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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傾倒

鎖定
海洋傾倒,是指任何從船舶、飛機、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結構有意地在海上傾棄廢物或其他物質的行為。 [1] 
垃圾工業廢渣污水處理廠污泥等倒入海洋的處置方法。由於海洋的巨大稀釋和自淨能力,遠離海岸的深海傾倒還未造成明顯的海洋污染。但近海海洋投棄已引起海域污染, 以致造成海洋水產和沿海城市水源受 害的現象不斷髮生。防止海洋污染為 世界各國共同關心的環境問題。1973年在倫敦召開的國際海洋會議上,提出了各國應共同遵守的固體廢物海洋投棄的國際準則。
中文名
海洋傾倒
外文名
marine dumping
學科中文名
海洋地質學
釋    文
海洋故意處置廢物的行為
原    因
船舶污染
危    害
海洋污染

目錄

海洋傾倒學科

學科學科中 中文名海洋地質學
英文名:marine dumping

海洋傾倒釋文

海洋傾倒是向海洋故意處置廢物或其他物質的行為。通過船隻、飛機、鑽井與採礦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結構處理,也包括故意處置報廢的船隻、飛機、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結構的行為。
(1)“傾倒”包括
1)從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造結構物將廢物或其他物質在海洋中作的任何故意處置。
2)從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造結構物將廢物或其他物質在海牀及其底土中作的任何貯藏。
3)僅為故意處置目的在現場對平台或其他海上人造結構物作的任何棄置或任何傾覆。
(2)“傾倒”不包括
1)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構造物及其設備的正常運作所伴生或產生的廢物或其他物質處置到海洋中,但為處置此種物質而運作的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造結構物所運輸或向其運輸的廢物或其他物質或在此種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人造結構物上處理此種廢物或其他物質所產生的廢物或其他物質除外。
2)並非為單純物質處置的物質放置,但此种放置不應違背本議定書的宗旨。
3)在海洋中棄置並非為單純物質處置而放置的物質(如電纜、管道和海洋調查裝置)。

海洋傾倒危害

以青島海洋傾倒區為例,研究海洋傾倒導致的海洋生態環境變化。根據1985~2003年對青島海洋傾倒區及附近海域的調查資料,研究傾倒引起的海水水質沉積物和生物種羣的變化。結果表明,20世紀90年代海洋傾倒導致海水水質和底質沉積物受到一定程度污染,其它時段環境質量狀況較好,這主要與傾倒的疏浚物中所含污染物有關。海洋傾倒導致生物種羣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浮游植物的許多優勢種已不復存在,底棲生物尤其是多毛類的生物種類、生物量已經有了較大的降低。 [2]  近20多年來,伴隨着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作為雷州半島東岸的最主要的臨時傾倒區,湛江臨時性傾倒區由於疏浚物傾倒活動的日益頻密,正面臨着重要的環境壓力。隨着疏浚物海洋傾倒的增多,必須考慮傾倒活動對傾倒區及周邊環境所產生的影響,以防止對海洋環境產生嚴重損害。本文從傾倒區環境監測和管理的實際出發,依據珠海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工作任務,在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及監測的基礎上,使用珠海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在2009~2010年間對湛江臨時性海洋傾倒區的監測資料,研究了湛江臨時性海洋傾倒區及其鄰近海域的水深和海水、沉積物、海洋生物環境變化,討論了傾倒活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主要結論如下::1)監測海區沉積物所有的站點的評價項目符合海洋沉積物質量第一類標準,整個監測海區沉積物環境良好。從分析結果看,沉積物污染物含量變化不大,傾倒活動對該傾倒區及附近沉積物質量沒有造成不利影響。(2)臨時性海洋傾倒區所在的海域水體中,無機氮的含量處於超四類海水水質標準,其他監測項目除個別站位超標外,均處於一類海水水質標準。通過對傾倒活動前、傾倒期和傾倒結束後各個監測項目的比較分析,發現各水質監測項目的濃度變化均不大,部分項目的含量有所降低。除無機氮含量因背景值較高,使其監測數據超過一類標準範圍外,其他均處於一類水質要求範圍。分析認為傾倒活動對本海域海水水質基本無影響。(3)通過監測的結果來分析,本監測海區的魚類和軟體動物的生物質量狀況尚好,各項評價因子基本未超過《海洋生物質量》國家標準中規定的貝類的第一類標準值。(4)水深變化方面,對傾倒區的水深變化進行比較分析,傾倒區內的水深變化不明顯,傾倒活動未對海域形成明顯的淤淺。(5)監測海區葉綠素a各站平均含量略有變化,海區海洋初級生產力一定程度上受傾倒活動的影響。綜上所述,從各環境區間進行監測結果顯示監測海區的水質尚屬良好,傾倒區毗鄰的環境狀況尚處於良好狀態。 [3] 

海洋傾倒管理

海洋傾倒活動由來已久,最初表現為沿海居民處理生活垃圾漁船作業產生的廢棄物直接向海洋排放;大型固體廢棄物的海上處理等形式。工業革命以後,隨着港口碼頭的大規模興建,產生了許多疏浚物,疏浚物從數量、規模和有害性上越來越大,對海洋環境的影響也日益增加,引起了人們的關注並採取一些措施進行管制,由此便產生了最初的海洋傾倒管理。20世紀60年代,無序的海洋傾倒活動對海洋環境造成了重大的影響,引起了國際組織的重視,1972年在倫敦召開了關於海洋傾廢的政府間會議,通過了《1972倫敦公約》,對海洋傾倒活動進行嚴格的控制,我國於1985加入《倫敦公約》,從此開啓了我國對海洋傾倒活動的規範性管理,逐步形成海洋傾倒廢棄物分類政策、海洋傾倒區選劃與監測政策、海洋傾倒許可證制度以及海洋傾倒收費政策。海洋傾倒收費政策的產生有其必然性,國際環境政策的發展演變證明了利用經濟手段管理環境的方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一方面通過經濟刺激排污單位自主改進排污設備減少排污量;另一方面通過收費增加污染治理資金。海洋傾倒收費政策建立在廢棄物分類管理、傾倒區選劃及監測、傾倒許可證制度基礎上,既體現了政府管制手段的硬性約束機制,又發揮出經濟政策的彈性刺激作用,效果明顯。海洋傾倒許可證制度是利用傳統的行政管制手段對環境進行管理,這一制度彈性很小,對傾倒單位減少傾倒量起不到激勵作用,傾倒單位只是被動的接受檢查,對海洋環境污染治理沒有起到良好的效果。而海洋傾倒收費政策具有經濟政策治理環境污染的好處,從經濟利益方面也真正刺激了傾倒單位對傾倒量的限制。海洋傾倒收費政策在海洋傾倒管理過程中顯示出了強大的生命力。本文對海洋傾倒收費政策進行政策分析,從理論基礎、政策內容、政策體系及政策評估等方面進行研究,重點針對這一政策體系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海洋傾倒收費政策從產生髮展已經有20多年的歷史了,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有了較大的變化發展,因此,對於這一政策本身的發展完善勢在必行,更加之在實踐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如法律法規的欠缺、收費標準偏低、傾倒費徵收不足額及傾倒費管理使用不到位等情況,如何解決這些問題,不斷髮展完善海洋傾倒收費政策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