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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市民政局

鎖定
滄州市民政局是根據《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滄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冀辦字〔2009〕53號)和《滄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市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滄政字〔2009〕102號)設立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中文名
滄州市民政局
位    置
光榮路18號
類    別
市政府工作部門
內設機構
辦公室等

滄州市民政局職責調整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法律規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及其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備案。
2、市屬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二)下放的職責。
1、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許可。
2、社會團體成立登記、變更、註銷登記。
3、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變更、註銷登記。
(三)增加的職責。
1、全市性非公募基金會登記管理。
2、異地商會登記管理。
(四)加強的職責。
1、對保留、下放和委託管理、轉移和轉變管理方式、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加強行政審批事中事後監管職責。
2、加強社會組織的執法監察職責。 [1] 

滄州市民政局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
(二)按照管轄權限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責任;指導和監督縣(市、區)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全市撫卹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的管理辦法,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活動;負責撫卹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
(四)擬訂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及傷病殘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扶持就業方案;負責駐滄垂直管理單位市直單位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工作;負責全市轉業士官檔案的集中接收工作;指導軍隊飲食供應站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五)負責軍隊移交本市各級地方政府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工作。
(六)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市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承辦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負責對本市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七)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性措施和標準,承擔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敬老院建設、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着人員救助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
(八)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居)務公開;指導社區服務管理體系建設。
(九)擬訂全市行政區劃、地名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負責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及政府駐地遷移的調查、論證和申報工作;組織實施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辦市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協調和申報工作;負責縣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協調,承辦裁決工作;負責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申報、審批工作;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負責編輯和審定全市行政區劃和標準地名書圖資料。
(十)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各類福利機構的管理辦法和服務標準;監督執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管理市級福利資金;負責全市社會福利企業認定工作;擬訂促進全市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性措施;監督指導保障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羣體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一)貫徹落實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職業規範;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滄州市民政局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滄州市民政局設10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計財科)
負責局機關文電綜合性文件、督查督辦、機要保密、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政務信息、安全保衞及會務、後勤保障工作;承辦羣眾來信來訪工作。
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審工作;組織實施民政系統法制宣傳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民政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和行政複議工作;指導本部門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職責的依法實施,主持本部門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聽證;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
擬訂全市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指導、監督和審計中央、省、市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民政系統統計管理工作。
民間組織管理科
按照管轄權限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負責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非法組織的執法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優撫科
(滄州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卹、烈士褒揚的管理辦法;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根據上級要求調整全市優撫對象優待撫卹定補標準並組織指導實施;承擔全市殘疾軍人、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的傷殘等級的審核報批換證工作;承擔全市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的配發、更換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承擔市級及以上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軍隊離退休幹部與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科
滄州市人民政府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滄州市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
負責軍隊移交本市各級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安置經費分配方案,規劃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機構工作人員配備和車輛配置;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工作;指導檢查軍隊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實。
擬訂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傷病殘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扶持就業的方案;指導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傷病殘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駐滄垂直管理單位市直單位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工作;負責全市轉業士官檔案集中接收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全市退役士兵管理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按有關規定組織擬訂退役士兵的各項經濟補助方案;負責指導軍隊飲食供應站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及穩控工作;參與市級國防動員、兵員徵集、預備役人員管理等工作。
救災科
(滄州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滄州市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
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組織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全市災情;承辦中央、省、市級救災款物分配和監管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擬訂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辦法;承辦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救災捐贈工作;承辦對本市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工作;擬訂減災規劃。
社會救助科
(滄州市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社會救助工作規劃、政策性措施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承擔中央和省、市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醫療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市社會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
基層民政事業指導科
指導全市“三院”(敬老院、光榮院、福利院)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全市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鎮“三無”人員的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滄州市村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滄州市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滄州市城市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提出全市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擬訂全市社區建設方案;指導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羣眾自治組織、社區幹部培訓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動村(居)民自治、村(居)務公開;負責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及服務管理工作。
社會事務科
貫徹落實全市婚姻、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的工作政策;推進殯葬改革;負責經營性公墓的審報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等級殯儀館的評審上報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改革和管理工作;處理涉外、涉華僑,涉港、澳、台同胞有關喪葬事宜;承辦涉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國內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擬訂流浪乞討人員和未成年人救助工作辦法;指導救助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協調跨縣際生活無着人員救助工作;負責全市婚姻登記證的使用管理工作。
人事科
社會工作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導基層民政組織建設;組織和指導全市民政系統幹部的培訓教育工作;承辦全市民政系統模範先進人物、先進集體表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滄州市民政局下屬單位

(11)地名辦公室
滄州市地名辦公室為我局所屬相當於科級規格的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擬定全市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辦法;承辦縣、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調查、論證和申報工作;編輯全市區劃地名圖書資料,承辦各類地名命名、變更的申報或審批工作;推行地名國家標準化工作,監督標準地名的推廣使用,承擔城鄉地名標誌的設置、管理和地名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12)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滄州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為滄州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市民政局,為我局所屬相當於科級規格的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研究擬定老齡工作規劃和實施辦法;檢查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收集、整理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負責老年人合法權益保護的各項管理工作。
(13)社會福利生產辦公室
滄州市社會福利生產辦公室為我局所屬相當於科級規格的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受市民政局委託對全市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宏觀管理、指導和監督;審核、申報新辦福利企業。統計、上報全市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經營進度;負責全市慈善機構的管理和市級慈善項目的運作。
(14)軍隊飲食供應站
主要職則是:承擔過往部隊、入伍新兵、退伍老兵等在運輸途中的飲食、飲水供應及軍運馬匹的草料、飲水供應工作。
(15)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主要職責是:發行中國福利彩票,籌集社會福利基金。
(16)軍隊離退休幹部第一休養所
主要職責是:承擔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人員的接受、管理和服務工作。
(17)軍隊離退休幹部第二休養所
(18)軍隊離退休幹部第三休養所
(19)榮覆軍人療養院
主要職責是:為轄區榮覆軍人提供醫療、康復服務。
(20)救助管理站
主要職責是:承擔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及其他救助工作。
(21)社會福利院
主要職責是:承擔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老、殘幼、棄嬰、精神病人的集中收養和照顧工作。
(22)殯葬管理所
主要職責是:承辦市區及鄰近農村屍體的火化、骨灰寄存、公墓管理及殯葬服務等工作。
(23)烈士陵園管理中心
主要職責是:負責陵園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蒐集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接受、存放和保管烈士骨灰及市處級以上幹部骨灰;接待謁陵羣眾和烈士直系親屬。

滄州市民政局領導介紹

吳慶瑞 :黨組書記 局 長 [2] 
趙勝勇:局長 [5] 
李長江 :副 書 記 副局長
李樹廣 :黨組成員 副局長
高 波 :黨組成員 副局長
邵春發 :黨組成員 副局長
阮長助 :黨組成員 紀檢組長
劉振國 :黨組成員 調研員
田汝湛 :黨組成員 調研員
卞永江 :副調研員
肖悦升 :副調研員 [3] 
信息公開
關於規範社會團體登記有關問題
為進一步提高全市社會組織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規範登記審批行為,加強社會團體登記規範化建設,現將有關問題重申如下:
一、認真核準社團名稱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要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應冠以相應的行政區域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要標識社會團體性質,一般稱為協會、學會、研究會、促進會、聯合會、聯誼會、商會等。
二、嚴格要求會員條件
社會團體的會員數量要達到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總數不得少於50個;市級社團會員分佈要具有廣泛性,活動地域必須遍及市區及大部分縣(市、區);會員應具有代表性,其身份必須與業務範圍相符合,並在其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國家機關、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不能作為單位會員參加社會團體。
三、合理掌握組織機構人員比例
社會團體組織機構人員比例要合理,原則上理事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3,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的1/3,社團領導職務須少於常務理事人數,形成一個結構科學、運轉高效的領導機構。
四、準確把握擬任負責人資格
社會團體的擬任負責人是指會長(理事長、主席)、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分會會長(主任委員)、分會副會長(副主任委員),不包括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擬任負責人應在該社團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備行業凝聚力,同時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嚴格規範領導幹部兼職問題
按照中辦發〔1998〕17號和冀辦發〔1998〕31號兩個文件的規定,領導幹部不得兼任社團領導職務(領導幹部是指擔任現職的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以及副處級以上的非領導職務的人員)。為此,在登記審批中,要嚴格審核,從源頭上把好關。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社團領導職務的,籌備成立期間,需提交組織部門擬同意的意見(非正式文件),在成立登記時提交組織部門正式紅頭批覆。特殊情況是指:第一,社會團體必須是在全市、行業和社會政治生活中起重要作用,而不是一般性的社會團體。第二,領導幹部確因工作需要、本人又無其他社會兼職且所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與本職業務相關。領導幹部兼職人數不得超過社團領導職務總數的1/3。
六、認真審核業務主管單位資格
根據條例規定,社會團體實行由登記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監督管理體制。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是政府有關部門(包括黨務部門),以及由政府授權的組織,其職能應能涵蓋所屬社團的業務範圍,並能夠對主管的社團進行業務指導。在登記審核中,要準確把握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能必須與社團業務範圍相適應。業務主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年度檢查的初審;負責社會團體人事安排及按程序審查報批工作;負責社會團體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檢查社會團體的財務、對外交往、國內外捐贈資助等活動;對其各種業務活動進行指導;負責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紀違法行為。
七、依法做好登記審批工作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要按照兩個“條例”的規定,認真審核,依法行政,嚴格把關,確保登記合法率達到100%。對不具備成立條件的,一律不予受理。要嚴格控制業務寬泛、不易界定的社會組織,禁止設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的社會組織。同時,對具備條件的要嚴格審核,所提交材料必須齊全、規範、真實。受理事項要嚴格按照審批程序逐級上報,並在規定時限內作出准予或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及時送達申請人。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