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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鹽業協會

鎖定
浙江省鹽業協會成立於2006年3月,是由浙江省鹽業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地區性行業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中文名
浙江省鹽業協會
外文名
Zhejiang Province Salt Industry Association
成立於
2006年3月
性    質
地區性行業組織

浙江省鹽業協會單位簡介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浙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登記管理記關為浙江省民政廳;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浙江省鹽業協會浙鹽概況

到2009年,浙江省全省產鹽量18萬噸;銷售量93萬噸,爭取超百萬噸;全行業實現銷售收入13億元以上,力爭達到15億元以上,其中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實現銷售收入12億元以上,力爭達到14億元以上;集團公司和所屬企業實現利潤1.2億元以上;淨資產收益率:10%以上。全省鹽產品合理庫存達到35萬,其中銷區20萬噸,產區10萬噸,省級食鹽儲備總量達到5萬噸。

浙江省鹽業協會協會章程

浙江省鹽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社團名稱:浙江省鹽業協會(Zhejiang Salt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ZJS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浙江省鹽業生產、運銷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行業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非經營性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為政府、行業、企業服務,引導企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改革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規,搞好食鹽專營,推動全行業協調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工作,接受省民政廳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基本任務是:充分發揮行業中介組織的作用,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作好雙向服務工作;貫徹政府宏觀調控政策,反映企業要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發揮協調、服務和監督任務,促進企業提高整體素質,增強競爭實力。
本協會的具體任務是:
(一)開展調查研究,分析市場發展趨勢,研究全行業的發展方向、總量平衡產品結構、技術經濟政策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編制全行業中長期技術經濟發展規劃建議方案; [1] 
(三)充分發揮中觀調控作用,努力做好企業與政府、企業之間的關係協調工作,推動行業、企業間的橫向經濟聯繫與合作,提高經濟效益;
(四)維護全行業共同利益,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防止損害國家或行業利益的不當競爭行為;
(五)開展技術、經濟、諮詢服務和信息服務,組織交流行業管理信息和經濟統計資料;
(六)組織企業參與產品展覽與技術推廣交流活動;
(七)發展與國內外同行組織的聯繫,開展國際間、地區間的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
(八)為企業培訓專業技術人才,提高人員素質;
(九)承辦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本協會會員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均為團體會員。凡取得合法營業執照的鹽業生產、運銷企業和從事鹽業科研、教育單位,不分地區、部門和所有制,均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從事生產、運銷、科研、教育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 優先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協會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 支持協會舉辦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確定協會的方針和任務;
(六) 討論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最長不能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能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置與撤消;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及有關細則;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或參加通訊活動)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與會理事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或參加通訊活動)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鹽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原則上由在職人員擔任;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國資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國資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協助正、副理事長組織協調有關的工作;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員單位按規定交納的會費收入;
(二) 有關單位的捐贈;
(三)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的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預算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6年3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鹽業協會協會職能

健全協會組織機構,加強能力建設,充分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等方面的作用,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在會員與政府、會員與市場、會員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推動我省鹽業的健康發展作出貢獻。協會各項活動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我廳核准的章程,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管理,重大活動及時報告我廳。

浙江省鹽業協會協會領導

浙江省鹽業協會二屆理事會由25名理事組成。
浙江省鹽業協會理事會理事長:陳存法,浙江省鹽業集團董事長。
浙江省鹽業協會理事會副理事長:朱妙順(浙鹽集團總經理)、徐東起(浙鹽集團副總經理)、張志敏(杭州鹽業公司經理)、餘冠軍(寧波鹽業公司經理)、白圻康(温州鹽業公司經理)、婁棟(浙鹽集團規劃發展處處長、綠海製鹽董事長)。
浙江省鹽業協會理事會秘書長:婁棟(兼)。
浙江省鹽業協會理事會副秘書長:陳衞紅、江來。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