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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代價抵償貨物

鎖定
無代價抵償貨物是指進出口貨物海關放行後,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與原貨物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不徵收關税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税
納税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的無代價低償貨物,與退運出境或退運進境的原貨物不完全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不完全相符的,經説明原因,海關審核認為理由正當且税則號列未發生改變的,應按審價規定和原進出口貨物的計徵匯率、税率計算應徵税款。應徵税款高於原進出口貨物已徵税款的,應補徵税款差額。應徵税款低於原進出口貨物已徵税款,且原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同時補償貨款的,海關應退還補償貨款部分的相應税款;未補償貨款的,税款差額不予退還。
納税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的免税補償或更換的貨物,其税則號列與原貨物不一致的,不適用無代價抵償貨物的有關規定,海關應按一般進出口貨物徵税。
納税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被更換的原進口貨物不退運出境且不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或者被更換的原出口貨物不退運進境的,海關應當按照接受無代價抵償貨物申報進出口之日適用的税率、計徵匯率和有關規定對原進出口貨物重新估價徵税。
被更換的原貨物退運時不徵收關税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税。 [1-2] 
中文名
無代價抵償貨物
外文名
Goods Offered at No Cost as Compensation or Replacement
具備條件
就是涉及貨物性質的有關鑑別材料、憑據必須齊全

無代價抵償貨物簡介

(1)是執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的損害賠償:即買賣雙方在執行交易合同中,我方根據貨物損害的事實狀態向對方請求償付,而由對方進行的賠償,對於違反進口管理規定而索賠進口的,不能按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辦理。
(2)已經海關放行:即被抵償進口的貨物已辦理了進口手續;並已按規定交納了關税或者享受減免税的優惠經海關放行之後,發現損害而索賠進口的。
(3)僅抵償直接損失部分:根據國際慣例,除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抵償一般只限於在成交商品所發生的直接損失方面(即殘損、短少、品質不良等)以及合同規定的有關方面(如對遲交貨物罰款等)。對於所發生的間接損失(如因設備問題所發生的延誤投產所造成的損失),一般不包括在抵償的範圍內。
(4)抵償形式:
常見的抵償進口形式有:
a.補缺,即補足短少部分;
b.更換錯發貨物,即退運錯發貨物,換進應發貨物;
c.更換品質不良貨物,即退運品質不良貨物,換進口質量合格的貨物;
d.貶值,即因品質不良而削價補償;
e.補償備價,即對殘損的補償,由我方自行修理;
f.修理,即因殘損,原貨退運境外修理後再進口。
(5)免予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

無代價抵償貨物具備條件

無代價抵償貨物的確認必須具備一個前提條件,就是涉及貨物性質的有關鑑別材料、憑據必須齊全。主要有以下幾種:
進口:
(1)原進口貨物報關單:  即被抵償貨物進口時向海關填報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它是鑑別是否為抵償進口貨物的主要依據,是反映被抵償貨物進口情況的原始資料
(2)商檢證明或買賣雙方會籤的記錄:  商檢證明書是由商檢機構應收、用貨單位檢驗申請,在複驗後出具的證明材料;雙方會籤記錄是貨物放行進口後,經境外來人與我方共同開箱檢驗或在指導安裝,負責調試時發現問題,而由雙方現場代表會籤的記錄。這兩種憑證是鑑別抵償進口商品原因的必備條件。
(3)買賣雙方簽訂的抵償協議:抵償協議是買方向賣方提出償還請求,賣方接受以相當價值貨物賠償或補償的書面協議。
以上3種資料憑證,它們之間是互相聯繫相互依存的,海關在認定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的性質時原則上必須同時收取3種資料進行審查。
出口:
(2)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或者已經辦理納税手續的單證(短少抵償的除外);
(3)原出口貨物税款繳納書;
(4)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
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税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出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無代價抵償貨物免税界限

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的徵、免税界限
(1)如原進口貨物短少,其短少部分已經徵税或者原進口貨物因質量原因已退運境外或已放棄交由海關處理,原徵税款又未退還的,所進口的無代價抵償貨物可以免税。
(2)如原進口貨物不退運境外,又未放棄交由海關處理,則應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a.對於機器、儀器或其零部件,如因殘損或品質不良,需進口同類貨物來更換,所進口的無代價抵償貨物可以免税;b.對於因殘損或品質不良,境外同意削價並補償部分機器、儀器及其他貨物,只要所補償進口的貨物與原貨品名、規格相同,價格也不超過削價金額的,所進口的無代價抵償貨物也可以免税;c.對於車輛、家用電器、辦公室用機器和其他耐用消費品及其零部件的無代價抵償貨物,也可以免税,但其留在國內的原貨應視其殘損程度估價納税。

無代價抵償貨物通關規則

無代價抵償貨物進口時,收貨人應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貿易性質欄內填明為“無代價抵償貨物”,並附上原進口貨物報關單、税款繳納證和商檢證書或與境外發貨人簽訂的索賠協議書。對原貨已退運境外的,還應附有經海關簽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如無代價抵償貨物進口時不向海關報明,或雖報明但所附單證不齊,不足以證明為無代價抵償貨物的,按一般進口貨物辦理海關手續
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屬於國家限制進口商品的,如與原進口的貨物在品名、數量、價值及貿易性質等方面完全一致,可以在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口的條件下免予另辦許可證。但如原貨不退運出口的,則應補辦許可。

無代價抵償貨物不符抵償

殘損、品質不良或規格不符抵償
殘損、品質不良或規格不符引起的無代價低償貨物進出口前應當先辦理被更換的原進出口貨物中殘損、品質不良或規格不符貨物的有關海關手續。
(1)退運進出境。原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辦理被更換的原進出口貨物中殘損、品質不良或規格不符貨物的退運出境或退運進境的報關手續。被更換的原進口貨物退運 出境時不徵收出口關税;被更換的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時不徵收進口關税和進口代徵税
(2)放棄交由海關處理。被更換的原進口貨物中殘損、品質不良或規格不符貨物不退運出境,但原進口貨物的收貨人願意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海關應當依法處理並向收貨人提供依據,憑以申報進口無代價低償貨物。
(3)不退運出境也不放棄或不退運出境。被更換的原進口貨物中殘損、品質不良或規格不符貨物不退運出境且不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或者被更換的原出口貨物中殘損、品質不良或規格不符的貨物不退運進境,原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應當按照海關接受無代價低償貨物申報進出口之日適用的有關規定申報出口或進口,並繳納出口關税或進口關税和進口代徵税,屬於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還應當交驗相應的許可證件。

無代價抵償貨物申報期限

向海關申報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當在原進出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而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出口之日起3年。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