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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學生減負工作實施方案

鎖定
《浙江省中小學生減負工作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由浙江省教育廳會同省委網信辦、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衞生健康委員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廣播電視局、省體育局、共青團省委、省婦聯、省科協等14個部門聯合起草,發佈於2019年10月30日。 [1] 
2019年12月11日,《浙江省中小學生減負工作實施方案》正式公佈,明確要求學校統籌控制作業總量,建立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工作機制;明確實施公辦民辦學校同步招生,嚴禁民辦學校任何形式的提前招生;實施家長素養提升工程,5年內70%以上的中小學校建立數字家長學校。 [2] 
中文名
浙江省中小學生減負工作實施方案
頒佈時間
2019年12月11日
實施時間
2020年1月10日
發佈單位
浙江省教育廳等14個部門

浙江省中小學生減負工作實施方案出台背景

1.貫徹落實中央精神。2017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要針對人民羣眾關心的問題精準施策,着力解決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重等突出問題。2018年9月召開的全國教育大會強調:要努力構建德智體美勞全面培養的教育體系,形成更高水平的人才培養體系。要深化教育體制改革,健全立德樹人落實機制,扭轉不科學的教育評價導向,堅決克服唯分數、唯升學、唯文憑、唯論文、唯帽子的頑瘴痼疾,從根本上解決教育評價指揮棒問題。2018年以來國務院辦公廳先後出台《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關於新時代推進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201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升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發佈。
2.落細落實國家減負三十條。經國務院同意,2018年12月,教育部等九部門出台《關於中小學生減負措施的通知》(減負三十條),印發各省級人民政府。減負三十條分規範學校辦學行為、嚴格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家庭履行教育監護責任、強化政府管理監督等四部分。要求地方各級政府針對行政區域內中小學生學業負擔情況完成摸底分析,並制定詳細減負實施方案,抓好組織實施。
3.落實全省教育大會部署要求。2019年3月召開的全省教育大會就推進德智體美勞全面培養、建立科學的教育評價體系、着力破解中小學生負擔重的問題、着力解決公辦和民辦教育發展不協調問題等方面作出明確部署要求。強調,教育評價是引導教育事業發展的指揮棒,這個指揮棒直接決定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能否落到實處。評價一個地方教育工作怎麼樣,主要看是否堅持正確的教育政績觀;評價一個學校辦得怎麼樣,主要看立德樹人的成效好不好;評價一個老師當得好不好,主要看是否把師德師風挺在前頭,能不能教好書、育好人;評價一個學生優秀不優秀,主要看是否全面發展。這為系統推進中小學生減負工作明晰了思路和舉措,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4.迴應人民羣眾和社會各界的關切。中小學生負擔過重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這不僅是教育問題,也是個社會問題、民生問題。2018年7月,省政協民生協商論壇圍繞“減輕中小學生負擔”協商議政,提出要進一步樹立正確的教育觀、科學的成才觀、包容的就業觀,推動科學減負;深化教育綜合改革,推動精準減負;推進教育優質均衡,推動合理減負;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推動有效減負。2019年9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浙江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 [3] 

浙江省中小學生減負工作實施方案主要內容

《浙江省中小學生減負工作實施方案》分“總體思路”“工作原則” “重點舉措”“保障措施”等四部分。減負“重點舉措”和“保障措施”共40條(簡稱“減負40條”)。其中減負“重點舉措”包括:“落實好學校教育教學常規”“規範區域和學校組織的考試評價” “深化育人方式改革”“規範中小學校招生”“規範校外培訓機構和進入中小學校競賽、活動的管理”“落實家庭教育責任”“強化政府責任”“切實落實各項保障措施”等七個方面。 [2] 
減負工作重點是要解決中小學生校內外學業負擔過重和執行各項規範出現偏差等突出問題。在學段上重點解決義務教育階段學業負擔過重問題,尤其是校外負擔過重問題;在內容上着力規範學校和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及教育教學行為,重點治理校外培訓、競賽活動、學校招生等方面的違規行為;在階段目標上重點推動實現“三減三增”,即減作業、增睡眠,減補習、增運動,減刷題、增實踐,着力解決羣眾反應強烈的突出問題;在治本之策上重點深化考試評價改革,糾正片面的教育政績觀,樹立包容的就業觀。 [3] 

浙江省中小學生減負工作實施方案方案全文

浙江省中小學生減負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升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時代推進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和全國、全省教育大會有關精神,根據《教育部等九部門關於印發中小學生減負措施的通知》(減負三十條)(教基〔2018〕2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思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開發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為工作目標,堅守教育初心,牢記教育使命,強化政府、部門、學校、家庭、社會各方責任,政府主導、各方協同、標本兼治,破除唯分數、唯升學、唯文憑、唯論文、唯帽子的頑瘴痼疾,扭轉不科學的教育評價導向和過於功利化的教育觀,引導全社會樹立科學教育質量觀和人才培養觀,切實減輕違背教育教學規律、有損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的過重學業負擔,促進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標本兼治。中小學生減負工作要堅持問題導向,立足當前,着眼長遠,正本清源,找準癥結;要標本兼治,治表去根,重在治本;要系統治理,綜合施策,打好減負組合拳,着力形成減負工作的有效治理機制。
(二)加強各方協同。要切實轉變中小學生減負工作就是教育部門、學校、老師的事的片面認識,推動從校內抓減負向校內校外協同聯動抓減負轉變;從教育系統單兵作戰抓減負向學校與家庭聯動、學校與社會聯動、多部門聯動抓減負轉變。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分工協作,校內校外並舉,線下線上聯動,學校、家庭、社會合力的減負工作新格局。
(三)突出治理重點。減負工作不搞一刀切,重點是解決中小學生學業負擔過重和執行各項規範出現偏差等突出問題。減負工作必須堅守底線,這個底線就是校內外的一切教育教學活動都要以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學段上重點解決義務教育階段學業負擔過重問題,尤其是校外負擔過重問題;在內容上着力規範學校和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及教育教學行為,重點治理校外培訓、競賽活動、學校招生等方面的違規行為;在階段目標上重點推動實現“三減三增”,即減作業、增睡眠,減補習、增運動,減刷題、增實踐,着力解決羣眾反應強烈的突出問題;在治本之策上重點深化考試評價改革,糾正片面的教育政績觀,樹立包容的就業觀。
三、重點舉措
(一)落實好學校教育教學常規(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市區教育部門)
1.嚴格按課程標準和進度要求教學。開齊開足開好國家規定課程,全面實施基於課程標準的教學與評價,落實各學科課程標準和教學基本要求,不拔高教學要求,不趕超教學進度,增強各學科教學基本要求的執行力。小學一年級嚴格按課程標準零起點教學。因學期長短確需跨學期適當調整教學進度的,須由當地教育部門統一明確。
2.嚴格按課程表上課和活動。科學編制中小學課程計劃,課程表、作息時間表要公佈在教室門口。不隨意增減課時,除正常調課外,不得擠佔思政、音樂、體育、美術、勞動實踐等課程和活動的課時。堅決制止“陰陽”課表。
3.提高作業質量,統籌控制作業總量。各中小學要制定學校作業管理制度,建立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工作機制。加強對作業來源、設計、佈置、批改、反饋、講評、輔導等各環節的統籌管理。各學科家庭作業總量和作業時間由學校年級組統籌調控,根據課標要求,家庭作業時長把握以班內中等程度學生為參照。凡佈置學生做的作業教師必須精選、先做、分層、全批,促進學生完成基礎性作業,強化實踐性作業,探索彈性作業和跨學科作業,不得佈置懲罰性作業。校內由班級建立、面向全體家長的家長羣,由班主任統一管理,每班不超過一個。不得在家長羣裏佈置作業,不得要求家長檢查批改作業,不得要求家長通過打卡提交文化學科作業,不得將學生作業變成家長作業。加強對學校作業管理的日常檢查,將作業管理情況納入學校績效考核範圍。
4.規範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全面實施小學放學後校內託管服務,解決“放學早、接送難”問題。小學生早上上學時間推遲至8:00以後,小學、初中早上上課時間分別不早於8:30和8:00,寄宿制小學、初中、高中學校晚熄燈作息時間分別不遲於21:00、21:30、22:00,並嚴格按規定的睡眠時間設定起牀時間。各地各校根據季節變化等因素確定具體作息時間。加強學校課間、午間管理,引導學生走出教室休息、活動。
5.禁止利用週末和節假日集中補習。中小學生寒假、暑假假期分別為3—4周和7—8周,具體放假、開學時間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明確並向社會公佈。中小學校各年級一律不得利用週末、寒暑假和法定節假日在校內外組織或變相組織集中補習。
6.確保學生鍛鍊時間。鍛鍊時間包括晨跑、大課間活動、體育課、課外活動等時間。確保中小學生在校期間每天鍛鍊時間不少於1小時。鼓勵中小學生每天參加户外運動。各地要合理安排體育中考時間和項目,防止應試化傾向。
(二)規範區域和學校組織的考試評價(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市區教育部門)
7.控制文化學科統一考試頻次。小學一二年級不得以紙筆測試為主要評價方式,每學期統一考查不超過1次;小學三至六年級可安排語文、數學等學科考試和其他學科考查,每學期統一考試或考查不超過2次。初中文化學科可組織期中、期末考試,不得組織月考和週週清考試。縣(市、區)教育部門不得對小學組織統測。
8.科學控制考試難度。堅持教考一致原則,各級考試命題嚴格依據課程標準和教學基本要求確定考試內容,控制考試難度。初中各學科期中、期末試卷整卷難度係數控制在0.70以上,中考難度係數控制在0.70—0.75,單個題型難度係數不宜低於0.40。2020年開始,省教育廳有關部門建立基於原數據庫的中考試卷質量分析系統,真實掌握評判各地試卷難度情況。
9.改革考試命題內容和形式。中小學校和教研部門要創新試題形式,增加綜合性、開放性、應用性、探究性試題,不得出現脱離實際的偏題怪題,扭轉靠機械刷題取勝的命題傾向。
10.不對外公開考試成績和排名。中學生個人考試成績及位次允許家長獲知,但學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內外公開發布。學校不得舉行或變相舉行過分強化應試教育的中考、高考“誓師大會”,不得發佈或以家委會等名義發佈中考、高考“喜報”,不得標榜或變相標榜“學霸”和中考、高考“狀元”。
11.實施小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改革。推行小學學科分項等級評價,完善學生成長記錄和綜合素質評價,強化評價的激勵、診斷與改進功能,淡化評價的甄別與選拔功能。
12.深化中考招生改革。全面實施基於初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結合綜合素質評價的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模式。
13.促進普通高中教學考相一致。強化高考育人導向,深化考試內容改革,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高考命題要以普通高中課程標準和高校人才選拔要求為依據。
(三)深化育人方式改革(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市區教育部門)
14.推動義務教育減負增效。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升義務教育質量。堅持德智體美勞“五育”並舉,全面發展素質教育。深化課程改革,完善義務教育學校拓展性課程建設和社團活動,積極有序擴大初中基礎性課程分層走班教學。實施精準教學、精準學習試點,提高教學質量和學習效能。實施提升中小學課程領導力行動計劃,聚焦學校課程、學科教學、教師教研,整體提升中小學校長和教師的課程領導力。
15.推進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實施普通高中新課程方案,完善 “走班選課”制,探索建立培養核心素養的教學方式和評價方式。
16.實施普通高中分類辦學試點。試點先行,錯位定位,分類辦學,改變普通高中“千校一面”格局,逐步培育一批人文、科技、體藝、綜合等不同類型的普通高中學校,促進普通高中多樣化特色發展。
(四)規範中小學校招生(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門)
17.嚴格執行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規定。推進公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免試就近入學全覆蓋。嚴禁以各類考試、競賽、培訓成績或證書證明等作為招生依據,不得以面試、評測等名義選拔學生。出台規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實施細則。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的,實行電腦隨機派位方式錄取。
18.實施公辦民辦學校同步招生。公辦民辦學校一視同仁,公平發展,互不享有招生特權。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納入審批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按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的招生時間,與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同步招生,嚴禁任何形式的提前招生。公辦、民辦普通高中按審批機關統一批准的招生計劃、時間、範圍、標準和方式招生,不得采用銜接班、預錄班、新生軍訓等方式變相提前招生。
19.嚴禁跨區域爭搶優質生源。禁止公辦高中以集團化辦學名義聯手民辦學校跨區域招生,或以轉學等名義變相招生。堅決防止各區域間中小學校招生相互“挖牆腳”。
20.提高優質高中招生名額分配比例。各地優質示範普通高中學校招生名額分配到區域內初中學校的比例,2021年始不低於學校招生計劃數的60%,招生名額分配向農村初中學校和不選擇生源的初中學校傾斜。
21.均衡編班配置師資。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嚴禁以任何名義設立重點班、快慢班、實驗班,規範實施學生隨機均衡編班,合理均衡配備師資。
(五)規範校外培訓和進入中小學校的競賽、活動管理
22.嚴格規範校外培訓時間和進度。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培訓內容不得超出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加強學科類培訓課程、教材、班次等的事中監管,對開展“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加重中小學生學業負擔的培訓機構,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並與年檢結果掛鈎。(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市區教育部門)
23.嚴禁校外培訓與升學相掛鈎。嚴禁校外培訓機構組織以排名為目的的跨區、跨機構大規模學科類測試或變相測試。嚴禁校外培訓機構作出與升學、考試相掛鈎的保證性承諾。嚴禁校外培訓機構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排名。嚴禁校外培訓機構在官網、培訓點、自媒體、宣傳單上宣傳學生升學情況。(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市、縣市區教育部門)
24.規範競賽管理。規範中小學競賽活動,進入中小學校的各類競賽必須經各級教育部門審核,實行清單管理,並向社會公佈。中小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未經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公佈的競賽活動。各級各類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或出借場地給未經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公佈的競賽活動。(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共青團省委、省科協等,各市、縣市區有關部門)
25.規範進校園活動。落實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印發的《關於規範中小學進校園活動的實施意見》,嚴格執行進校園活動清單管理,開展對各類進校園活動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監督反饋長效機制,減輕學校、教師、學生負擔。(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等,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六)落實家庭教育責任
26.樹立科學育兒觀念。認真貫徹執行好《浙江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引導廣大家長切實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注重言傳身教,培育好家風,傳承好家訓,加強與孩子溝通交流,培養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習慣,理性幫助孩子確定成長目標。根據孩子的興趣和現狀謹慎選擇適合的培訓,避免盲目攀比、跟風報班。(責任單位:省婦聯、省教育廳等,各市、縣市區有關部門)
27.家校協同保證孩子睡眠時間。努力保障小學生、初中生、高中生每天睡眠時間分別不少於10小時、 9小時、 8小時。家校加強溝通協同,控制好家庭作業時間,保障孩子基本睡眠時間。(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婦聯、省衞生健康委員會,各市、縣市區有關部門)
28.促進孩子身心健康。家長應當引導孩子從小養成良好鍛鍊習慣,經常進行户外鍛鍊,積極防控孩子近視;鼓勵每位孩子掌握1—2項運動技能和1—2項藝術技能。安排孩子參加力所能及的家務勞動。關注孩子情緒變化和心理健康。(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衞生健康委員會、省體育局、省婦聯、共青團省委等,各市、縣市區有關部門)
29.實施家長素養提升工程。省教育廳、省婦聯聯合辦好網上浙江家長學校,向家長推送家庭教育資源。5年內70%以上的中小學校建立數字家長學校。學校要分年段開齊開好或及時推送覆蓋身心健康、情緒管理、親子溝通、生涯規劃、時間管理、有效陪伴、網絡新媒體使用等方面的系列化、規範化、適切化家庭教育指導課程。鼓勵各地開設家長成長學院、實施星級家長執照工程等,共同促進家長素養的提升。(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婦聯,各市、縣市區有關部門)
(七)強化政府責任
30.堅決糾正片面的教育政績觀。嚴禁地方政府下達升學指標或片面以中考升學率、高考一段上線率和上“北清”人數等評價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嚴禁給學校下達升學指標,片面以升學率評價學校;嚴禁將升學情況與教育部門、學校及個人的考核、績效、獎勵掛鈎。(責任單位: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
31.扭轉招錄人員唯特定高校、唯文憑學歷傾向。探索研究調整用人評價標準,更加重視考察求職者的德商和情商、能力和潛力。發揮其對減負的社會“引導渠”作用。各地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招錄人員,應當給予一般高校畢業生與名牌大學畢業生同等競爭機會,不得將特定高校的畢業生作為專才予以特聘。(責任單位: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省級有關部門)
32.加強校外勞動實踐教育,豐富學生實踐體驗。各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把校外勞動實踐教育基地建設納入當地教育發展的總體規劃,建設和認定一批校外勞動實踐教育基地及研學實踐教育基地、營地,為中小學生參與校外實踐教育活動提供有力保障。(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共青團省委、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33.加強社會引導,營造良好育人氛圍。嚴禁各類新聞媒體炒作考試成績排名和升學率,不得以任何形式宣傳所謂的中考、高考“狀元”。加強對網站、自媒體平台等的監管和引導,防止對減負工作的誤導。推出中小學生減負公益廣告,健全完善社會心理疏導機制,共同關心孩子成長。(責任單位:省委網信辦、省廣播電視局、省教育廳等,各市、縣市區有關部門)
四、保障措施
34.建立減負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省教育廳為召集單位,成員由各聯合發文部門有關領導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各聯合發文部門業務處室負責人為聯席辦成員。聯席會議及聯席辦加強減負工作統籌規劃和管理指導;建立減負工作定期會商機制,每年至少會商一次,協調解決突出問題;制定年度計劃,分解落實減負工作年度重點任務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及時研究和協調解決影響區域減負工作推進的突出問題,形成政府主導、部門主抓、專業指導、家校協同、各方互助抓減負的良好格局。
35.明確相關部門減負工作職責。省級聯合發文部門減負工作主要職責明確如下:
省教育廳:牽頭召集中小學生減負工作聯席會議,推動落實明確的年度各項減負工作任務;推進教育系統全面落實各項減負措施,指導中小學校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的學業負擔;會同婦聯部門辦好中小學家長學校。
省委網信辦:配合教育部門加強對網站、自媒體平台等的監管,加強對線上教育機構監管,引導社會樹立正確的教育觀。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中小學生減負工作列入社會發展規劃。
省公安廳:聯合民政部門依法查處“離岸社團”“山寨社團”舉辦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全省性賽事。
省民政廳: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工作,加強監督管理,開展等級評估、年度檢查,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對其違規從事營利性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省財政廳:根據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落實財政經費保障工作,協調並指導各級財政部門將區域基礎教育生態和中小學生學業負擔監測、家庭教育、勞動實踐等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加強相關教育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探索研製破除唯文憑頑瘴痼疾,樹立包容就業觀的新舉措;加強對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管理和檢查,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省衞生健康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近視率防控相關工作;從衞生與健康視角對中小學生負擔進行診斷分析,提出對策意見;協同教育部門指導做好中小學校的心理健康教育。
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依法做好對校外培訓機構相關登記、收費、廣告宣傳、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等方面的監管工作。
省廣播電視局:充分發揮廣播電視、新媒體等作用,利用公益廣告等形式,多層次、多角度宣傳中小學生減負工作,增強社會共識;加強對有關媒體的監督和指導,積極引導社會樹立科學的教育觀。
省體育局:指導教育部門和中小學校做好學校體育工作;持續推動各類公共體育設施向兒童青少年開放;動員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為廣大兒童青少年參與體育鍛煉提供指導。
共青團省委:發揮組織優勢,開展減負宣傳和教育活動,增強兒童青少年自我保護意識;聯合教育部門做好校外實踐教育組織和指導工作;協同教育部門做好有關中小學競賽和進校園活動的管理。
省婦聯: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圍繞減負工作有針對性組織開展家庭教育宣傳活動,發揮婦聯在家庭教育中的獨特作用。
省科協: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青少年科技活動;協同教育部門做好有關中小學學科競賽的管理。
36.組建減負工作專家指導團隊。由省教育廳牽頭,組建省中小學生減負工作專家指導委員會。具體指導研製區域教育生態評價體系;及時分析會診減負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尋求專業對策,引導社會輿論。
37.建立區域基礎教育生態監測發佈制度。着手研製浙江省區域基礎教育生態評價體系。主要通過區域基礎教育生態指數,檢驗和評價全省及區域中小學生學業負擔情況和減負成效。區域基礎教育生態指數主要從三方面設置和採集:一是區域中小學生成長的外部環境,主要包括政府教育政績觀、包容就業環境、輿論引導環境、家庭教育環境、區域教育滿意度等有關指標;二是區域基礎教育內部的科學協調程度,主要包括公民辦教育協調度、城鄉校際均衡度、普職融通度、考試難度等方面有關指標;三是區域中小學生的學業負擔指數,主要包括作業指數、補習指數、睡眠指數、學習壓力指數、運動健康指數、近視率等。由省教育廳、省政府教育督導委辦公室牽頭,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從2020年開始,每年對區域基礎教育生態情況進行監測評價,監測評價結果向社會公佈,並納入縣(市、區)教育現代化水平監測指標。
38.強化對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督導評估。嚴格執行《浙江省教育督導條例》,將中小學生減負工作納入對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指標。強化屬地政府及部門減負治理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全面落實掛牌責任區督學減負工作的督導責任制。
39.加大違規查處和失責問責力度。落實屬地責任,對造成中小學生過重學業負擔的行為,實行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中小學校和教研、教科研部門等在教育教學、考試評價中發生違規行為的,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查處,並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和人員實施問責。公辦中小學校在招生、校外培訓、競賽組織等方面發生違規行為的,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查處,並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和人員實施問責;民辦中小學校在招生、校外培訓、競賽組織等方面出現違規行為的,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查處,並按情節輕重相應核減次年招生計劃數等。培訓機構、競賽組織機構等發生違規行為的,由屬地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等;涉及違法的,追究法律責任。地方人民政府及職能部門、新聞媒體機構等發生違規行為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查實,並按有關程序啓動問責,對典型案例予以通報批評。對減負工作不力、羣眾反映強烈的地區政府及有關部門依紀依規予以嚴肅問責。教師違規或不作為的要追責學校有關負責人,學校、教研、教科研等單位違規或不作為的要追責主管教育部門有關負責人。
40.廣泛接受社會監督,營造良好的教育生態。全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要暢通社會反映情況渠道,公佈減負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引導廣大學生家長和人民羣眾共同監督實施減負工作。各地要加大明察暗訪,改進監督形式,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實時的監督。各級新聞媒體要加大宣傳力度,多層次、多角度、多形式、持續性傳播宣傳科學的教育理念,引導家長和社會樹立正確的育人觀、教育觀,全社會共同監督、共同努力,營造良好的教育生態。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廳會同聯合發文單位負責解釋。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