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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人民法院

鎖定
中級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體系的一個層級,佈局在除台灣省,香港、澳門特區以外的地級行政區(包括地級市、自治州、地區、盟)以及直轄市內的人民法院,其上級單位是高級人民法院
主要負責審理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或抗訴的第二審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第二審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
中文名
中級人民法院
外文名
IntermediatePeople's Court
上級機關
高級人民法院
部門性質
審判機關
組織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下級機關
基層人民法院

目錄

中級人民法院佈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包括:
1、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2、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3、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
4、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其中,第(二)項“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法院:通常為在區一級基層人民法院依地區設置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此類推。

中級人民法院組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如行政審判庭等)。

中級人民法院職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3、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