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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

鎖定
船舶污染主要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港口、裝卸貨物的過程中對周圍水環境和大氣環境產生的污染,主要污染物有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有三類,另外,也將產生粉塵、化學物品、廢氣等,但總的説來,對環境影響較小。
中文名
船舶污染
外文名
pollution from ships
主要指
人的糞便水
特    點
對環境影響較小
方    式
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

船舶污染船舶污染簡介

船舶污染 船舶污染
船舶污染主要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港口、裝卸貨物的過程中對周圍水環境和大氣環境產生的污染,主要污染物有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有三類,另外,也將產生粉塵、化學物品、廢氣等,但總的説來,對環境影響較小。政府間海洋委員會(IOC)把海洋污染定義為:人類直接或間接的把一些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至於產生損害生物資源,危及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漁業活動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破壞海水的使用等。4

船舶污染污染來源

船舶生活污水主要是指人的糞便水,包括從小便池、抽水馬桶等排出的污水和廢物;從病房、醫務室的面盆、洗澡盆和這些處所排出孔排出的污水和廢物;以及與上述污水廢物相混合的日常生活用水(指洗臉水、洗澡水、洗衣水、廚房洗滌水等)和其它用水。船舶垃圾係指在船舶正常的營運期間產生的,並要不斷地或定期地予以處理的各種食品的,日常用品的,工作用品的廢棄物和船舶運行時,產生的各種廢物,主要有食品垃圾(米飯、菜餚、乾點、飲料、糖果等)、塑料製品垃圾(聚氯乙烯製品、合成纖維製品、玻璃鋼製品)及其他垃圾(紙、木製品、布類製品、玻璃製品、金屬製品、陶器製品等)。油類係指船舶裝載的貨油和船舶在運營中使用的油品,包括原油、燃料油、潤滑油、油泥、油渣和石油煉製品在內的任何形式的石油和油性混合物。船舶油類污染可以分成船舶油污水(壓艙水、洗艙水、艙底水、艙底殘油、)和船舶溢油兩類污染
1、船員和旅客的生活設施:主要指糞便水、洗滌水、固體廢棄物和垃圾。
2、貨物和全船性設施:主要形成化學劑、核輻射、廢氣、蒸汽、壓載水、洗艙水、固體廢棄物和垃圾等污染。
3、輪機設備則會產生益油、燃油和滑油處理後的殘渣、艙底水等污染。
污染物就其性質可以分為化學類污染(石油及其製品是最普遍和最容易觀察到的污染物,還有其他散裝的毒液體)、生活污染物(病原微生物)和物理污染物因子(振動、噪聲和輻射)。 [1] 

船舶污染污染特性

船舶污染具有以下特徵:
多樣性。船舶排放的物質有油類、毒性有害物質、船舶垃圾、船上生活廢水、噪音等。其中主要的是油類物質,來自船舶任意或意外排放。
流動性。海水的流動性,船舶的移動性決定了由船舶進入海洋的污染物不可能侷限或固定在某一點而靜止不動。一次污染可能會波及多個國家。
侵權性。污染物進入水域是由於人為因素而不是自然因素,就是説污染行為是在主觀上表現為人的故意或過失。在這種侵權行為關係中,與船舶污染有關的人為侵權人,包括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承租人和對環境污染事件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污染受害人為沿海國家、當地政府、居民、漁民和企業。
危害性。船舶污染使水質受到損害,水中生物的棲息環境遭到破壞,嚴重影響海洋本身的調節功能,給海洋生態環境、生物資源、漁業生產等帶來嚴重的危害。 [2] 

船舶污染處理裝置

打撈垃圾 打撈垃圾
對船舶生活污水來説,主要的處理方法有在船上直接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安裝生活污水收集裝置,第一種是達標處理後,直接排入江河,第二種是收集到岸上處理。目前,國際上船舶生活污水處理裝置主要有英國HAMWORTHY公司、WelBen公司、美國Red—Pox公司、日本SASAKURA公司等的生化法處理裝置。它們的處理工藝多為活性污泥法。因為水力停留時間(HRT)長,裝置容積大,雖然符合船檢標準,但卻不適合中國國情及船舶航運經濟發展和效益要求。國內出現的船舶生活污水處理裝置主要有三種,ST型(活性污泥法)、WCB型(活性污泥和接觸氧化法)及CSWA系列(兩級生物接觸氧化——AB法)。它們雖幾經改進,但都因為裝置容積大而不適於人數較多的客貨輪。另外,國內外船舶生活污水的處理技術仍停留在傳統的好氧生物處理工藝上。好氧生物處理裝置容積較大主要是因為船舶生活污水多為廁所糞便沖洗水,比城市生活污水具有較高的BOD和SS,好氧微生物由於受供氧的限制在較高的負荷一起處理,需要較長的時間來降解污水中的有機物。為了縮短生化處理時間,減少衝擊負荷及運動效應的影響,近年來各種生化處理方法的優化組合被試驗和應用。其中厭氧法愈來愈受到重視。對於安裝生活污水收集裝置,原理簡單,但運行成本較高,適用範圍有限。對船用生活污水處理來講,方向還是在船上直接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只是研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設備,要降低成本。日本在船用生活污水處理器的研究方面,處於世界的領先水平,他們研究的SBT型系列船舶污水處理裝置,能實現輪船直接達標排污,但價格較貴,對我國的大部分船東來説,很難承擔。國內,在船用生活污水處理自主研究方面,還處於起步階段。中日合資重慶大晃康達環保技術有限公司的SBT-40型船舶污水處理器,主要也是引進日本的技術,其原理是先把糞便污水彙總到櫃式容器裏,4~5天全封閉鼓氣加氧後,通過發酵和投藥方式殺死大腸桿菌等致病菌,經處理達到國家標準後再排放,價格比進口的要低一些,但仍然較貴。

船舶污染船上生活垃圾

對含油污水污水,主要用油污分離器進行處理,除此以外,關鍵是在源頭上進行控制,一是要加強管理,二是船上的設備要儘量少漏油。至於溢油及化學物品事故,目前,主要是建立快速的應急反應機制。
對船上的生活垃圾處理,主要的方法是收集到岸上處理、在船上焚燒、磨碎排放等。收集到岸上處理的方法用的最多,目前已有多種類型的收集裝置,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簡單、實用,缺點是食品類垃圾容易腐爛,如果垃圾量大,需要容器的體積大,增加了船體的重量,此外,轉運成本高。在船上焚燒,最大的優點是減量比例大,能達到90%以上,還能徹底消滅病菌,缺點焚燒爐投資比較高,要產生大氣污染,至於焚燒爐的技術設備較成熟。磨碎法,因為只改變了污染物的物理形態,在內河上,只能和其他方法結合使用(對於海船,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直接排放)。

船舶污染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管理規定》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管理規定》、《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管理規定(試行)》、《關於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

船舶污染排放標準

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1983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環境保護部發布 1983年10月1日實施) [3] 
本標準適用於中國籍船舶和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的外國籍船舶。標準包括:
①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
②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生化需氧量、懸浮物、大腸菌羣);
③船舶垃圾排放規定。標準同時配有監測方法。
1 排放規定
1.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輪壓艙水,洗艙水及船舶艙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
排放區域
排放濃度(毫克/升)
內河
不大於15
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內海域
不大於15
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外海域
不大於100
1.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 (毫克/升)
項目
內河
沿海(距最近陸地4海里以內)
沿海(距最近陸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
不大於50
不大於50

懸浮物
不大於150
不大於150
無明顯懸浮物固體
大腸菌羣
不大於250個/100毫升
不大於250個/100毫升
不大於1000個/100毫升
1.3船舶垃圾排放應符合表3規定。
表3 船舶垃圾排放規定
排放物
內河
沿海
塑料製品
禁止投入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
飄浮物
禁止投入水域
距最近陸地25海里以內,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廢棄物及其他垃圾
禁止投入水域
未經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內投棄入海。經過粉碎顆粒直徑小於25毫米時,可允許在距最近陸地3海里之外投棄入海

船舶污染責任保險

船舶污染責任保險,主要是指以船舶上燃油、載運油品、化學品及其他有害物質泄漏,或者因投保船舶在通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致使被碰撞船舶上燃油、載運油品、化學品及其他有害物質泄漏造成污染損害,依法應當由船舶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
具有以下4個特點:
一是船東可單獨投保。
二是保險責任範圍擴大。
三是費率更加科學合理。
四是賠償責任限額增加。

船舶污染調查官制度

清理演練 清理演練
在頒佈實施的《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管理規定》和《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管理規定(試行)》,對中國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行為進行了規範,統一了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的工作程序及相關要求,並建立起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及培訓制度。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是海事部門的主要職責之一,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資質管理制度是交通部海事局為規範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工作、加強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對外建設、提高船舶污染事故調查業務水平的一次有益探索。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為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資格、可組織實施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工作的海事執法人員。
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後,只有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才有資格組織實施事故的調查處理。沒有取得調查官資格證書的海事行政執法人員,只能協助進行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調查組根據現場情況制定適當的調查方案,調查包括現場勘驗,訊問證人、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調查工作結束後,調查組將對調查情況進行彙總、評議,分析確定肇事者,最終提出處理建議。對於肇事船舶逃逸的,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經開航離港的,或者暫時無法確認污染來源、經分析可能為過往船舶所為等情況,事故發生地海事管理機構可進行事故協查。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實施註冊管理,分為助理級調查官、中級調查官和高級調查官,每一個級別都有明確的任職條件。
多管齊下打造綠色海洋經濟
受訪專家表示,清潔燃油增加航運運輸成本,並進而影響部分港口的競爭力,這也是我國船用油標準遲遲未出的原因之一,但海洋經濟的效率和環境保護不應顧此失彼,建議通過區域聯防聯治、船舶污染排放標準法定、經濟手段促良性互動等方式,確保海洋經濟在環保軌道上健康發展。
一是儘快編制船舶排放清單,同時制訂區域聯防聯治等法律法規。深圳市人居委副主任李水生建議,國家可組成專門機構,參考相關國際公約,儘快制訂符合我國國情的船舶重油污染排放標準,同時,以《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為契機,增加我國港口船舶污染聯防聯治的內容,全國港口統一實施船舶重油污染控制。
二是在部分區域先行先試,將示範區成熟經驗在全國推廣。深圳市海事局危管防污處處長魏偉堅表示,港口船舶污染的治理亟須從國家層面統籌推進,可以由國家相關部門牽頭,在部分海域設立船舶污染防治示範區,並爭取在2017年前向國際海事組織申請設立“硫排放控制區”,為我國船舶污染防治提供經驗借鑑,待時機成熟後予以推廣。
三是通過經濟手段調動船舶治污積極性。洪匯勇表示,美國紐約、新澤西港、西雅圖港、加拿大温哥華港和新加坡港等先進地區通過港口費用減免、燃油補貼等經濟手段,成功鼓勵遠洋船泊岸轉用低硫油,值得我國效仿。只有通過國家、地方相結合的方式,研究實施船舶轉用低硫燃油和岸電使用財政補貼和税費減免等優惠政策,才能逐步提升其使用比例。 [4] 

船舶污染數據統計

2024年3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向大會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報告提出:在檢察履職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破壞資源保護犯罪懲治力度,起訴3.5萬人。辦理環境資源領域公益訴訟8.4萬件。最高檢直接對長江干支流船舶污染問題以公益訴訟立案,沿江檢察機關同步辦理關聯案件575件。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