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清世宗改革

鎖定
清世宗改革,是指雍正帝胤禛執政期間,針對康熙年間的吏治和財政情況、以及長時間的腐朽社會風氣而進行的鐵腕改革。
改革包括行政制度、賦役制度以及對農民的政策、改土歸流以及對邊疆民族的政策等。
中文名
清世宗改革
發生時間
雍正時期(1723—1735年)
主導者
胤禛
朝    代
清朝

清世宗改革行政改革

清世宗改革秘密立儲

清朝原無行之有效的立儲法,清太宗、清世祖繼位都曾發生過爭權的鬥爭,清聖祖時儲位幾度反覆,後致虛懸,別無良策。
世宗對這個問題考慮頗深,即位不久,於雍正元年八月十七日,在乾清宮召見總理事務王大臣、滿漢文武大臣,宣佈他的秘密立儲法。
他先講了立儲的原因:
聖祖臨終建儲,完全成功,是因他神聖睿哲,自能主持,而本人不如先帝,今為宗社久安着想,故應早為之計。
接着説明立儲方法:
把指定儲君的詔書,藏於匣內,將匣子置於順治帝書寫的“正大光明”匾額之後。皇帝宴駕後始得啓動,以便預定的新君繼位。這儲君是誰,本人不知,諸臣不曉,一概保密。
宣佈完後,得到諸王大臣擁護,秘密建儲制度就這樣確立了。這是中國歷史上沒有過的新的立儲方法。

清世宗改革密摺制度

奏摺是官文書制度,是清朝皇權政治發展的產物。它始出現於康熙年間,但在奏者範圍、傳遞方法、疏奏內容及硃批等方面,都還沒有制度化,雍正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關於奏摺的撰寫人,他明確規定中央部院侍郎以上和翰林科道各官,地方督撫提鎮及藩臬學政,中央派出的鹽政、關差、織造等,有的道員、知府、同知、副將等中級官員,由帝特許,亦可撰寫。這樣,既明確了奏報人的職責,又擴大了它的範圍。
為了保證奏摺的內容不致泄漏,雍正帝定立了一套保密制度。
撰寫人須親自書寫,一般不許他人代筆,寫就不得外傳,否則治罪。由宮中製作皮匣,配備鎖鑰,發給具奏官員,專門用作儲藏和傳遞奏摺。督撫以上大員的摺子,派專人送到大內乾清門,交內奏事處,直達御前,而不像題本交通政司轉呈。一般官員的摺子,亦差專人送到雍正帝指定的親信大臣處,由他們代呈,代交人當然無權知道摺子的內容。
雍正帝閲畢,作了硃批,摺子由原渠道發回。
在奏摺的內容上,較之以前,更為豐富了,最重要的是他們利用它商討政務。雍正帝説:
“本章所不能盡者,則奏摺可以詳陳;而朕諭旨所不能盡者,亦可於奏摺中詳悉批示,以定行止” [1]  。意思是:
臣下可以將拿不準的問題提出來,請皇帝裁奪;皇帝對不瞭解的或不懂得的問題,可以詢問臣下,以增長見識,作出決斷。
雍正朝的許多重大政事,如前述的攤丁入畝政策,就是在雍正帝與黃炳、李維鈞等疆吏、中央九卿間,通過奏摺反覆籌商而最後定下來的。奏摺被用來討論政事、決定政策,就使它有了新的生命力。這也是康熙朝所沒有的。
自雍正帝把奏摺制度化以後,地方官有機要事務都撰擬奏摺,經過皇帝硃批,認可了,才寫題本作正式報告。
這樣,題本就成了官樣文章,價值大大降低。奏摺代替了原來題本的作用。官員上奏摺的也越來越多,使它成為主要的官方文書。這一制度堅持到清末。

清世宗改革設軍機處

雍正五年,準備對準噶爾部用兵,七年正式出兵。
與此相配合,雍正帝設立軍機處,協助他處理軍務。軍機處設有軍機大臣,雍正帝從大學士、尚書、侍郎以及親貴中指定充任,如怡親王胤祥、大學士張廷玉、户部尚書蔣廷錫、大學士鄂爾泰等,都是以親重大臣兼任軍機大臣。還有軍機章京,由內閣、翰林院、六部、理藩院等衙門官員中選充。所有這些人都是兼職,他們的升轉仍在原衙門進行。因此,軍機處設立之初,“無專官” [2]  。軍機處沒有正式衙署,有值班房,在隆宗門內,靠近雍正帝寢宮養心殿,以便於軍機大臣被召見議事。無專官,無衙署,就使軍機處成為一種特殊的機構。
軍機處的主要職責是:
遵奉諭旨,寫成文字,並予轉發。
雍正帝每天召見軍機大臣,有時一天召見數次,像在西北用兵緊張之時,張廷玉“內直自朝至暮”,“間有待至一二鼓” [3]  ,以備隨時應召。召見時,雍正帝指示各項事件應如何辦理,有時向軍機大臣詢問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以作出裁決。
軍機大臣根據旨意,草擬文書。上諭形成後,不經過內閣,由軍機處直接發給有關官員。
軍機處主要是作文字工作,雍正朝的軍機大臣,不過是傳旨辦事,對制定政策起的作用不大,乾隆時當過軍機章京的趙翼説,軍機大臣“只供傳述繕撰,而不能稍有贊畫於其間” [4]  。這就是説,軍機處不過是皇帝的秘書班子,它只能忠實執行皇帝的命令,不可能形成危害皇權的勢力。
雍正帝創立軍機處,把它和奏摺制度相結合,即以硃批諭旨答覆臣下奏摺,召見軍機大臣授以政事機宜,天下庶務總歸他一人處理。
明太祖朱元璋罷丞相升六部,使“天下庶務皆朝廷總之”,他一人處置不過來,就指定當時還是低級官員的大學士協助處理,但那時內閣制度還沒有形成,大學士幫不了他的忙。
雍正帝不同,設立軍機處,就有了固定助手,可以及時處理政事了。所以,他的權力比明太祖還要集中,他以前的其他帝王的權力更沒法與他相比,他是真正集權力於一身,總理天下庶務了。

清世宗改革經濟改革

清世宗改革清查虧空

雍正帝深知貪官污吏舞弊、錢糧短缺的嚴重情形,決心整飭吏治,清查錢糧。即位一個月,就下達了命令。
他首先講了清理的必要性:
各地虧空錢糧不是受上司勒索,就是自身侵漁,都是非法的。在先,大行皇帝寬仁,未對贓官明正法典,所謂勒限追捕,也不過虛應故事,虧欠依然如故。但由此而造成庫藏空虛,一旦地方有事,急需開支,則關係非淺,因此必須清查。
接着説了清理的政策:
地方凡有虧空,限三年之內如數補足,如限滿不完,從重治罪 [5] 
清理令下之後,從中央到地方都動了起來。
户部查明虧空二百五十萬兩,雍正帝責令該部歷任堂官、司官和部吏賠償一百五十萬,另一百萬由户部逐年彌補。
內務府官員李英貴等人,冒支正項錢糧百餘萬兩,雍正帝抄他們的家產來抵償。
地方上的清查,在雍正元年普遍開展起來,當年被革職查封家產的地方大員很多,其中有湖廣佈政使張聖弼、湖南按察使張安世、江蘇巡撫吳存禮、布政使李世仁、江安糧道王舜。
原山西巡撫蘇克濟,被人告發貪贓四百五十萬兩,雍正帝抄沒其家產外,責令其家人趙七幫助賠補二十萬兩。
嚴厲的清查,經過三年,取得相當效果。中央的清理基本結束,一些省區如直隸、河南、山西等省,彌補了虧空。
有些省份,雖也獲得一些效果,但虎頭蛇尾,企圖草草了結。雍正帝對此極為不滿,下令展限三年,務期徹底搞清,否則重治督撫之罪。

清世宗改革耗羨歸公

雍正帝清理虧欠,贓官賠償以外,就令官員以羨餘來彌補,所以清理財政的同時,必須進行耗羨提解。
康熙末年,有人提出整治濫收火耗和改變它的用途的建議,認為耗羨除允許州縣官動用一部分外,其餘的歸省裏,用作公共事務。康熙帝不贊成。他説:
徵收火耗原是地方官的私事,若允許他部分歸公用,就是中央政府承認此項徵收是合法的,他本人將落個實行加派的罪名。
雍正帝同乃父態度不同。雍正元年,山西巡撫諾敏請求將該省各州縣耗羨銀全部上繳布政司,一部分用作抵補無着落的虧欠,一部分給官員作養廉銀。這是全面實行耗羨提解的辦法,雍正帝當即批准實行,並在全國推廣山西的做法。
耗羨提解的目的之一,是要制止官吏亂徵附加税,降低火耗率,以減輕税民負擔。
雍正帝對於耗羨率,只許減少,不許增多。他説:
如地方官員“於應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訪聞,重治其罪” [6] 
耗羨歸公後,各地火耗率與實行前發生變化,大多數地區耗羨率降低在正額錢糧的一至二成之間,比原來的高耗羨率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扭轉了地方官狂徵濫派的嚴重情況。
耗羨提解以後,雍正規定,它的用途為三大項:
一是給官員的養廉銀,二是彌補地方虧空,三是留作地方公用。第二個用項在雍正初年清理財政中業已實行,待清補完畢,這部分銀子就改用到其他兩項上。
清朝實行低俸祿的制度,致使官員貪贓枉法,濫徵火耗銀。耗羨歸公了,但從中提出一部分,作為他們辦公和生活補助費,不再多貪佔,以維持其“廉潔”,稱為“養廉銀”。
在雍正朝,由於清查虧空和實行養廉銀製度,官場確實較前清廉。

清世宗改革攤丁入地

清朝政府的徭役,無田的窮民不堪負荷,有田有勢的又勾結官吏進行規避。
康熙時,就有官員看到貧富差役不均的情形,有人提出改革辦法,沒有被康熙帝批准。雍正帝即位後,就面臨這個棘手問題。
雍正朝攤丁入畝首先提出者是山東巡撫黃炳,他看到人丁逃亡日益嚴重,於雍正元年六月提出倡議。一個月後,直隸巡撫李維鈞發出同樣的呼聲。
雍正帝認為,“攤丁之議,關係甚重”,準備以後再辦,因而始則責備黃炳“冒昧瀆陳” [7]  ,繼而把李維鈞奏摺交户部討論。户部同意李維鈞的條陳,雍正帝仍不放心,又讓九卿詹事科道共議,有人就攤丁提出疑議,因田畝有大小好壞之別,怕攤得不均。
雍正帝遂命李維鈞詳細規劃具體辦法,要做到對國課無損,於窮黎有益。李維鈞遵命籌劃,準備把地畝分為三等,丁銀按地畝等級攤入,不至於好壞地負擔輕重不均。十一月,雍正帝認為他“籌度極當”,辦法完善,就命他於下年開始實行 [8]  ,並命黃炳向直隸學習其具體辦法,以便推行。
這樣,攤丁入糧的大事,經過半年的討論,就定下來了,在全國次第實施。

清世宗改革士民關係

紳衿享有法定的豁免雜項差徭的權利,還謀求種種非法特權。
雍正帝痛斥那些“蕩檢逾閑不顧名節”士人的種種不法罪行:
他們“出入官署,包攬詞訟”,勾結地方官,分享政府的司法權;“武斷鄉曲,欺壓平民”,稱霸鄉里;“抗違錢糧,藐視國法”;“代民納課,私潤身家”,即攬納錢糧,加以侵吞 [9] 
紳衿合法和非法的權利,造成平民與紳衿的對立,他們的不法行為,同政府的法令和權力也發生衝突。他們腐蝕各級官員,是產生吏治敗壞的一種社會因素。封建國家要保持它的機器的正常運轉,它的統治的穩定,就必須與不法紳衿作鬥爭。
雍正帝看到問題的癥結,於雍正二年二月,下令革除標誌紳衿特權的“儒户”、“宦户”名目,不許他們藉此營私不法 [10] 
為此,他頒行了一系列的具體政策。
士民一體當差。
雍正元年,河南鞏縣知縣張可標發佈告示,令“生員與百姓一體當差” [11]  ,次年豫撫田文鏡把這種辦法推廣到全省。
嚴禁紳衿包攬錢糧。
雍正五年(1727),定出懲罰事例:
凡貢監生員包攬錢糧而有拖欠的,不管多少,一律革去功名;拖欠至八十兩的,以贓或枉法論處。
嚴禁紳衿欠糧。
制定兩條新法令。
一是:
雍正六年規定:
凡系紳衿拖欠錢糧,地方官要把他同平民欠糧分開,單獨彙報,以便照紳衿抗糧例治罪。
二是:
雍正八年定例:
州縣官要把生員應納錢糧造冊送學官,由學官協助督促完納。
嚴禁紳衿駕詞興訟。
河南進士王轍夥同伊伯武生王允彝、武生王甸極等包攬詞訟,詐騙錢財,雍正帝革其進士,對他們嚴行審判。
加強對生監的管理。
政府規定:
每年年底,生監要五人互保沒有抗糧包攬等事,生員完糧後,方準應試。
嚴禁生員罷考。
政府一系列的政策,觸動了紳衿特權,引起他們的不滿和反抗,最嚴重的是,雍正二年,河南封邱罷考,生監聲稱“徵收錢糧應分別儒户、宦户,如何將我等與民一例完糧,一例當差?” [12]  ,強烈要求維護他們的特權。雍正帝指示地方官對肇事者嚴行懲處,又派刑部侍郎赴豫審理,將為首者處斬。

清世宗改革改革主佃關係

紳衿不法,虐待佃户尤甚。
雍正帝在處理主佃關係上,也注意打擊不法紳衿。雍正五年,田文鏡上疏,請將苛虐佃户的鄉紳按照違制例議處,衿監吏員則革去職銜。
雍正帝提出,他只考慮紳衿欺凌佃户,卻沒有顧及佃農拖欠地租及欺慢田主的問題,命再議論。
於是,便定出田主凌虐佃户及佃户欺慢田主之例,規定:
秀才監生“私置板棍,擅責佃户”,“革去衣頂職銜”,並“杖八十” [13] 
至雍正十二年,加以改定,律文是:
“凡不法紳衿,私置板棍,擅責佃户,勘實,鄉紳照違制律議處,衿監吏員革去衣頂職銜,照律治罪。……如將佃户婦女佔為婢妾,皆革去衣頂職銜,按律治罪。至於奸頑佃户,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照律治罪,所欠之租,照數追給田主。” [14] 
意思是:
清朝法律,凡人之間拷打監禁,罪止杖八十。
雍正帝定律例,將紳衿擅責佃户以滿刑論處,表現了嚴厲禁止紳衿凌虐佃農的態度。
這種主佃關係的律例,既保護地主收租,又保障農民人身地位,但本質上它還是代表地主階級利益的。不過,它以法律的形式不允許地主非法虐待農民,對其特權有所抑制,給予農民的人身以某種保護,較前確是一個進步。

清世宗改革民族政策

改土歸流是雍正帝對南疆土司制的一項重大改革。
雍正二年,他就深感土司制的弊端與土司的作惡,在給四川等地的督撫上諭中説:
“朕聞各處土司鮮知法紀,所屬土民,每年科派,較之有司徵收正供,不啻倍蓰,甚至取其牛馬,奪其子女,生殺任情,土民受其魚肉,敢怒而不敢言” [15]  ,要求他們加強對土司的管理,但他並沒有行之有效的方法,説了也不起作用。
到雍正四年九月,管雲貴總督鄂爾泰上奏摺,建言改土歸流,並擬定了實施方針:
“計擒為上策,兵剿為下策。令自投獻為上策,勒令投獻為下策。”
對於投獻者,“但收其田賦,稽其户口,仍量予相贍,授以職銜冠帶終身,以示鼓勵。”
就是説改流的策略,既要用兵,又不專恃武力,爭取波及面小,儘量減少阻力,以便迅速實現安定。
雍正帝早就欣賞鄂爾泰的才能,按照他的“有治人無治法”的思想,相信鄂爾泰能辦好這件事情,所以邊看奏摺,邊批“好”學,最後批道:
“朕心中嘉悦,竟至於感矣!有何可諭,勉之!” [16]  ,全部批准他的建議,勉勵他努力實行。
為提高鄂爾泰的威望與事權,實授他雲貴總督,又加兵部尚書銜。廣西與貴州接壤,改流事務較多,雍正帝特將廣西從兩廣總督屬下劃出,歸鄂爾泰管轄,使他成為雲貴、廣西三省總督。
此外,還調整了川滇邊界不合理的行政區劃。
西南地方行政的這些改革,為鄂爾泰推行改土歸流政策做了組織準備。
在雍正帝的指導下,鄂爾泰、張廣泗哈元生等督撫提鎮努力推行改流政策,到雍正八年(1730),雲貴地區基本完成了改土歸流。
湘、鄂、川的改流準備得較充分,到雍正末年、乾隆初年,亦告完成。
整個改流的地區,以貴州涉及的最廣泛,它新設的州縣竟相當於原有州縣的面積。
改流的內容包括:
取消世襲土司,設置府廳州縣,派遣流官,增添鎮營,改革賦役制度,興辦學校等。
雍正末年,貴州古州地區發生破壞改土歸流的叛亂,雍正帝派兵鎮壓,到乾隆初年獲得成功,鞏固了改流的成果。
參考資料
  • 1.    《清史列傳》卷12《覺羅滿保傳》,中華書局1928年版。
  • 2.    王昶:《春融堂集》卷47《軍機處題名記》;嘉慶十二年刻本。
  • 3.    張廷玉:《澄懷園主人自訂年譜》卷2,光緒六年刊本。
  • 4.    趙翼:《檐曝雜記》卷1,《軍機處》,中華書局1982年版。
  • 5.    《上諭內閣》,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諭。
  • 6.    《雍正起居注》,雍正四年十月十四日條。
  • 7.    《硃批諭旨·黃炳奏摺》,雍正元年六月初八日折硃批,第九冊。
  • 8.    《硃批諭旨·李維鈞奏摺》,雍正元年十月十六日折硃批,第五冊。
  • 9.    《上諭內閣》,雍正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諭,第十一冊。
  • 10.    《上諭內閣》,雍正二年二月十四日諭,第四冊。
  • 11.    《硃批諭旨·石文倬奏摺》,附班第奏摺,第十一冊。
  • 12.    《硃批諭旨·石文倬奏摺》,雍正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折。
  • 13.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809《刑部·刑律鬥毆》;宣統二年,商務印書館版。
  • 14.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00《吏部·擅責佃户》。
  • 15.    《上諭內閣》,雍正二年九月十九日諭,第四冊。
  • 16.    《硃批諭旨·鄂爾泰奏摺》,雍正四年九月十九日折及硃批,第二十五冊。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