同處理方法

(一)無效經濟合同的種類
無效經濟合同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類:
處理方法 處理方法
第一類,不涉及違法行為的無效經濟合同。 第二類,涉及一般違法行為,雖然需要給予經濟制裁,但當事人沒有給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無需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無效經濟合同。
第三類,有嚴重違法行為,給社會造成了嚴重危害,以至構成犯罪,需要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無效經濟合同。
由於無效經濟合同的種類不同,所以,處理方法也不完全相同。
(二)無效經濟合同的處理方法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後,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終止履行。對於不同種類的無效經濟合同,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
1.對於不涉及違法行為或一般違法行為造成的無效經濟合同,應根據不同情況,採用返還賠償、追繳財產的方法處理。
(1)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經濟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後,有過錯的當事人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使當事人的財產關係恢復到合同簽訂以前的狀態。如果有過錯的一方依據無效經濟合同取得的標的物還存在,則應將原物返還給對方;如果標的物已不存在或者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再返還時,有過錯一方當事人可用賠償損失的方法抵償。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交出應退還的財物
(2)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造成經濟合同無效,並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果過錯是一方造成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如果無效合同是雙方的過錯引起的,則應按照責任的大小、主次、輕重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經濟合同法 經濟合同法
(3)追繳財產
追繳財產是指對當事人故意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所採取的懲罰手段。如果雙方都是故意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取得的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則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非故意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應予追繳,收歸國庫所有。以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以上三種方法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2.涉及嚴重違法行為的無效經濟合同,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無效經濟合同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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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尚未履行,則不得請求履行;
2、合同正在履行,則必須立即終止履行。《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雙方都是故意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庫所有;
3、因合同無效而給合同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均有過錯的,則雙方當事人分擔損失。

無效經濟合同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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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
2、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
3、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4、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法律賦予審判機關和仲裁機構認定經濟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護的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經濟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人民法院確認經濟合同無效,行使的是國家的司法審判權;仲裁機構確認經濟合同無效,運用的是法律賦予的仲裁權。這兩種權力運用的共同結果是經濟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無效經濟合同的財產,可以採用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的方式予以處理。

無效經濟合同注意事項

無效經濟合同不僅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而且,還要受到國家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因此,當事人應防止和避免簽訂無效的經濟合同,怎樣才能防止和避免簽訂無效經濟合同呢?
當事人應注意:
(1)主體要合法。簽訂經濟合同,不僅自身主體要合格,而且要注意審查對方的主體,看是否屬於經濟合同法規定的主體範圍,只有雙方都具有合格的主體,才具有簽約資格。
(2)內容要合法。經濟合同從標的到合項條款都要符合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只有合法才受法律保護。
(3)程序要合法,手續要完備。簽訂經濟合同應嚴格遵守經濟合同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各種證明材料應齊全完備,如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託書等;規定鑑證的,應履行鑑證程序,規定審批應履行審批程序;合同簽訂完畢雙方當事人應簽字並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4)形式要合法。不能及時清結的,應簽訂書面的經濟合同;凡國家和省已有統一合同文本的,應使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此外,文字表述要準確,不準確同樣可以導致某些條款無效,如對爭議解決方式,雙方約定不明的、表述不清的,屬無效。只要當事人注意把握好以上各個問題,就能防止和避免無效經濟合同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