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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鎖定
烏魯木齊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9〕2號)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烏黨發〔2019〕1號),烏魯木齊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是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歸口市委統戰部領導。 [1] 
烏魯木齊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1] 
現任烏魯木齊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局長:買買提·艾力 [2] 
中文名
烏魯木齊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外文名
Urumqi 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Bureau
行政級別
正縣級 [1] 
現任領導
買買提·艾力 [2] 

烏魯木齊市民族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民族、宗教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 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及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民族、宗教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及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監督實施和完善少數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事項,參與維護社會穩定工作;指導協調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加強民族團結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表彰活動,協調處理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中的重大問題。
(五)參與擬訂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研究分析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組織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負責權限內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六)研究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
(七)承擔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責任,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合法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和睦和諧;加強創新清真寺和宗教活動的教育管理服務,監督、檢查、指導清真寺和宗教活動教育管理服務管委會的工作。
(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九)指導區(縣)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協助區(縣)人民政府處理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宗教界依法開展對外友好交往活動;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負責朝覲的管理工作。
(十一)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烏魯木齊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保密、信訪、財務、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務、思想政治、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人才隊伍建設和幹部培訓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負責機關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議案、提案;指導、協調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團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處)。宣傳貫徹民族、宗教工作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負責民族、宗教工作法制建設,推進和監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組織重大處罰案件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承擔宗教界普法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制定和完善民族、宗教事務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制度和辦事流程,並組織實施;負責承辦民族、宗教事務行政許可事項。
(三)民族一處。研究提出少數民族文化、教育、體育等社會事業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承辦有關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承辦民族成份變更審查有關事項;組織實施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和出版工作;組織編制民族工作規劃;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協調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表彰活動,協調處理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中的重大問題。
(四)民族二處。研究提出促進民族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落實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優惠政策;承擔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承擔少數民族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和民族工作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權限內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和“清真”概念泛化治理工作。
(五)宗教一處。負責伊斯蘭教方面的工作,依法管理伊斯蘭教事務,制止非法宗教活動;調查研究伊斯蘭教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聯繫伊斯蘭教界人士,協助做好伊斯蘭教團體自身建設;負責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培訓工作;指導伊斯蘭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負責對伊斯蘭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建立和執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檢查、指導清真寺和宗教活動教育管理服務管委會的工作。
(六)宗教二處。負責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東正教等宗教方面的工作,依法管理相關宗教事務,做好反滲透工作;調查研究相關宗教事務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聯繫相關宗教界人士,協助做好相關宗教團體自身建設;負責相關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工作;指導相關宗教團體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負責對相關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建立和執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以及相關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區(縣)相關宗教活動管理工作。
(七)朝覲工作處。負責我市有組織朝覲工作的組織與實施;建立完善我市有組織朝覲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會同相關部門落實對朝覲人員的行前和回國後的培訓教育工作;負責我市朝覲人員組織管理及後勤保障等服務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朝覲的政策宣傳;加強調研督查工作,研究朝覲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制止零散朝覲工作;指導區(縣)加強制止零散朝覲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工作。 [1] 

烏魯木齊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行政編制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29名,其中:領導職數4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0名。機關工勤崗位控制數3名。 [1] 

烏魯木齊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現任領導

烏魯木齊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局長:買買提·艾力 [2-3] 

烏魯木齊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