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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税法

鎖定
流轉税法是指對納税人在商品生產、流通和提供勞務過程中的商品流轉額或營業額課税的税法。
流轉税法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對於從事商品的生產、流通及加工、修理、修配的企業,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對於服務性企業,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從事特殊產品的生產及進口業務的,除交納增值税外,還需要交納消費税。 [1] 
流轉税法是調整以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流轉額為徵税對象的一系列税收關係的法律、法規的總稱。
中文名
流轉税法
類    型
列税收關係的法律、法規的總稱
領    域
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流轉額
開始於
1950年1月

流轉税法種類

流轉税法 流轉税法
所謂商品流轉額,是指在商品流轉中因銷售或購進商品而發生的貨幣收入或支出金額。所謂非商品流轉額是指各種勞務或服務性業務的收入金額。流轉税類包括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關税等。
流轉税法是調整以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流轉額為徵税對象的一系列税收關係的法律、法規的總稱。所謂商品流轉額,是指在商品流轉中因銷售或購進商品而發生的貸幣收入或支出金額。所謂非商品流轉額是指各種勞務或服務性業務的收入金額。

流轉税法特徵

流轉税法 流轉税法
流轉税法的特徵是由流轉税在組織財政收入和調整經濟中的作用決定的。流轉税是間接税,具有税源穩定、徵收及時、徵收便利、税負隱蔽等優點。流轉税法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和少數發達國家構成主體税制。
1.流轉税法是財政收入的穩定保障。
2.流轉税法簡便易行。
3.流轉税法課税隱蔽。
4.流轉税法可以從多方面對經濟加以調節。

流轉税法沿革

1994年前的流轉税法
流轉税法是隨着商品交換的出現而產生的。
1950年1月,政務院頒佈《全國税政實施要則》,統一全國税政,規定開徵的流轉税主要有貨物税、工商營業税和關税,並隨後按税種公佈相應的税收條例。
1984年,我國全面改革工商税。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授權,於1984年9月18日發佈《產品税暫行條例(草案)》、《增值税暫行條例(草案)》、《營業税暫行條例(草案)》,對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營業額分別徵收產品税、增值税、營業税。
1994年後的流轉税法
流轉税法知識講座 流轉税法知識講座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佈《增值税暫行條例》、《消費税暫行條例》、《營業税暫行條例》,對流轉税法進行重大改革:
1.流轉税法的改革遵循公平、中性、透明、普遍原則,流轉税税負總體水平保持不變。
2.改革後的流轉税由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以及關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設維護税、證券交易税構成。
3.對商品的生產、批發、零售和進口全面徵收增值税,對絕大部分勞務和銷售不動產暫不徵收增值税。
4.對徵收增值税後税負下降較多的產品以及部分需實行特殊税收調節的消費品,在徵收增值税的基礎上再徵收消費税。
5.對不徵收增值税的勞務和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税。
1993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等税收暫行條例的決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國務院發佈的《增值税暫行條例》、《消費税暫行條例》、《營業税暫行條例》,從而統一了內資、涉外企業適用的流轉税法。

流轉税法完善

1.提高流轉税法的立法層次。
2.改生產型增值税法為消費型增值税法。
3.擴大增值税的徵收範圍。
4.調整消費税的徵税範圍和徵税環節。

流轉税法徵税範圍

在中國現行税制中,流轉税包括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三大税種,它們之間的最大區別在於徵税範圍的差異。

流轉税法增值税

税法普及 税法普及
①生產企業生產並銷售的應税貨物
②商品流通企業銷售的應税貨物
③報關進口的應税貨物
④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流轉税法消費税

①生產企業生產並銷售的11類應税貨物
②報關進口的11類應税貨物

流轉税法營業税

①交通運輸、建築、金融保險、郵電通訊、文化體育、娛樂、服務等七大行業提供的應税勞務
②所有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轉讓無形資產與銷售不動產兩類行為。

流轉税法主要區別

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非應税勞務行為的區別(同時涉及增值税與營業税兩個税種)
混合銷售行為
1.含義: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應税貨物或勞務又涉及營業税應税勞務,且它們之間存在着直接的聯繫和從屬關係,即為混合銷售行為。
2.税務處理原則:①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及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併兼營營業税應税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税;②其他單位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營業税應税勞務,應當徵收營業税。
兼營非應税勞務行為
1.含義若納税人在從事增值税應税貨物銷售或提供增值税應税勞務的同時,還提供營業税應税勞務,且提供的營業税應税勞務與某一增值税應税貨物或勞務並無直接的聯繫和從屬關係,即為兼營非應税勞務行為。2.税務處理原則:①納税人若能分別核算增值税應税貨物或勞務和營業税應税勞務的銷售額,則對增值税應税貨物和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税審徵收增值税,對營業税應税勞務的銷售額(即營業額)按適用的税率徵收營業税;②納税人若未能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税應税貸物或勞務和營業税應税勞務的銷售額,則其營業
税應税勞務應與增值税應税貨物或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税

流轉税法相關書籍

《流轉税法》
《流轉税法》 《流轉税法》
作者:劉隆亨
叢編項:税法叢書
裝幀項:精裝20cm/430IS
BN號:73010547
關鍵詞:經濟管理-財政金融-税務 圖書簡介:《流轉税法》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形勢和實行依法治税的需要,由北京大學税法研究中盡和北京大學出版社共同組織的這套税法叢書,包括《流轉税法》、《所得税法》、《財產税和特種税法》、《國際税法》、《税收程序法》、《比較税法》、《税法講座》第七冊,是國內首批系統學習、研究、宣傳、應用税法的專著,也可以作為教材和參考書。它由國家税務總局一些有經驗的負責同志和專家教授共同撰寫,是國內一套完整、系統、富有權威性的税法叢書。讀者對象包括中國税務部、公司企業管理人員、高等院校的教師研究生本科生
參考資料
  • 1.    王建華 . 現代財務管理(第一版) :安徽人民出版社 ,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