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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鎖定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是海口市的國家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並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中文名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成立時間
1991年2月
地    區
海口市
院    長
張柏楨 [1]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歷史沿革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於1991年2月,座落在海口市正義路8號,郵編570206。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下轄龍華區、美蘭區秀英區瓊山區四個基層法院。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現有公務員182名,大專以上學歷182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人,碩士研究生40人,大學本科120人,大學專科21人。法官112人,其中審判員69人,助理審判員43人。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審理屬中級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一、二審案件和減刑、假釋、再審、賠償等案件,並監督、指導轄區基層法院的各項審判活動。 [2]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主要職責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受理不服本院和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起再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四)依法審判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五)審理依法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
(六)執行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以及法律規定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七)根據《 國家賠償法》 規定,辦理賠償案件。
(八)依法審判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九)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十)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十一)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組織、指導全市法院的調研工作。
(十二)對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
(十三)協助市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市、區兩級人民法院的人員和機構編制工作,協同市委管理和考核市、區兩級人民法院的領導班子。
(十四)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技術工作。
(十五)結合審判工作,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法制宣傳工作。
(十六)領導全市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七)對本院的直屬事業單位進行管理。
(十八)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3]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現任領導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柏楨 [5]  [7] 
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劉輝 [6]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所獲榮譽

2021年6月,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審務辦黨支部被授予“海口市先進基層黨組織”稱號。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