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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汕星河獎基金會

鎖定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是非營利性組織,具有團體法人資格,註冊登記號為:粵基證字第0106號。基金會類型為:非公募。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由熱心青少年教育事業的各界著名人士組成。其宗旨為“獎掖潮汕佳子弟,造就銀河摘星人。”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辦公地點為於廣東省汕頭市星河大廈,接受海內外潮汕籍人士的捐款。其所執行的一年一度“潮汕星河獎”,被譽為“潮汕青少年諾貝爾獎”,
中文名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
機構性質
非營利性組織
地    址
廣東省汕頭市
主要活動
一年一度執行“潮汕星河獎”
登記證號
粵基證字第0106號
創會會長
林興勝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機構簡介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是具有團體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註冊登記號為:粵基證字第0106號。基金會類型為:非公募。 [1]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組成人員是青少年教育事業的海內外各界知名人士。機構宗旨是:推動社會關心青少年健康成長,獎勵各方面有突出成績的潮汕優秀青少年,鼓勵、引導他們沿着有德有識有為的方向發展,成為振興中華、建設潮汕、造福社會的優秀人才。 [1-2]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由原廣東省政協主席吳南生和原汕頭市委書記、廣東省政協副主席林興勝於1990年7月倡議創立,正式登記成立日期為1991年2月25日(李宏新1991:潮汕分市紀事》第二章.春.見證統一,潮汕星河)。 [2-3]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接受海內外潮汕鄉親捐款,以“獎掖潮汕佳子弟,造就銀河摘星人”為宗旨,其所執行的“潮汕星河獎”被譽為“潮汕青少年諾貝爾獎”,成為連結潮汕三市的紐帶、培養青少年成長的基地。 [3]  [4]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成立發展

1989年,時任廣東省政協主席的吳南生與時任中共汕頭市委書記的林興勝(時汕頭市域包括整個潮汕地區,即現汕頭、潮州揭陽三個地級市 [3]  ),探討潮汕的長遠發展時,醖釀發起設立潮汕星河獎,鼓勵和引導青少年沿着正確、向上、有為的方向發展。隨後達成共識:成立一個基金會,獎勵在道德、學業、科技、文學藝術、體育等方面有突出成績的7-20歲的青少年。
在籌備階段,陳鴻琛、陳偉南莊靜庵林百欣餘寶珠林顯利林世鏗陳經緯葉慶忠、林旭明、孫志文、林炯燦、黃澤明、林龍、彭電武、姚美良廖烈文、蕭玉科、馬松深、王得毅、沈廣河陳小奇、劉葉淑婉、陳芳堯、謝國民謝慧如、陳世賢、陳有漢等多位先生和女士都先後動輒幾十萬、一百萬,乃至幾百萬元地踴躍捐款。 [14] 
1990年7月,潮汕星河獎基金會成立。
1991年2月25日,潮汕星河獎基金會正式登記。 [2] 
2004年2月,投資近億的潮汕星河大廈落成,該大廈為潮汕星河獎基金會辦公場所,是一座綜合性多功能的現代化高層樓宇,內部裝修精緻,配有計算機網絡構成的中央集成控制系統。它矗立在汕頭市新城市中心——時代廣場的西部。樓高二十五層、一百零三米,總建築面積三萬平方米,大廈具有集會、講學、展覽和辦公等多種功能。 [2]  [5]  之後,星河教育藝術培訓中心在星河大廈正式成立,陸續開辦了音樂、舞蹈、書畫、數學等各種學習班,致力於提高青少年的學習能力和創造能力,常年不輟。 [2]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主要活動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的主要活動服務於該會的宗旨,即是執行“潮汕星河獎”的評選、頒發以及整理得獎者資料、予獲獎者以温暖等,給這些獲獎的優秀潮汕青少年以扶掖,“扶上馬、幫一程”。 [2-3] 
潮汕星河獎最初設立了品德、學業、科技、文藝、體育5個獎項,一年一度獎勵這五個方面有突出成績的潮汕優秀青少年,至2011年已經頒獎22屆,獎掖潮汕佳子弟近5000名。 [6] 
除了以上傳統的幾大獎項外,潮汕星河獎基金會又增設了幾大獎項,同樣的一年一度與傳統獎項同時表彰。分別是:潮汕星河國瑞科技獎、潮汕星河輝勇師表獎、潮汕星河中青寶助學金。 [7-9] 
潮汕星河國瑞科技獎,2008年由張章筍捐資人民幣1000萬元增設,評選對象為:改革開放以來,在潮汕地區從事科技工作滿三年以上的科技工作者,在科技發明創新方面有突出成就者。由潮汕星河獎基金會理事會領導成員、科技專家組成潮汕星河國瑞科技獎委員會,委員會設名譽主任二人,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委員會負責聘請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指導推薦和評審,並批准獲獎名單。 [9] 
潮汕星河輝勇師表獎,2011年由河輝勇捐資人民幣1000萬元增設,評選對象為:潮汕三市(汕頭市、潮州市、揭陽市)從事基礎教育(高中階段教育、義務教育、學前教育)的公辦和民辦學校(園)教師。每屆評審專家小組成員的聘任,由各市教育局聯同各市潮汕星河獎基金會組織選定教育專家7人以上組成,並設主任1人。 [8]  [10] 
潮汕星河中青寶助學金,由李瑞傑捐贈人民幣1000萬元增設(其中500萬元專用於揭陽第一中學設立助學金)。評選對象為:凡家庭户口在潮汕三市(汕頭市、潮州市、揭陽市)3年以上,參加全國高考被國家211工程高校第一批錄取的學生,品德端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⑴ 三市城鎮和農村低保家庭子女;⑵ 三市城鎮職工特困户家庭子女;⑶ 家庭發生變故,經濟無以為繼,難以承擔上學費用者。潮汕星河獎基金會負責對申請助學金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審查、核實並選評。 [7] 
此外,潮汕星河獎還與教、科、文等部門連手舉辦各類“星河杯”學科競賽。自1993年首次舉辦徵文比賽以後,先後舉辦了6屆中小學生作文比賽,6屆青少年書畫比賽,3屆中小學數學競賽,1屆青少年信息學(計算器)應用競賽,1屆青少年科技創新競賽。 [2]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部分成員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創會主席為林興勝,歷屆榮譽主席為林伯欣、陳鴻琛、陳偉南、林顯利、謝國民、陳世賢、林世鏗、葉慶忠、林旭明、陳經緯、林烱燦、李科生、謝榮烈、林餘寶珠、孫志文、張章筍、黃贊盛、張恭泰。 [11]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機構章程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1] 
第一條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是由熱心青少年教育事業的海內外各界知名人士組成的非營利性組織,具有團體法人資格。 [1]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推動全社會關心青少年健康成長,獎勵在品德、學業、科技、文學藝術、體育等方面有突出成績的潮汕優秀青少年,鼓勵、引導青少年沿着有德、有識、有為的方向發展,使之成為振興中華、建設潮汕、造福社會的跨世紀優秀人才。 [1] 
第二章 任務 [1] 
第三條 宣傳青少年教育的重大意義,發動各界人士關心青少午健康成長,配合學校、家庭和社會,開展多種活動,促進廣大青少年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1] 
第四條 設立品德、學業、科技、文學藝術、體育等5項獎。每年評獎一次,獎勵符合評獎標準的7至20週歲的青少年。 [1] 
第五條 對歷屆獲獎考上高等院校而經濟困難者,給予必要的資助,使之能完成高校學業。 [1] 
第六條 密切與海內外一切關心青少午成長的人士和團體的聯絡與合作。 [1] 
第三章 基金 [1] 
第七條 基金來源 [1] 
(一)海內外熱心人士、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的捐贈; [1] 
(二)以個人、團體或企業命名的指定用途的專項基金和捐贈; [1] 
(三)基金的利息和其它合法收益。 [1] 
第八條 基金使用與監督 [1] 
(—)籌集的基金存入國家註冊的金融機構或購買債券,使之保值併力爭增息; [1] 
(二)基金的利息和收益用以支付獎金、資助金和活動費用,各項開支均以訂約為原則; [1] 
(三)獎金的標準既要激勵上進,又要量入為出; [1] 
(四)基金會建立獨立的會計、審計和監督制度。每年公佈一次收支情況,接受人民銀行、民政、審計部門和捐款人的臨督。捐款人有權查詢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 [1] 
第四章 機構 [1] 
第九條 基金會設立理事會,為基金會的權力機構。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理事會組成人員連選可以連任。理事會下設臨督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財務委員會、助學金委員會和秘書處。 [1] 
第十條 理事會職權 [1] 
(一)制訂和修改基金會章程,審議和批准有關工作條例 [1] 
(二) 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凡捐贈人幣100萬元以上者聘為榮譽會長、 50萬元以上者聘為名譽會長、 10萬元以上者聘為名譽理事); [1] 
(三)推選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1] 
(四)通過各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1] 
(五)授予對基金會工作有特殊貢獻者的榮譽稱號; [1] 
(六)理事會每年開會一次,聽取和審議各項工作報 [1] 
告,審議和批准各項工作計劃和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1] 
第十一條 理事會會長職權 [1] 
(一)會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1] 
(二)受理事會委託,全權處理基金會一切事務; [1] 
(三)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 [1] 
(四)向理事會提出各委員會的成員人選; [1] 
(五)任免理事會副秘書長。 [1] 
第十二條 各委員會職責 [1] 
(一)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基金的合理使用和評審、助學的公正; [1] 
(二)評審委員會負責全面、嚴慎、公正地評審5項的獲得者; [1] 
(三)財務委員會負責管理和合理使用基金; [1] 
(四)助學金委員會負責對獲獎者中經濟困難大學生助學金的審查和發放。 [1] 
各委員會都受理事會領導並處理日常工作,並對星河獎申報者、助學金申請者進行資證審查。 [1] 
第十三條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並對星河獎申報者、助學金申請者進行資證審查。 [1] 
第五章 附則 [1] 
第十四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報中國人民銀行汕頭分行、汕頭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生效。 [1] 
第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潮汕星河獎基金會理事會。 [1]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評審條例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評審委員會工作條例》(草案) [12] 
第一條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評審委員會是潮汕星河獎基金會的評審機構,向基金會理事會負責並報告。 [12] 
第二條 評審委員會的職能是全面、嚴慎、公正地審定五項獎的獲獎者,確保潮汕星河獎的權威和聲譽。 [12] 
第三條 評審委員會任務: [12] 
(一)根據基金會章程,制訂和修改潮汕星河獎評審工作條例和各項獎的評審標準; [12] 
(二)制訂年度評審方案,報請理事會批准:並組織完成每年一次的潮汕星河獎評審工作; [12] 
(三)召開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定由各項獎評審組評出的年度潮汕星河獎獲獎名單及等級並予公佈; [12] 
(四)聘任星河獎五項獎評審組成員, 並組織其開展活動; [12] 
(五)檢查、指導各地的評審活動,注意蒐集和及時處理社會各界對評審工作的意見; [12] 
(六)總結經驗、不斷完善評審制度,提高評審質量。 [12] 
第四條 組織機構: [12] 
(一)評審委員會由各有關部門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人員和上管領導13至15人組成。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委員由主任提名,理事會聘任。任期三年,連聘連任; [12] 
(二)評審委員會下設道德、學業、科技、文學藝術、體育五個專項獎評審組,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對口評審: [12] 
(三)各評審組由各項獎有關的專業人員7至9人組成;組長由評審委員會主任指定的委員兼任,副組長及其成員由組長提名,評審組成員由評審委員會聘任。任期二年,連聘連任。 [12] 
第五條 本條例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釋權屬潮汕星河獎基金會理事會。 [12] 
第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潮汕星河獎基金會理事會。 [12]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監督條例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監督委員會工作條例》(草案) [12] 
第一條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監督委員會是潮汕星河獎基金會的臨督機構,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12] 
第二條 監督委員會保證基金會資金的合即使用;保證和維護五項獎評審的公正性,確保潮汕星河獎的權威和聲譽。 [12] 
第三條 監督委員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基金會的章程,對評審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的工作實行監督。 [12] 
第四條 監督委員會由理事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理事組成。監督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 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任期三年,連聘連任。 [12] 
第五條 監督委員會職權: [12] 
(一)監督評審委員會、財務委員會及工作人員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基金會章程和基金會理事會決定的執行情況; [12] 
(二) 監督汁審委員會執行汁審下作條例情況。發現不不公正之處,及時向評審委員會提出,並責令其改正; [12] 
(三)監督財務委員會執行財務工作條例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財務委員會提出,並責令其改正; [12] 
(四)監督星河獎基金會發放資助金的情況。發現不按有關規定執行的,申報請理事會減少、停止或追回資助金; [12] 
(五)受理對基金會評審工作、資金籌集、管理及使用情況的投訴。 [12] 
第六條 監督委員會通過下列方式履行職權: [12] 
(一)定期或不定期對評審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檢查; [12] 
(二)根據理事會的決定或工作需要進行專項檢查。 [12] 
第七條 監督委員在執行職權時,可採取下列措施: [12] 
(一)向有關人員調查、瞭解情況; [12] 
(二)建議理事會停止有關人員的工作或職務; [12] 
(三)根據檢查和調查結果, 向理事會提出其它建議。對問題嚴重的,應向理事會作出項報告,由理事會作出處理決定。 [12] 
第八條 本條例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釋權屬潮汕星河獎基金會理事會。 [12]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實施方法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獲獎者助學金實施辦法》 [13] 
第一章 總則 [13] 
第一條 為支持、鼓勵潮汕星河獎獲獎者克服困難、勤奮學習,早日成長為國家和社會有用人才,特設立潮汕星河獎獲獎者助學金,以資助部分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圓滿完成學業。 [13] 
第二條 潮汕星河獎基金會設立助學金委員會,在基金會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獲獎者助學金的評定和發放工作。 [13] 
第二章 助學對象 [13] 
第三條 榮獲過潮汕星河獎並已被高中、大學錄取入學的學生(不含擇校生和自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請本助學金: [13] 
(一)家庭收低於廣東省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線,生活確有困難者; [13] 
(二)家長下崗或家庭發生意外變故,無能力承擔上學費用,難以繼續學習者。 [13] 
第四條 申請本助學金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13]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 [13] 
(二)勤奮學習,品學兼優; [13] 
(三)關心集體,生活儉樸; [13] 
(四)尊敬師長,團結同學。 [13] 
第五條 符合以上條件,已獲得政府、學校或社會的助學金、獎學金,原則上不再資助;還有較大困難的,可給予適當的資助。 [13] 
第三章 助學金等級 [13] 
第六條 本助學金按高中、大學(含大專)分別評定; [13] 
(一)高中生助學金額為年助2000元; [13] 
(二)大學(含大專)助學金額為年助3000元,4000元,5000元。 [13] 
第七條 研究生、非自費留學生有特殊困難的,可予特別補助。 [13] 
第四章 助學金的申請、評定和發放 [13] 
第八條 符合助學金條件的獲獎者可於每年4至6月份向學校所在地的星河獎分會提出申請。申請表由家長所在單位或家庭所在居民委員會籤具意見,加蓋公章;星河獎分公負責審查,提出意見,報潮汕星河獎基金會助學金委員會審核、評定。 [13] 
第九條 申請人應如實填報家庭經濟情況,以及是否獲得政府、學校或社會的助學、獎學情況。 [13] 
第十條 各星河獎分會和助學金委員會在評審前應分雖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可徵詢申請人所在學校的意見。 [13] 
第十一條 每年評定發放助學金人數可占星河獎獲獎者在學總人數的20%左右。 [13] 
第十二條 助學金委員會評定公佈後,由潮汕星河獎基金會理事會秘書處研究適當方式,進行發放。 [13] 
第十三條 本助學金每年評定一次,暑假期間一次發放。 [13] 
第五章 助學金的籌措和管理 [13] 
第十四條 助學金由潮汕星河獎基金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理事自願捐助和海內外熱心人士、單位捐助。 [13] 
第十五條 本助學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13] 
第十六條 本助學金由潮汕星河獎基金會財務委員會和助學金委員會共同管理,並接受監督委員會檢查、監督。 [13] 
第六章 附則 [13]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助學金委員會負責解釋。 [13]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起施行。如有需更,經助學金委員會討論通過,報理事會批准,可以適當修改。 [1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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