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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斐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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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斐儀(al—Shafi‘i,767~820),伊斯蘭教遜尼派沙斐儀教法學派創始人,教法學理論奠基人。全名穆罕默德·本·伊德里斯·本·阿拔斯·沙斐儀。
中文名
沙斐儀
外文名
al—Shafi‘i
出生日期
767年
逝世日期
820年
職    業
法學家
信    仰
伊斯蘭教

沙斐儀簡介

沙斐儀(767~820)
Shafi‘ī,Mu?ammad b.Idrīs
伊斯蘭教教法學家,沙斐儀學派創始人。屬麥加古來什部落哈申氏族。出生於巴勒斯坦的加沙。幼年喪父,2歲時隨母遷居麥加,在希賈茲各地學習聖訓和教法,20歲起赴馬立克門下學習9年,後被推薦到也門任職,因捲入栽德派起義被押解賴蓋受審,由此結識舍伊巴尼,熟習哈乃斐學派教法。獲赦後,往來於開羅和巴格達之間從事教學和著述。他對教法淵源作了嚴密論證,在《古蘭經》外,聖訓是補充和説明《古蘭經》的天啓來源,享有不可替代的立法權威。他反對個人的意見和抉擇,僅承認嚴格的類比推理,並主張以全體穆斯林的公議統一各學派。他的《法源論綱》是論述《古蘭經》、聖訓、類比和公議演繹教法意見的原理,為教法根源學的基礎著作。另一部《教法基礎》,是融法源、律例和法理於一體的綜合性教法理論論述。他的學生穆澤尼的《教法捷要》成為他的追隨者的教材,並促進了沙斐儀學派的形成。

沙斐儀人物生平

生於巴勒斯坦的加沙,屬古萊什部落哈希姆家族,相傳為聖族後裔。自幼家境貧寒,父親早逝,兩歲隨母遷居麥加。青少年時代曾在貝都因遊牧民中間生活,後返回麥加學習法學,拜麥加穆夫提穆斯林·本·哈立德等為師。結業後繼續深造,師從麥地那教長、著名教法學家馬立克。其師去世後,他一度到也門總督府任職。805年以“謀反”罪名被解往巴格達受審,不久被無罪釋放。他在巴格達結識了哈乃斐派著名教法學家穆罕默德·謝巴尼,並閲讀了該派的大量著作。翌年經敍利亞返回麥加,在聖寺從事講學工作。810年重返巴格達,着手收集資料,著書立説。814年新任哈里發馬蒙強制推行“《古蘭經》受造”説,沙斐儀被迫離境,轉赴埃及,在弗斯塔特的阿慕爾清真大寺主持教學圈(halqah)的講座。其大部分著作即是在旅居埃及期間完成的。820年沙斐儀卒於埃及,葬在穆蓋泰姆山麓,後人在其墓旁修建了沙斐儀清真寺,以表示緬懷之情。

沙斐儀人物影響

沙斐儀的主要貢獻是在前人的基礎上提出了比較系統和嚴謹的四大法源理論體系,即《古蘭經》立法、聖訓立法、公議和類比,從而增強了教法的實用性。早期以地域為中心的諸法學派,主張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和法學家的個人意見,靈活變通地創制律例,而聖訓派則主張以“聖訓”為最高立法淵源,雙方長期爭論不休。沙斐儀教法學派的興起,緩和了各派法理之爭。沙斐儀一方面肯定了聖訓立法的權威,指出經、訓同為安拉的啓示,成文的即《古蘭經》,口頭相傳的即聖訓,另一方面又對運用理智的形式作了嚴格的界定,指出類比是唯一合法的形式。他對聖訓派有些學者濫用聖訓提出了批評,闡述了鑑別聖訓真偽的標準和方法,同時又對意見、創制、優選、公益等原則作了辨析,提出創制即類比。他對學者們的公議持否定態度,認為唯有全體穆斯林的民意才是不謬的。其法源理論體系確立了聖訓僅次於《古蘭經》的第二法源地位。指出聖訓立法的功能是解釋、補充《古蘭經》律例,從而極大地豐富、擴充了教法實體,增強了教法的活力。但它對人的理性活動嚴加限制,認為經、訓是不謬的,理性判斷是易謬的,又束縛了法源理論的發展。後世學者對其理論加以充實,恢復了學者公議的歷史地位,形成廣為流行的“古典法源理論體系”,沿用至今。 [1] 

沙斐儀人物著作

沙斐儀治學嚴謹,一生著作頗豐。《温姆》(Kitab al-Umm)為其代表作,被後人推崇為沙斐儀教法學派的經典之作。這部7卷本的鉅著詳細闡述了穆斯林在宗教生活和社會生活中應遵循的行為規範,指出了該派學説與其他派別的分歧。《法源論綱》是一部論述教法原理的著作,它系統地闡述了四大法源理論和理解、推導、演繹教法的具體方法,被認為是該派的理論專著和伊斯蘭教法學的權威之作,影響極為廣泛。他還有《古蘭經的教法》、《飲料》、《遺產》等著作。其學説在埃及、東非、巴勒斯坦、阿拉伯半島、東南亞及中國新疆等地有較深影響。
參考資料
  • 1.    李偉民主編,法學辭海 2,藍天出版社,1998,第1526頁