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仲裁機構

鎖定
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後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有三種: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還有一種是專業性仲裁機構
中文名
仲裁機構
外文名
arbitral body
目    的
解決雙方民事爭議
相    關
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
代    表
國際商會仲裁院

仲裁機構仲裁機構類型

常設仲裁機構
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為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所以大多數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設仲裁機構進行審理。著名的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商會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Court of Arbitration),英國倫敦仲裁院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美國仲裁協會瑞典斯德研爾摩商會仲裁院.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
臨時仲裁機構
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散。
專業性仲裁機構
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這類仲裁機構有:倫教羊毛協會,倫敦黃麻協會,倫教油籽協會,倫敦穀物商業協會等行業內設立的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仲裁獨立性

中國《仲裁法》於1994年8月30日出台,明確規定,“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 。中國在加入世貿組織的談判過程中,亦曾向國際承諾,“仲裁費屬於中介服務的收費”。1999年頒佈實施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計劃綱要》(下稱《綱要》),亦曾明確將仲裁列入“商務服務業”範疇。
然而,《仲裁法》出台迄今已逾十年,中國的仲裁體系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延續着行政仲裁製度王紅松在座談會上表示,由於中國仲裁體制滯後,現實情況已偏離了《仲裁法》的立法原則,一些仲裁機構“政(政)會(仲裁委員會)不分”、行政化傾向嚴重、過度依賴政府;仲裁程序不能真正體現當事人自願原則和簡便靈活這一仲裁製度的本質特徵,既損害了仲裁獨立、公正的國際信譽,也影響了仲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正常發展。
由於仲裁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特別是涉及政府職能的轉變,仲裁改革“牽一髮則動全身”,“仲裁民間化”註定長路漫漫。
仲裁機構改革的先行者——北京仲裁委員會
北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仲”””)於1995年9月28日成立。設立之初,““北仲””1995年僅受理案件7件,爭議標的0.44億元;歷經十年發展,截至2006年3月底““北仲””累計受理案件數已達8122件,涉案標的累計已達340餘億元。““北仲””從一個新組建的仲裁機構成長為有信譽、有實力的現代化仲裁機構。““北仲””的成功既是““北仲””人徹底貫徹仲裁法精神,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結 果,同時,又驗證了仲裁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發展方向的正確性。““北仲””秘書長王紅松撰寫的《北京仲裁委員會十年回顧》一文,將從仲裁機構的民間化、現代仲裁員制度建設和仲裁的國際化三個視角,總結回顧““北仲””十年發展歷史,期以引發社會各界對建設現代化仲裁機構的路徑,探索中國仲裁製度發展規律的思考。
改革舊的行政仲裁體制,突出仲裁機構的民間性,保障仲裁機構的獨立與公正,是仲裁法的一個基本原則。由於計劃經濟下行政仲裁體制形成的思想觀念、思維習慣、管理制度、運作模式所具有的慣性作用,加之仲裁法實施後,在保障仲裁機構獨立的問題上,缺乏相應的配套措施和政策,在要不要堅持,以及如何堅持仲裁機構的民間性上,始終存在着困惑和爭論。這説明,任何重大制度的改革,不僅需要正確的目標和基本原則,而且需實現目標的具體、可行、系統且與時俱進的配套政策、措施和辦法,需要持之以恆的執行力。如果僅有目標和原則,缺乏配套政策、措施和辦法,或者配套的政策、措施和辦法與目標、原則相差甚遠,甚至南轅北轍,則不僅改革難以成功,而且,人們事後在評價改革成敗時甚至會懷疑改革目標的正確性與可行性。
““北仲””認為,仲裁法關於“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規定,是原有舊行政仲裁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一項基本原則。其明確了仲裁機構“非行政”屬性及民間化發展方向,即仲裁機構不僅在組織上“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而且,在承擔職責的性質上與行政機關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權力的“行政性事業單位”的職責有着本質區別。儘管根據國務院文件精神,地方政府在仲裁機構組建初期對其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但仲裁機構“非行政”屬性及民間化方向不因此而改變。仲裁機構的民間化是仲裁機構獨立、公正的保障,是仲裁克服長官意志、行政干預、地方保護主義弊端,提高公信力的制度基礎。因此,堅持仲裁機構民間化,不僅是貫徹落實仲裁法的需要,也是仲裁機構提高自身信譽,保持長久生命力的客觀要求。
當然,仲裁機構民間化不是抽象的理論概念,而是具體的,循序漸進的、動態的實踐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仲裁機構不僅要實現人、財、物上與行政機關脱鈎,擺脱受政府控制的物質條件,獨立自主地開展仲裁工作,而且,要創造出一套符合仲裁特點、規律和發展方向,成本小,效率、效益高的制度、機制、模式、手段、方法,以及支持前者良性運行的組織文化等。為此,““北仲””以改革精神采取以下做法:
保持仲裁委員會成員的專家、學者特色
““北仲””共有委員13人,主任由中國著名民商法學家江平教授擔任,副主任及委員中有來自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人民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的著名學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均是“法律、經濟貿易領域的專家”。““北仲””成立十年曆經三次換屆,這一特點始終不變。委員會成員深厚的人文精神、專業素養和對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使““北仲””在各項決策中,能夠始終堅持獨立、公正的價值取向。
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北仲””辦事機構———北京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人、財、物管理由辦公室自主決定,政府及行政機關不干預。當年負責仲裁委員會重建工作的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法制辦)的領導曾明確提出“政府對仲裁最大的支持就是不干預”,"但是,不干預不等於不支持,在仲裁機構遇到困難的時候,政府部門應給予必要的幫助”。這種理念為以後歷屆法制辦領導認同並堅持,為““北仲””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為了實現經濟自立,達到國務院文件規定的仲裁機構“幾年後逐步實行自收自支”要求,辦公室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在積極開拓業務同時精打細算,勤儉節約,革新挖潛,成立三年就實現了“自收自支”的目標,五年後實現了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通過納税獲得更大的管理自主權。““北仲””除了向國家繳納相當數量的税款外,還在北京位於CBD中心的招商局大廈擁有3000多平米的辦公用房、59個停車車位及現代化的辦公設備、設施。
建立健全符合仲裁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符合仲裁發展規律和市場需求的用人機制和管理制度,進行理念創新、制度創新,向管理要效益。為了徹底改變行政性的管理制度、機制和模式,克服人浮於事、效率低下、“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衙門作風和假公濟私、損公肥私、以權謀私等腐敗現象,辦公室成立伊始便採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首先,辦公室工作人員均從社會上公開招聘,公平競爭,擇優錄取,杜絕人才錄用中的“後門”和”關係”。
其次,因事設崗,按崗聘人,保持工作人員的精幹、高效。““北仲””成立十年,年受理案量由1995年的7件上升為2004年的1796件,工作人員由7人逐步增長至25人。秘書是辦公室業務工作承擔者,現有的20名秘書來自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人民大學、政法大學、武漢大學、吉林大學、外交學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香港城市大學等11所著名高等院校法學院,平均年齡不到28歲,其中,15人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正直、誠實、勤奮、紮實,充滿朝氣與活力,是一個具有職業認同感高素質的年輕羣體。來自多所院校不同學術環境的背景,有助於形成秘書多維的思考方式,以及通過交流達致共識,容忍分歧的精神素養。這不僅有利於激發工作人員的想象力、創造力,提高工作績效,而且,有利於辦公室的民主管理。其三,打破“鐵飯碗”實行全員聘任制,通過勞動合同明確單位和工作人員的權利、義務關係。工作人員假公濟私、損公肥私、以權謀私,違反廉政要求或工作懈怠不負責任,或者不思進取,“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其績效未能滿足崗位責任要求的,予以辭退或不再聘任,嚴肅紀律,防止出現腐敗、渙散等消極不良現象。
其四,根據工作性質實行崗位年限制,保持人員的合理流動及崗位的合理設置和調整,辦公室在更大範圍內選拔培養人才,使工作人員隊伍在流動中保持較高的水準。
其五,建立並逐步完善“責”、“權”、“利”統一,“德”、“才”、“績”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和績效考核制,打破“大鍋飯”,實行以人才市場工資價位為參照系,收入與單位效益、崗位業績掛鈎的競爭、激勵、約束機制,通過有效的薪酬激勵,吸引優秀人才,留住關鍵人才,增強工作人員的責任感、積極性和主動性,提升““北仲””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其六,建立民主、合作、自我管理的團隊管理模式。單位與工作人員在共同目標、價值觀基礎上創造認同,將等級化、官僚化行政管理模式,變為聯合互動、優勢互補,不斷演進的團隊管理模式:賦予工作人員自我管理,對自我負責的權力,實行項目負責制,引導工作人員“通過解決所面對的個人挑戰和問題,找到適當的方法提高自己及所在組織的影響力”,將自己的職業發展建立在自己職業口碑、能力、素養的積累和提高上,形成無所不在的領導;鼓勵工作人員在相互尊重、理解、信賴的氣氛中,坦誠交流,相互學習,相互幫助,相互支持,形成親密和睦的人際關係和寬鬆和諧職場氛圍,使每個人感受到“工作的滿足、成就的自豪、過程的享受,以及貢獻的感覺、聯合的快樂、新挑戰的刺激”,達到單位事業與員工職業發展共同提高的雙贏效果。其七,“以人為本”關心愛護工作人員。所謂“以人為本”,不僅指對人的物質條件的滿足,更指對人的心靈及命運的關注。辦公室在不斷改善工作人員福利待遇的同時,注重其心靈塑造和性格培養。通過多種形式的素質培訓,思想交流、對話,黨團組織活動,幫助工作人員樹立正確價值觀,形成健康心態和健全人格,學會“做事”的同時學會“做人”,成為“視野高遠、境界博大,內心世界極其豐富的真正的人”。為豐富工作人員業餘文化生活,辦公室工會成立了足球隊、籃球隊,每年組織乒乓球、足球、籃球、游泳、打字等比賽活動,活躍了氣氛,促進了員工的身心健康。
大膽採用電子信息技術革新成果
大膽採用電子信息技術革新成果,加快辦公現代化步伐,提高服務質量與效率。
企業E化管理方式
““北仲””在籌建之時,就與電腦公司共同研究開發了用於仲裁程序管理的仲裁案件管理軟件,並隨着管理軟件的應用,不斷修改、升級換代,使其功能日益強大,管理的範圍越來越廣:從開始的立案、組庭、開庭、結案仲裁全過程管理,以及案件統計、時間控制、仲裁員、秘書情況查詢、檔案等、費用等仲裁各環節管理,逐步發展到對辦公室人、財、物等全方位管理。這種企業E化管理方式,不僅將日常大量瑣碎、繁複、重複性的文書編輯、打印、統計、通知等工作,通過計算機管理程序自動完成,減輕勞動強度,避免遺忘和疏忽,而且將眾多人的經驗、智慧、靈感、創造力轉化為容易掌握和操作、透明、規範的工作流程,提高了服務質量和效率。
論壇系統改制
辦公室與國內前沿的專業論壇軟件公司,對以PHP語言及MySQL數據庫為基礎的先進的論壇系統Discuz加以改制,應用到辦公室局域網系統中,建立了網上辦公室,實現了全體工作人員之間實時互動交流與溝通,保障了辦公室內部上情下達,下情上達,促進了同志間信息、知識、經驗、技術共享和思想情感交流。
開發了消息系統
辦公室與北大網通公司合作,開發了以網絡通信Socket技術及Java語言為基礎的即時消息系統(以下簡稱即時消息系統),該系統可實現辦案全程各階段自動提示,通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手機及固定電話留言等方式自動向當事人及仲裁員發送與程序通知,提高秘書辦理仲裁程序事項的效率和準確性。
改造了仲裁廳
為滿足仲裁技術糾紛、國際商事糾紛的需要,辦公室擴建、改造了仲裁廳。““北仲””現有13個仲裁廳、均配有電腦、數字錄音、錄相系統,有4個仲裁廳和一個國際會議室(可容納100多人)採用了便於會議、開庭的輔助多媒體方案,包括:綜合佈線系統智能門禁系統中央控制系統、音視頻系統、無線網絡系統,其中3個仲裁廳和國際會議室均配有同聲傳譯系統、遠程會議系統、電子白板及實物投影儀等系統及設備,可以使遠在不同地區、國家的仲裁員、當事人、代理人同步進行開庭、調解、會議等活動,為當事人提供更為經濟、便捷的服務,加強仲裁員與國際同行間學術合作與交流。
市場理念
開設中文、英文、日文、韓文網站並及時更新,加強“北仲”與社會各界的聯繫,積極宣傳推廣仲裁製度。
體現以當事人為核心的服務意識和以服務取勝的市場理念。以當事人為核心,是指一切工作都要以如何滿足當事人對仲裁工作的要求為根本出發點;以服務取勝是指仲裁機構靠服務,而不是靠壟斷和權力贏得市場和發展。從工作人員熱情、禮貌、周到、體貼、準確、高效的服務,到仲裁委員會對仲裁員認真、勤勉,公正、高效辦理仲裁案件的要求和措施;從仲裁規則、程序中最大限度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制度設計,到便於當事人仲裁權利實現的技術設施和手段(如仲裁員信息查詢系統、程序事項通知即時消息系統,展示各類音視頻媒體格式、介質的證據的音視頻系統,可供身處不同地區、國家的仲裁員、當事人、代理人同步進行開庭、調解活動的遠程會議系統,等等);從仲裁廳充滿平等、寬鬆、和諧環境氛圍的裝修佈置,到立案室、休息室為當事人、代理人提供的文書、表格、報刊、電話、礦泉水及紙杯,直至供當事人、代理人免費停車的地下車位......,處處體現這種服務意識和市場理念,體現尊重當事人、代理人的平等意識和設身處地為他人着想的人文關懷。
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確的處理
一般來説,對於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確的,如果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名稱約定的不準確,但是能確定具體仲裁機構的,認定該仲裁條款有效;如果不能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也沒有説明具體的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當事人也達不成補充協議的,該仲裁條款無效,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受理。以下是相關法律條文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7號
第三條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第四條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第五條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六條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七條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第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