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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區

鎖定
漁區:捕撈海域的區劃單位。我國將其海洋水域按經緯度劃分為若干個漁區,以經緯度各30分的範圍為一個漁區。指在沿海國領海以外一定寬度內經該國宣佈為漁業管理之目的劃歸其專屬管轄的水域,或稱專屬漁區。
中文名
漁區
外文名
fisheries zone
對    應
保護漁業
面    積
200海里

漁區區域介紹

在這個區域內沿海國可以為保護漁業資源或其他生物資源制訂法律,將捕魚活動置於其專屬管轄之下。世界上大約有30多個國家在其沿海設有 200海里的專屬漁區。此外,有一些國家所設漁區不到200海里,或者規定到與鄰國之間的中間線為止。凡設有專屬經濟區的國家,自然在其經濟區內有專屬漁業管轄權。
漁區還分為海洋漁區,為統計海洋漁獲量的地理分佈,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根據各海域的地理位置、魚類分佈特點及歷史上形成的捕撈範圍等,將世界海洋劃分為19個漁區,以太平洋西北部和大西洋東北部漁區漁獲量最大,次為太平洋東南部和太平洋中西部漁區。上述四大漁區佔世界大洋麪積約1/4,漁獲量佔世界海洋漁獲量近2/3。

漁區分類

A類漁區:黃海、渤海、東海和南海及北部灣等海域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向陸地一側海域。
B類漁區: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漁區、南沙海域、黃巖島海域及其它特定漁業資源漁場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C類漁區:黃海、渤海、東海和南海及其它我國管轄海域中除A類、B類漁區之外的海域。其中黃渤海區為C1、東海區為C2、南海區為C3。
D類漁區:公海。

漁區國際法管轄權

按照傳統國際法,沿海國只有在其領海以內才有專屬漁業管轄權,在公海上捕魚是自由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一些國家開始主張對沿海漁業的某種優惠權。1945年,美國總統杜魯門在《關於公海上某些地區沿海漁業的美國政策的第2668號總統公告》中宣佈,在美國公民慣常捕魚的地區,美國有權建立保護區。1952年,智利厄瓜多爾和秘魯宣佈對鄰接其海岸 200海里寬的海域擁有專屬的主權和管轄權,以保護海中資源。1958年第1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美國為了對抗12海里領海的主張,曾提出6海里領海外加6海里漁區的建議。
1960年第 2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美國和加拿大兩國聯合提出同樣內容的提案,得到54票贊同,離通過提案所需的55票還差一票。此後一些沿海國開始設立漁區,一些國際協定也開始承認沿海國可以在其領海以外設立漁區。例如西歐和北歐一些國家在1964年訂立的《漁業公約》,承認各締約國在從其領海基線起 6海里範圍內有專屬的捕魚權和漁業管轄權,但在6海里至12海里之間的地帶,捕魚權則由沿海國和1962年以前10年間其漁船慣常在該地區捕魚的國家共同行使。以後,不少國家設立了12海里的漁區。

漁區經濟發展

在60年代,海上捕魚技術和船隊,特別是遠洋漁船隊有了很大發展。全世界捕魚量在1950年為2000萬噸,到1970年已高達6900萬噸。隨着漁業的發展,很多海域的漁業資源有枯竭之虞。沿海國為了保護沿海漁業資源,積極謀求將其沿海漁業資源置於本國管理之下。70年代初,出現了進一步擴大專屬漁區的要求。例如,冰島在1972年將其專屬漁區從12海里擴大到50海里。同年,一些中美和加勒比海國家宣佈沿海 200海里範圍內為沿海國家的“承襲海”(見專屬經濟區)。
1974年 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的概念在第 3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被提出後,得到了多數國家的支持。不少國家隨即宣佈200海里專屬經濟區或專屬漁區。其中宣佈 200海里專屬漁區的,1975~1977年間就有加拿大、冰島日本荷蘭、美國、蘇聯英國,以及歐洲共同體的其他國家。

漁區一般管轄權

根據一般專屬漁區的立法,沿海國從其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的海域內,對魚類和其他生物資源行使專屬管轄權。捕魚權一般為本國人所保留。外國人須經能在漁區內捕魚,並且往往在捕魚時間、地區和捕獲量各方面受到限制。沿海國為保護漁業資源制訂各項規章。對於違反規章的外國漁船,沿海國有權扣留,並加以處罰。設立漁區的國家也主張對防止海洋污染和進行科學研究有管轄權。
據估計,在沿海 200海里範圍內的漁業資源約佔全世界漁業資源的90%以上。全世界漁業資源約有64%是在發展中國家的沿海水域內。由於漁區或經濟區的建立,沿海國對保護沿海漁業資源方面掌握了主動權。

漁區補充內容

①沿海國為行使專屬捕魚權,或為採取養護漁業資源的措施,在領海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定寬度範圍內,宣佈建立符合《聯合國海洋公約》有關規定的特別管轄區。這種漁區又可分為專屬漁區和漁業養護區兩種。
②國家為便於對捕魚漁船生產的指揮和調度,進行漁獲物的種類和數量統計,對捕撈生產水域劃分的區域單位。如將海區按經、緯度每10分至30分劃分為若干區域並加以編號,把某一特定海區稱為某號漁區。
③漁業生產發達、漁需物資供應集中、漁產品銷售的集散地區。其漁業生產總值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佔比例明顯高於別的地區。它們的位置一般離漁場較近,陸上漁業設施如漁船泊地、碼頭,漁船維修保養工廠,漁獲物的卸運貯藏及加工,燃料、淡水以及漁具與屬具供應等比較完善和方便的港口所在地區。如中國的舟山漁區。

漁區漁區改革措施

一、圍繞實施漁業產業化戰略, 實現漁區改革和發展的新突破
加快發展漁業產業化, 必須進一步深化漁區改革, 具體要實現十個新突破:
一是要在發展多種公有制形式上實現新突破。加快水產企業改制步伐,採取改組 、聯合 、兼併 、租賃 、股份合作制 、出售 等形式 ,轉換企業經營機制。
二是要在完善漁業股份合作制上有新突破。完善的重點是提高組織化程度、健全經營管理制度、建立約束機制, 擬從三個層面展開。
三是要在發展產業化多種經營形式上有新突破。在漁業產業化進程中出現的企業帶動型、市場帶動型 、主導產業帶動型 、中介服務組織帶 動型等形式,還處在成熟階段,要不斷完善。
四是要在優化資源配置上有新突破。着重要打破封閉的生產方式, 向社會化大生產轉變。
五是要在發展水產加工上有新突破。當前重點是扶持水產企業發展 , 加強行業管理, 重組水產加工優勢。
六是要在調整結構, 振興養殖業上有新突破。要在扶持養殖企業同時, 組織千家萬户進入海水養殖。
七是要在實施外向牽動戰略、發展外向型漁業上有新突破。加強外資利用, 加強同國外大公司合作, 引進一批能促進舟山漁業產品升級、規模壯大的國外資金、關鍵技術和重大項目、產品。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