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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政務服務管理局

鎖定
烏魯木齊市政務服務管理局,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9〕2號)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烏黨發〔2019〕1號),烏魯木齊市政務服務管理局是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 [1] 
烏魯木齊市政務服務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於政務服務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政務服務、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1] 
中文名
烏魯木齊市政務服務管理局
外文名
Urumqi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of government services
機構屬性
政府工作部門
行政級別
正縣級 [1] 
管理機構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烏魯木齊市政務服務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有關優化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參與推進政務服務改革工作,推動全市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市級各部門的行政審批管理工作。
(三)統籌管理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審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專家的評標行為進行監督、考核;承擔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組織制定有關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的管理規則和行政審批事項、公共資源交易的辦理流程;負責對進駐部門開展政務服務工作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情況進行監督、協調和考核。
(五)受理和核實違反政務服務相關規定的投訴舉報;協調、配合各行政監管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出現的各種爭議、糾紛、舉報、投訴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
(六)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改革工作;負責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的統計、整理和分析工作。
(七)指導監督區(縣)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工作。
(八)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烏魯木齊市政務服務管理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財務、保密、信訪、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提案;負責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政治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務、思想政治、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人才隊伍建設和幹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協調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團工作。
(三)審批事務管理處。承擔“放管服”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應用的對接、指導和部署;負責協調各部門行政審批工作;協調指導各部門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提出政府各部門及行政審批事項進駐辦理的方案;會同相關部門擬訂並聯審批實施方案和工作制度;負責審核進駐“窗口”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流程,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進入和退出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事項的意見;負責進駐“窗口”工作人員的監督、考核;負責進駐“窗口”行政審批事項的彙總、統計和分析工作;指導監督區(縣)政務服務工作。
(四)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指導協調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對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及公共資源交易各項管理制度、業務規則和辦理流程,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建立和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信用監督管理機制;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審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專家的評標行為進行監督、考核;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情況的彙總、統計和分析工作;指導監督區(縣)公共資源交易工作。
(五)監督檢查處(政策法規處)。宣傳貫徹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有關政務公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負責內部監管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受理和核實違反政務服務相關規定的投訴舉報;協調、配合各行政監管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出現的各種爭議、糾紛、舉報、投訴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 [1] 

烏魯木齊市政務服務管理局行政編制

市政務服務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24名,其中:領導職數4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崗位控制數4名。 [1] 
市政務服務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烏魯木齊市政務服務管理局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1] 

烏魯木齊市政務服務管理局主要領導

局長:史奔緯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